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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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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5-31
公告日期2004-05-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德实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和德实业公司于1998年3月20日与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鱼粉定购销售合同》,因和德实业未能按期向垦通物资交货,并未能按期偿还货款本息,故2000年5月10日本公司、和德实业及垦通物资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若北京和德实业在签订该补充协议一年后仍未能付清垦通物资的全部贷款本息,则由本公司代和德实业向垦通物资偿还剩余款项。 截止公告之日,因本公司及和德实业仍未履行退还贷款本金义务,故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及和德实业共同偿还欠款520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件于2004年8月9日上午8时40分进行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27
公告日期2003-08-27
案件名称财产保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
判决内容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故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1323万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2) 深中法经一初字第 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我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T国嘉社会法人股2920万股及我公司第四大股东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T国嘉社会法人股1323万股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16
公告日期2003-08-16
案件名称追偿已付担保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85.6981 万元
案件描述 因我司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投资”)提供担保,根据原审(2002)沪二民三(商)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长江投资已代公司归还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故长江投资以本案向公司追偿,提请诉讼。
判决内容(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856,981.01元;二、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856,981.01元的逾期利息(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三、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6,089.50元。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5,585元,共计人民币220,660元,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缴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14
公告日期2003-08-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归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人民币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000万元人民币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其相应的利息、逾期息。故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1、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874936.38元、逾期利息64837.37元(暂计至2002年6月10日)以及自2002年6 月 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本金,按人民币银行规定的逾期利息计收)2、判令前述担保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上分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二、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上分偿付自2001年5月3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874,936.38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三、开开实业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291,645.46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10,291,645.46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开实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四、长江投资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583,290.92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20,583,290.92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09元,由公司、开开实业、长江投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74,936.3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1,645.46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83,290.9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判决日期2002-07-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09元由上诉人分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公司在2003年8月13日以前履行该案(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向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999,903.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市二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02
公告日期2003-08-0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1.7265 万元
案件描述借款发放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借款290万美元,借款发放后,公司仅归还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计50万美元借款本金,截至2002年10月15日,公司尚欠西安建行本金240万美元、利息317264.96美元。故被西安建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1、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万美元及利息144,733.61美元(利息计算至2002年10月15日,其后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在执行时另计)。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中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476元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中法执民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 1、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万美元及利息1,144,733.61美元(利息计算至2002年10月15日,其后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在执行时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76元,申请执行费233,707元。 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24
公告日期2003-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及时付息,并且我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该笔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原到期日为2002年10月25日),而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判令我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利息402187.50元,并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二、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开开实业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由开开实业负担(该案备查:2002年5月13日、2002年7月23日《上海证券报》)。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50,759.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 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24
公告日期2003-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 
被告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5.5702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月19日,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00)银贷字第0015号《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并由我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北京和德实业又与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00)银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北京和德实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信实业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和我公司清偿所欠中信实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555,702.12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利息应给付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2、 判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中信实业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 判令我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 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及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24
公告日期2003-07-2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6.0875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于2002年4月10日向我公司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该行向我司提供的人民币1000 万元借款于2002年4月15日提前到期。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截止2002年4月23日)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02年3月20日为160875元,以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208,097.67元及自2002年4月16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208,097.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2、担保方开开实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324元,共计人民币112,138元,由公司及开开实业共同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1,77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二、 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结果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由开开实业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沪二中执字第7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国嘉发展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股权,未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18
公告日期2003-06-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金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2年8月26日到期,担保方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因公司未按合同还本付息而要求:1、判令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2、判公司支付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8月26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计人民币:829448.99元)和自2002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担保方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及担保方承担。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829,448.99元,及自2002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2、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57.20元,由我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一中院缴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准许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57.20元减半收取57,078.60元,由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隧道股份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执字第552号《传票》及《执行通知书》,限令我公司在2003年6月19日之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228,677.79元,执行费人民币322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同时要求我司于2003年6月19日上午9时至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出庭。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18
