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

- 600546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01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与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为民,时任总经理兰海奎、梁建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晓强、吴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9-11
标题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1]8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控制方面 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9年,你公司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账款5.55亿元,2019年6月末该预付款余额为4.85亿元,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6亿元、0.51亿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完毕。前述事项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26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战略合作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052号
批复原因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1052号《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3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98号
批复原因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准备回复文件,现对问询函提出的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7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9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16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317号
批复原因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317号)。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有关事项认真核查,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监管工作函》提及事项回复及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30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或公司)发布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左右。4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亿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报,实现净利润为-23.8亿元,与更正后的业绩预告基本一致。 公司在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中,披露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拟将下属17家亏损的子公司承包给公司控股股东,以实现公司减亏在前次业绩预亏公告披露时,公司预计该事项可以完成,可以减少公司亏损,但最终前述事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进一步核实,在2015年12月29日的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司拟将下属17家子公司承包给公司控股股东经营的议案未获通过。公司在2016年1月30日进行业绩预告时,将子公司委托大股东承包经营的事项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同时,即使公司相关事项后期存在一定进展,在2015年会计年度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公司也理应及时与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充分沟通,根据会计准则审慎判断相关的资产交割和会计核算时点,以及上述不确定的事项是否可以减亏。但公司未能勤勉谨慎行事,导致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出现重大偏差。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2015年业绩亏损为-11亿元左右,但实际亏损额达到-23.8亿元,与前期业绩预告偏离达到116%,严重影响投资者的预期。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谨慎、不准确,且未充分提示风险。同时,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赵建泽、总经理王松涛、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王瑞增、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辛茂荀、董事会秘书马凌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赵建泽、总经理王松涛、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王瑞增、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辛茂荀、董事会秘书马凌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5]544号
批复原因山西证监局对公司披露的《关于将相关子公司承包经营的关联交易公告》进行了事后审阅并进行了问询,关注到以下事项: 一、你公司拟将进出口公司等17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山煤投资。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该承包经营事项实施后,你公司向17家标的公司所提供的资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金为133.73亿元)将形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将面临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纪律处分。请你公司在资产交接前妥善解决上述资金问题,避免因违规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二、你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中将2015年6月30日确定为基准日,并约定基准日至接管日期间,承包资产因生产经营等因素导致的损益及净资产变化,由山煤投资享有或承担。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要求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针对上述事项,请你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做好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同时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批复内容公司管理层对《关注函》高度重视,对关注函提及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关注函的要求,积极制定以下措施: 1、关于标的公司在承包经营前存量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将在承包经营实施后的承包期内转化为存量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次承包经营的双方已就承包经营前标的公司合法使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内部担保的存量情形,约定了承包期内相关市场化利息支付、限期归还、到期及限期解除等措施,该等措施的制定符合承包双方及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现实,正当并具合理性,可以有效防止承包期内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2、关于基准日的确定,以及基准日至接管日期间损益约定,公司将积极会同年审会计师,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审慎研究本次承包经营事项的会计处理。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山煤国际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5]523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5】5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在举报核查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晋城晋鲁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鲁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3年更换,但至今仍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晋鲁公司账户因涉诉于2012年10月被冻结,但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未对银行账户受限情况进行说明,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及债权人权益保护,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批复内容公司管理层对《关注函》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严格按照关注函的要求,积极制定以下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一、由于公司拟将包括晋鲁公司在内的下属17家子公司依法承包给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公司将待承包经营事项决策程序履行完毕,且晋鲁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确定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的梳理和落实工作,就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资信情况事宜修订细化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力度,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下属公司的账户基本信息及其他资信信息。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9
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29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5】002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4年6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其供应商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优公司)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的金额为219,552,625.84元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2013年度净资产的2.8%,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31%。此后,大优公司因经营业绩为亏损状态,其相关债务被银行要求提前清偿,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未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另经查明,公司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采取了补救措施,承诺如果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山煤集团同意对公司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减免了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潜在损失。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11条、第9.15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和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凌云予以监管关注。 针对此次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我公司一经发现,便立刻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制定并执行了整改措施。 我公司高度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此次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的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深刻认识到此次监管关注决定,对于公司所属各层级经营者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推动促进作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29号
批复原因 经查明,2014年6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其供应商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优公司)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的金额为219,552,625.84元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2013年度净资产的2.8%,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31%。此后,大优公司因经营业绩为亏损状态,其相关债务被银行要求提前清偿,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未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另经查明,公司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采取了补救措施,承诺如果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山煤集团同意对公司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减免了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潜在损失。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11条、第9.15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和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凌云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4
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23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23号)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报进行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3
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3]75号
批复原因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二、公司独立性不足;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 四、公司部分对外担保对方未提供反担保; 五、财务及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 此次山西证监局对我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帮助公司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各项整改措施,巩固整改结果,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20
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1]15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内部制度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三会”议事规则需进一步严格执行 三、公司独立性需进一步加强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1
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晋证监函[2011]15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内部制度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1、公司未在《公司章程》中制定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公司未在《公司章程》中制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公司尚未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三会”议事规则需进一步严格执行 1、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需进一步规范。有个别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还有部分授权委托书没有原件。 2、董事会会议记录对董事发言要点记录不详。 三、公司独立性需进一步加强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煤炭业务方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山西证监局要求我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2011年8 月 20 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山西证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5
标题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吉林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中关于内控制度、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作用、投资者关系问题与公司自查问题相同,都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局。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此次活动,严格自查、认真整改,有效的提高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今后将不断地加强公司治理,巩固治理成果。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不断提升公司经济运行质量,努力以良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问题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尚待进一步发挥作用。 问题三: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问题四: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局。 问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形式较为单一。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此次活动,严格自查、认真整改,有效的提高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公司将针对公众评议反映、吉林监管局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建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治理状况评价意见,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董事的履职意识,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