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9 |
公告日期 | 2010-04-2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3-22 |
原告方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惠能热电”)向中国农业银
行陕县支行(简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并经2004年董事会、200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和2007年4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至2009年半年度报告均披露了该项担保。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
由于惠能热电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于2010年3月2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方大炭素和陕县农行,请求确认2004年原海龙科技与陕县农行签订的两亿元担保合同无效。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2010 年4 月14 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本公司2004 年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2、确认本公司2007 年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3、确认本公司2007 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
受理法院 |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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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
公告日期 | 2010-04-16 |
案件名称 | 会议决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1-12 |
原告方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方大”),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系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2号街坊354号。
2、案件的起因:
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惠能热电”)向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简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并经2004年董事会、2007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和2007年4月30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至2009年半年度报告均披露了该项担保。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
3、诉讼请求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于2009年11月1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方大炭素,请求依法撤销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和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
判决内容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原海龙科技”、“公司”)2010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1、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4年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3、确认被告方大炭素2007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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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
公告日期 | 2010-04-1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 |
被告方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2004年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惠能热电”)向中国农业银行陕县支行(简称“陕县农行”)借款两亿元提供担保,该项借款于2009年至2015年逐笔分批到期。
陕县农行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方大炭素,要求方大炭素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方大炭素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2010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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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17 |
公告日期 | 2007-05-17 |
案件名称 | 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涉及金额410万元。 |
判决内容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06)青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该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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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17 |
公告日期 | 2007-05-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 |
被告方 | 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被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金额530万元,该案将于2007年6月7日进行第一次开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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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2 |
公告日期 | 2006-09-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 |
被告方 |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9000 万元,现已逾期,该行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甘民二初字第25 号],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在该行的借款余额9000 万元,现已逾期,该行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向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和三门峡龙新炭素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本公司在青岛龙德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2400 万元的股权和在三门峡龙新炭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00 万元的股权。 |
受理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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