公告日期2003-06-1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4-12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6.0875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贷款到期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要求判令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相应的贷款欠息160875元(截止2002年3月20日), 并要求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 偿付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68,025元及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68,025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 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江投资”)对我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方长江投资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我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324元,共计人民币112,138元,由我司及长江投资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长江投资于2002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经上海高院审查,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江投资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减半收取30407元,由上诉人长江投资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权利人交行杨浦已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要求我司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偿付借款期利息人民币168025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68元. 公司于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09号《执行通知》,责令我司2003年6月17日以前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已履行保证责任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280,16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28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江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因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2001年5月29日向上海银行江浦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由我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4月22日止。借款到期后,经上海银行江浦支行催促,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还本付息,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现经二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内容 根据该案(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我司偿付人民币15578676.4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757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我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193号《执行通知》、《送达回证》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申报表》,《执行通知》责令我司在2003年4月15日以前履行上述裁定书明确的义务。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公告日期2003-04-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金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 借款期限从2001年8月3日至2002年7月31日止, 由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科技”)提供担保,公司至今未归还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故被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诉讼请求:1、 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偿还利息人民币87.82万元;3、 判令方正科技对上述事宜承担连带责任;4、该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及方正科技承担。 现经上海市第一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我司、方正科技、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三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判决内容 根据该案(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27号调解书,由我司归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01元,执行费人民币322元及依法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近日接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执字第349号《执行通知》、《传票》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限令我司在2003年4月23日之前履行上述裁定书明确的义务。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07
公告日期2003-01-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嘉光电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国嘉光电有限公司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贷款本金从2001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息,并判令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嘉民二(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2年6月2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我司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光电追偿。本案诉讼费6053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5010元,财产保全费25520元),由公司及光电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嘉执字第1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75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02
公告日期2003-01-0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中业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因1993年5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嘉发展公司(下简称国嘉发展)与中信中业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中信兴业)签订了合同号为(93)兴贷字第2号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6亿日元,贷款期限为1993年5月6日至1994年5月12日。贷款到期后国嘉发展未能按期还贷款本息。故中信兴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贷款本息合计934875521日元(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约合61792467.31元人民币(1日元=0.066097人民币,按2020年5月份的外汇牌价计算);要求我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2年12月19日中信兴业因证据不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判决内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五万九千四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26
公告日期2002-12-26
案件名称财产权属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将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2001 )嘉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嘉定房产407万余元,并偿付利息。
判决日期2002-01-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嘉执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32,112.7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的财产为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本区南翔镇东海别墅内房产的残余部分。
受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13
公告日期2002-12-13
案件名称代垫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6.84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代垫款1,668,400元事宜起诉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归还其代垫款人民币1,668,400元,以及赔偿其自2001年12月5日起上述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13
公告日期2002-11-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及时付息,并且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该笔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原到期日为2002年11月16日),而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判令我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利息402187.50元,并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二、担保方隧道股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隧道股份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由隧道股份负担(该案备查:2002年5月13日、2002年7月23日《上海证券报》)。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13
公告日期2002-11-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1.2678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我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故要求判令我司归还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112678.12元,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偿付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12,678.12元及自2002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2、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3、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73元及财产促使费人民币50,520元共计人民币111,093元由公司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7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73元由隧道股份负担(该案备查:2002年5月20日、2002年7月27日《上海证券报》)。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02
公告日期2002-11-0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26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3月28日到期)我公司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归还700万元贷款、107415元利息及相应罚息。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杨浦支付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16,023.50元及自2002年3月2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 担保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合纤”)对我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华合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我司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6,020元,共计人民币 81,567元,由我司及联华合纤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7
公告日期2002-10-1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22.5780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及时付息,且我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此笔贷款提前于2002年4月25日到期 ,而我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要求判令我司归还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225779.68元, 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长江投资已代我司偿还全部债务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我司、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2、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0520万元由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预缴。 因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撤回起诉。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69.50元,由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520元,由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 解除对我司及长江投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的冻结或查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2
公告日期2002-10-1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 
被告方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2.074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软,系我司控股子公司)1998年7月与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上海食品)签订了“鱼粉订购销售合同”,因北京国软欠款422.074万元本金未支付。故上海食品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我司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清偿责任;2、判决我司承担北京国软未偿欠款人民币4220740元;3、判决我司承担逾期利息计760577.17元;4、判决全部诉讼费用由我司承担。
判决内容(2002)徐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食品集团款项4,220,740元。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食品集团从1999年8月1日至其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4,220,740元本金,以每月5.3‰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34,916.60元,由公司直接给付食品集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0
公告日期2002-10-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4月29日到期)我公司1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归还1700万元贷款、260865元利息及相应罚息。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经上海市高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浦发杨浦、方正延中、公司三方确认:在本案中,公司尚欠浦发杨浦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自2001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方正延中为本案所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我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 万元及自2002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及罚息; 判令担保方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承担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14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6820元由我司及方正科技负担。 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冻结、划拨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判决日期2002-05-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06
