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2004 年3 月29 日,公司与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吉林)山梨酸有限公司签订了山梨酸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设备及材料采购、装置的钢结构、给排水、设备安装、电气安装、部分土建工程施工等,合同价款5,500 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竣工日期为2004 年8 月31 日。合同签订后,由于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吉林)山梨酸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缺乏,导致工程延期至2005 年4月18 日方全部结束,同年4 月28 日双方办理了工程交接手续。公司出具结算数为40,529,981 元,而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吉林)山梨酸有限公司只对36,655,285 元进行了确认,剩余3,874,696 元工程款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予确认。至公司起诉之日,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吉林)山梨酸有限公司仅给付了10,131,914.65 元工程款,除去其所供材料18,735,577.17 元,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吉林)山梨酸有限公司尚欠11,662,489.18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