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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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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9
公告日期2008-04-19
案件名称拖欠房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28
原告方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3.6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公司拖欠房款为由,于2005 年10 月28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所欠房款763.60 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3 月14 日以(2006)榕民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向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3.625 万元。
判决内容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3 月14 日以(2006)榕民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向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3.625 万元。
判决日期2006-03-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闽清县法院于2007 年2 月9 日查封本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 号第22 号、23 号房屋两幢(权证号:R0402571、R0402572)。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6
公告日期2008-02-26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被告方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10.006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 年12 月29 日与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签订《 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2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壹年,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5 年12 月29 日,上述担保贷款到期。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1,100,063 元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利息(该逾期贷款利息自2006 年3 月21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30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榕民初字第191 号,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判令被告永泰源骋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647,502 元及相应利息,湖南长沙新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15,510 元由三家被告共同承担。 本公司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今日接到福建省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2007)闽民终字第205号],就公司与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贷款担保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37元,由上诉人新智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接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7)榕执字第613号]:“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司今日收到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榕执行字第613 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在该案 执行期间,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招商银行”同意减免本公司延期履行金4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清偿“招商银行”本息23,709,649.94 元,支付本案一审诉讼费115,510 元及执行费90,517 元。 福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本院(2006)榕民初字第191 号民事判决书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205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5
公告日期2007-12-25
案件名称交易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48.2468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2 月3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指定交易协议书》,将原告投资3450 万元购买的国债转托管至被告为原告设立的证券资金帐户上。2003 年10 月31 日原告通过被告自助交易系统电话委托将上述国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34,172,120.17 元,后原告多次提出划转该款均被拒绝,致使原告资金34,172,120.17元无法回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4,172,120.17 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10,347.45 元。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07 年高民终字第01720号),就公司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存放于该营业部本公司账户内的3417.21 万元人民币丢失案(详见2006 年1 月11 日、2007 年8 月4 日的《证券时报》及同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定于2007 年11 月27 日上午9 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昨日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31号],就公司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存放于该营业部本公司账户内的3417.21万元人民币丢失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判令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本公司34172120.17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7422元由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北京海豚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豚公司”)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案涉及资金的本金部份中的二千一百万元由“北京海豚公司”返还本公司,剩余一千三百一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元一角七分,根据公司与“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各自承担一半的原则,由“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共计偿付本公司六百八十万元(含相应利息),其余部分由本公司自行承担。本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北京海豚公司”返还本公司的二千一百万元直接划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帐户的同时,本公司确认“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无需承担该二千一百万元的还款责任以及由此划款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3、“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支付上述六百八十万元后,本公司与其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上述诉讼事项执行完毕。 4、本公司承担该案一审的法院案件受理费,“海通证券中关村营业部”承担该案二审的法院案件受理费。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16
公告日期2007-02-16
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
原告方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5 年10 月,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拖欠购房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6 年3 月14 日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2006]榕民初字第5 号)。
判决日期2006-03-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提请执行判决申请,2007 年2 月14 日,本公司收到闽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7]梅执申字第117 号), 裁定查封本公司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 号福州软件园的第22 号、23 号楼房2 栋。上述2 栋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2109 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闽清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3
公告日期2007-02-03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16
原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12月4、5日,原告分别将公司上市募集的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转帐方式存储于在被告处开立的帐户。2003年6月,原告因经营需要使用该笔存款,但在多次催要后得知该存款被擅自划走,后经司法机构查明,该款系被告原客户部经理李振煌勾结他人所为。 原告于2005年10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存款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9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初字第42号),判定被告光大鼓楼支行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人民币5000 万元(自2002 年12 月5 日起2003 年6 月13 日按存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驳回原告新智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光大银行福州鼓楼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5)闽民初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述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1
公告日期2006-01-11
案件名称股权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创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7 月24 日,柴满代表珠海创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原告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原告在协议中承诺,对其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一家新公司,并由新公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法重组珠海创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按协议将1254 万元股权转让款打入被告指定帐户,但被告至今未将珠海创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也未退还股权转让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254 万元;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上述转让款利息损失164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7
公告日期2005-12-27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14.9552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3 月,我公司与国家邮政局、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签定了《邮政储蓄历史数据管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近日,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以我公司尚欠该公司上述合同项下货款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我公司近日收到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149,552.00 元为限”。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厦民初字第286 号),我司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将我司对国家邮政局的60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戴尔(中国)公司,我司并须于2006 年1 月20 前支付给戴尔(中国)公司350万元货款。我司按调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后,戴尔(中国)公司同意放弃上述案件中的其它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18
原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姚雄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4年4月18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要求姚雄杰等人组成的董事会退出公司,由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接管公司先予执行的申请和原告王栋关于立即结束公司法人治理混乱的状况的请求。裁定如下:一、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2003年6月25日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2004年1月11日由王栋召集并主持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并根据本裁定所指定行使公司管理权的董事会的安排,履行各自的义务。四、由本院保全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黄曼民私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暂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监管使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王健祥 付强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王健祥、付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自2004年初,其二人购买我公司股票,成为我公司的股东后,我公司的股票就一直下跌,无法进行交易,给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经原告查询后,才得知我公司公告了两个内容截然相反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出现了我国上市公司第一例两套董事会及监事会"并存"的局面,严重扰乱了我公司治理秩序,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宏智科技作为规范管理的上市公司,在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纠纷尚未协调之前,将两个不同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导致了目前的混乱局面;同时王栋作为宏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在现任公司董事、监事任期未届满、未被罢免或自行辞职的情况下,又提议新的公司董事、监事,是造成目前宏智科技两套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存"的直接原因,侵害了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王健祥、付强特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请求判令确认王栋提议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及其通过的相应决议无效。我公司将收集材料积极进行应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 王栋 林起泰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我公司股东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股东福建大乾数字信息有限公司、王栋及林起泰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9日裁定冻结被告王栋持有的我公司自然人股1983.8万股,根据2004年3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现王栋提供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宏智科技自然人股每股净资产为4.16元人民币,由于泉州市闽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冻结王栋银行存款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计算,目前冻结被告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份480.8万股,其价值即已相当于2000万元人民币,因此裁定对于被告王栋所持并已被冻结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除上述480.8万股外的1503万股予以解除冻结,同时冻结王栋所持有的宏智科技自然人股480.8万股,冻结期限为2004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7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三山支行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三山支行”借款1540万一事已被该行诉至法院并判决生效,且已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判决还款上刊登的《关于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状况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本公司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第14层01#-05#写字楼房产。同时收到了该院的《限期履行通知》,责令公司在收到通知七天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房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22
公告日期2004-06-22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王栋 
被告方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王栋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停止对其权利的侵害,并对经原告王栋提议,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进行效力确认。本公司将收集材料积极进行应诉。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下午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榕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2004年1月11日由王栋、黄曼民分别主持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均无效。二、被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由2003年6月25日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继续行使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职权,恢复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秩序。同日产生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三、驳回原告王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00元,原告王栋负担15000元,宏智公司负担35000元。
判决日期2004-04-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6月21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闽民终字第256号判决书,关于我公司与王栋股东大会效力确认一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王栋和宏智公司各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06-2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1-13
公告日期2003-11-13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林起泰 魏剑辉 
被告方李少林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民特字第6号的民事裁定书,对林起泰、魏剑辉诉本公司股东李少林股权纠纷一案,裁定将李少林持有本公司的1736.7万股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9日。
判决内容裁定将李少林持有本公司的1736.7万股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9日。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23
公告日期2002-10-23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儒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福建儒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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