公告日期2002-09-06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8.3036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2002年4月5日到期的流动贷款本金(共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自行将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人民币1988.30357万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则须履行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83,035.70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已将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自2002年2月21日至2002年4月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月利率5.445‰计算;2002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17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以及2002年4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9,883,035.7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34,545.96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142,990元; 3、担保方对本判决的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担保方履行本判决第3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935元,均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40元,由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2-12-19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9
公告日期2002-08-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18
原告方上海银行淮海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50.0293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借上海银行淮海支行1500万、2500万两笔流动资金借款逾期事项,3月21日,我公司正式接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和(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应诉通知书, 我公司均为第一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上述民事诉状分别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息15246618.54元和25253674.28元;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1、我司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本金1500万元,支付欠息人民币246618.54元。2、被告隧道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隧道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法律费用人民币86856元由我司负担。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1、我司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罚息。2、被告联华合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联华合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法律费用262.661元由我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7
公告日期2002-08-2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因我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要求判令终止与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应于2002年7月9日到期)并归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因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与第一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第一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62625.13元。 3、第二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2-05-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09
公告日期2002-07-0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和德公司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北京和德公司(下称和德公司)与北京垦通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垦通公司)于1993年签订购鱼粉合同,和德公司未按合同履行造成拖欠垦通公司贷款,经双方协商自2001年5月底起每月还贷款10万元并约定如和德公司不能偿还所欠垦通公司贷款则由我司负责偿还。和德公司于2001年8、9月分别支付垦通公司30万元后至今未继续履行约定,故垦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和德公司及我司支付逾期未付的货款利息80万元;2、和德公司及我司支付80万元的相应利息及滞纳金;3、和德公司及我司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01
公告日期2002-06-0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向肖特吉有限公司借款100万美元。 肖特吉有限公司因与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兴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遂将此笔贷款债权归予中信兴业。后因国嘉实业未能到期归还此笔贷款而引进诉讼。
判决内容(2002)二中民初字第01362 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约计美元140万元。
判决日期2002-03-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0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 )二中执字第 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一、冻结、划拨我司在银行的存款美元一百万及应付利息(其中截至二00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为三十八万九千七百六十四美元七十一美分;二00一年一月一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在伦敦国际商业银行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的同行业拆放利率LIBOR加百分之一的基础上,另加千分之三计付, 基础利率每年六月十五日与十二月十五日各调整一次;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执行付息一万二千零四十八美元),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如无美元存款或美元存款不足,则冻结、划拨相等值的其他币种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万一千一百四十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公司的部分财产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和德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和德集团到期未能偿还。
判决内容(2000)一中经初字第1791 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该案的执行,法院已查封了国嘉实业包括中漕路106号地块(中漕路106号地块占地面积8907平方米, 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综合容积率5.7,土地使用年限50 年)及国嘉实业所持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天津百货部分法人股及其配股、 赠股在内的部分财产。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 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
判决内容(2000)一中经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处于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被告方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因为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下称中海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又因中海贸被列为破产企业,无力清偿债务.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1999)一中经初字第271 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银行1008万余元。
判决日期1999-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处于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被告方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发生《豆粕定购销售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1999)二中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预付货款260 余万元及违约金 13万余元。
判决日期1999-06-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处于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和国嘉实业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华垦物资公司发生《鱼粉定购销售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1999 )二中经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判令共同偿还华垦物资477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
判决日期1999-06-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现仍处于执行阶段,但其中3200万元已由和德实业清偿。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8
公告日期2002-04-18
案件名称投资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认为与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联建协议书》无效,故将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国嘉房产返还投资款3600余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600万元。
判决内容(2000)沪二中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判定《联建协议书》有效,驳回嘉迪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1-12-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公告日期2001-04-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康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中部房地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1997年 2月公司为上海康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废电缆计340余万元提供担保,因康嘉公司拖欠货款而引起诉讼, 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经上海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为行使担保代偿后的追偿权,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4月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上海康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分别为80万元,并判令上海绿地中部房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该两讼案公司均告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年11月,康嘉公司和绿地公司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两公司共同偿付公司人民币360万元,截至2000 年 12月31日止,该款项已收到280万。
受理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30
公告日期1999-06-3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宝鑫鞋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1.88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6年为上海宝鑫鞋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420万元提供担保,宝鑫公司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总计4384763.57元,截至1998年6月30日公司因连带责任已实际偿付2311963.57元(已在公司97年度中进行过披露),公司已于1998年4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宝鑫鞋业,要求其偿还公司代为支付的2311963.57元及 利息总计2418776.29元。
判决内容法院已于6月15日判决公司胜诉,现该案正在执行中,苦该案债 权实现,将计入公司当年营业外收入项目,余额207.28元或有负债公司正与银行协商该 笔余额的偿还问题。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30
公告日期1999-06-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海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6年11月为上海海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660万元提供担保,海美公司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该笔欠款而引起诉讼。
判决内容1998年6月份,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现已于1998年7月初为此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30
公告日期1999-06-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银行 
被告方上海金泰实业公司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7年6月为上海金泰实业公司向银行借款2305万元提供担保,金泰公司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该笔欠款而引起诉讼。
判决内容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6-30
公告日期1999-06-30
案件名称应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金泰实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7年5月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该笔借款由公司与上海金泰实业公司各分用1500万元,因金泰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而引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该笔借款作延期处理,公司于1998年7月中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泰公司偿还其应付款项1500万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8-08
公告日期1998-08-08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奥储贸易发展公司 
被告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 和德(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在深圳奥储贸易发展公司诉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和德(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深圳奥储贸易发展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持有的公司部分法人股计1323万股被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冻结起始日 为1998年8月7日。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和德(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申 请,且和德(集团)有限公司也在对该法院将其错列为案件为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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