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6 |
公告日期 | 2010-03-16 |
案件名称 | 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2-12 |
原告方 |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媒体传播有限公司 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曾因作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诉讼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代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银行借款。为维护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就追偿该笔款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长江公司代国嘉公司向银行偿还的债务总金额未人民币3,200万元;国嘉公司和媒体公司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向本公司还代付款;通信公司为国嘉公司和媒体公司偿还债务承担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1、原告长江投资公司已为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万元,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江投资公司人民币3200万元;
2、如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长江投资公司可以与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拥有的京房权证丰股字第0034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的第二、三、四层房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3、对原告长江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0520元,均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10元,由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我司因丰台行政案败诉导致3200万债务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被撤销。目前上海一中院仍对该民事案维持中止执行裁定,尚需等待最高院的裁决。目前我司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07 年12 月29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我司与中广卫星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虽未对具体调解金额作出明确意见,但中广卫星已初步同意以调解方式了结此案。
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卫星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广卫星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之后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 年8 月27 日作出《检沪民行立[2008]11 号立案决定书》决定进行立案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2009 年初,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了查封延期。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广卫星公司提起的再审申请,作出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决定后,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09 年12 月21 日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嘉公司、中广媒体有限公司、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卫星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一案经一、二审、并经最高检审查,决定不予抗诉后作出(2005)沪一中执字第7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卫星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招商大厦裙楼第二、三、四层的房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47935985.21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至报告期末,我司对融信大厦相关标的房产已进入执行准备。公司已于2007 年末对该项债权计提了50%的坏帐准备金。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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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23 |
公告日期 | 2006-12-23 |
案件名称 | 权证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0 |
原告方 | 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4年10月,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长江投资已取得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长江投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本公司对该案存在疑义,遂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于05年2月22日裁定同意中止审理。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 年4 月18 日作出(2004)丰行初字第21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3 年6 月30 日对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基于该登记而颁发的京房丰股他字第058 号《房屋他项权证》无效” |
判决日期 | 2006-04-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字第518 号行政判决书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决定书》(京建法权注[2006]第67 号),该决定书内容如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我委决定注销你单位持有的京房丰股他字第058 号《房屋他项权证》。
我司与中广卫星的“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在一审二审中均已胜诉,并对诉讼标的物即北京亚视大厦部分裙楼(建筑面积为4517 平方米)于2006 年3 月实施了财产保全。 |
受理法院 |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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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
公告日期 | 2005-03-22 |
案件名称 | 行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目前本公司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中广卫星为第三人,目前该案正有待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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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5 |
公告日期 | 2004-03-25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3000万元借款,同时要求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被告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偿付自2001年5月3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874,936.38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被告开开实业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291,645.46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10,291,645.46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开实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
4、被告长江投资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583,290.92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20,583,290.92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长江投资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164,709元,由被告国嘉实业、开开实业和长江投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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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54.50元由上诉人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418号《执行通知》,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法院要求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前履行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即承担人民币2000万元及期内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就还款计划于近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本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承担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2、本公司承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于一年内分三次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109806元、执行费21917元。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向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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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5 |
公告日期 | 2004-03-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提前归还2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22.57万元(暂计至2002年4月25日) 以及2002年4月26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滞纳金,同时要求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10月18日公告称:华夏银行以本公司已代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债务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华夏银行撤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 年7 月4 日,公司通过积极努力,在前期与国嘉实业及其重组方中广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定协议的基础上,办理了原中广卫星拥有的坐落于北京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的建筑面积为4517m2 的亚视大厦第二、三、四层裙房的房产及面积为670.95 m2 的相关土地抵押手续(按该房地产市值的7 折抵押),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京房丰股他字第058 号》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京丰地他项(2003)字第099 号》。此次抵押保
证了公司3200 万元债权的追回,保全了公司资产并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原承诺为本公司承担该项债务的上海长发资产经营公司也相应解除了风险。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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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5 |
公告日期 | 2004-03-25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16.087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贷款到期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要求判令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相应的贷款欠息160875元(截止2002年3月20日), 并要求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
偿付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68,025元及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68,025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 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江投资”)对我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方长江投资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我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324元,共计人民币112,138元,由我司及长江投资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 年7 月4 日,公司通过积极努力,在前期与国嘉实业及其重组方中广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定协议的基础上,办理了原中广卫星拥有的坐落于北京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的建筑面积为4517m2 的亚视大厦第二、三、四层裙房的房产及面积为670.95 m2 的相关土地抵押手续(按该房地产市值的7 折抵押),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京房丰股他字第058 号》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京丰地他项(2003)字第099 号》。此次抵押保
证了公司3200 万元债权的追回,保全了公司资产并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原承诺为本公司承担该项债务的上海长发资产经营公司也相应解除了风险。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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