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2-05-17 |
| 公司名称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违规类型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
| 处分类型 | 公开谴责 |
| 违规行为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1999年6月至2001年4月共有四笔对外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赔偿金额累计约10628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4.44%。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1999年6月至2002年3月因贸易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等原因而发生6笔诉讼,被法院判令支付或返还款项累计金额约达10112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9.37%。
对上述重大对外担保及涉诉事项,至2002年4月18日,公司才予以披露,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4.2条、第7.4.2条和第7.4.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王英玲、吴钢、及原董事衡保华、冯俊发、唐灯林、梁勃英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 处分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王英玲、吴钢,及原董事衡保华、冯俊发、唐灯林、梁勃英予以公开谴责。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处罚金额 | 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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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1998-11-14 |
| 公司名称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
| 违规类型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 处分类型 | 公开处罚 |
| 违规行为 | 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某外贸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签订的出口协议, 将某化工品公司在1997年12月31日支付的9600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向某化工品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但此时国软科技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才开始开发。国软科技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将在1998年才能确认为收入的9600万元提前确认为1997年度收入,违反了收入确认原则。同时,国软科技于1997年12月24日向美国IMS-NET CORP 购买了供开发使用的软件、硬件计3189万元,与北京康茂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人工费用包干协议书,向其支付包干人工费用计311万元, 以上两笔费用共计3500万元记入1997年度销售成本。上述行为使国软科技1997年度经营利润虚增6100万元,导致其母公司国嘉实业1997年度合并报表中利润虚增,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嘉实业的经营成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2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
| 处分措施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国嘉实业董事长王英玲处以警告。 |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金额 | 500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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