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9-25 |
标题 |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甘肃证监局[2021]005号、0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
二、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你公司未能督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
三、你公司超半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检查日之间的历次股东大会。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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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25 |
标题 |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董事窗口期误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党锡江先生于2021年3月24日买入了公司股票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6%,平均成交价格为8.26元/股,成交金额为49.56万元。因公司预约2020年年报的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8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党锡江先生本次增持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交易。 |
批复内容 | 党锡江先生认识到其失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60,000股股票,党锡江先生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应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党锡江先生本次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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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2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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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0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5号 |
批复原因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方大炭素参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5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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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9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205号 |
批复原因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方大炭素参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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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05号 |
批复原因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方大炭素调整委托理财额度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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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5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105号 |
批复原因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炭素”)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方大炭素调整委托理财额度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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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2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7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方大炭素近期经营业绩有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7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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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9 |
标题 | 方大炭素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70号 |
批复原因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方大炭素近期经营业绩有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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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3 |
标题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洽谈有关股权合作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517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洽谈有关股权合作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517号)。函中指出相关问题。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营业范围和规模;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目前所处交易阶段、后续交易步骤及相关时间安排;
四、相关风险或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就交易对价协商一致、能否通过交易双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等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的因素。 |
批复内容 | 现就函中所提及的问题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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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29 |
标题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101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者“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101号。就以下问题提出问询:
1、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购买理财产品10亿元。请说明理财产品的名称、机构、利率、是否保本、期限等。
2、请说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减少843.7万元的具体原因。
3、请说明并披露公司目前采矿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日期、开采期限、面积、开采储量、取得的金额和生产规模等。
4、请说明公司2013年度坏账转回2196万元的具体内容。
5、请说明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再就业安置费3261万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准文件、补助的条件、金额和使用范围等。
6、请说明公司营业外支出---其他4246万元的内容和具体金额。
7、请说明公司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3.05亿元的具体内容。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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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
2、公司内部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3、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4、信息披露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
5、公司尚未采用累积投票制 |
批复内容 |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方大炭素在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和甘肃证监局甘证监函字[2008]8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及《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精神,着重对上述公告、通知里强调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的长效机制和完善信息制度等为重点,对《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重新进行了自查,针对尚存在的问题和需持续性改进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改进计划。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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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8-01-24 |
标题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原任董事行政处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号 |
批复原因 | 1.05年海龙科技通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存款质押等形式,为大股东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金额29573万元,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海龙科技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有3项发生在05年上半年,也未在05年中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只在05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2.04年海龙科技对外担保25997万元及美元130万元,为大股东兰炭集团等关联方担保4000万元,上述事项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标准,海龙科技未进行临时公告,有6项担保发生在04年上半年,海龙科技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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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
标题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重组后分、子公司分布广、散,要进一步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子公司及分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高管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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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今后,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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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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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4-11 |
标题 |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甘证监立通字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通字4号)通知,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甘肃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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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3-18 |
标题 | 关于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前任董事长谢信跃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和公司前任董事长谢信跃等高管人员在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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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6-07 |
标题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04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8,451万元,对于上述亏损情况公司既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在年度结束后发布业绩修正公告,而是迟至2005年4月27日披露年度报告时才公告上述亏损状况。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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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7-29 |
标题 |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兰证监办发字[2003]43号 |
批复原因 | ″三会″运作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会计基础工作有待规范;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存在发起人出资不实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6月3日至6月7日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6月18日下发了兰证监办发字[2003]43号《兰州特派办关于对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报告》(以下简称″巡检报告″)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于2003年7月1日收到了巡检报告和通知,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巡检报告,并对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对公司巡检中提出的问题是公司真实存在的,我们相信,通过此次巡检,将对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再上新台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巡检报告中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整改报告已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兰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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