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1、2008 年8 月底,原告(原为“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9 月初正式变更公司名称)与案外第三人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公司”)之间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约定原告接受德伊公司委托,代其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事项。
2、嗣后,原告依照与德伊公司的约定,与案外第三人KOCO(科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06WY8137 及D06WY8138 的进口合同(合同货物金额分别为692,000.00 美元及1,384,000.00 美元)。同年9 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物流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物流服务(具体包括报关、运输和仓储服务)。
3、2008 年9 月5 日,原告在取得上述两笔进口合同项下货物的银行单证后,把全部单证交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报关、提货并安排仓储。而后,上述两批货物由被告正常报关后提走,但现今两批货物却不知所踪。原告就此事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搪塞拖延。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货运代理关系,被告作为物流合同中的受托人理应保证货物安全。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货物或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计2,076,000.00美元( 按照汇率1 美元=6.85 人民币,约折合人民币14,220,600.00 元)及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