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0 |
公告日期 | 2005-05-20 |
案件名称 | 国债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于2003年8月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将人民币6000万元委托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投资期限为1年。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国债投资管理保证合同》,就我公司的资产安全向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按前述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及届满前后,虽经公司多次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催要,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委托其进行国债投资管理的本金6000万元及其收益,并将上述资金购买的国债全部进行了回购操作,并违规将回购资金全部挪为它用,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为保障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我公司委托其投资管理的资产6000万元,并承担我公司利息损失3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
判决内容 | 1、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公司5730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9月4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公司对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311510元、保全费30052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主文。
2、变更上述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负担部分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10元和保全费300520元,合计61203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公司负担1120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1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公司负担11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
1、请求将一审判决之判决部分第一项改判为:健桥证券公司依数依原品种向宝鸡钛业公司返还期初购买的国债,或者按照清算时点的市场价格将购买同数量同品种国债所需金额返还,已经向宝鸡钛业公司支付过的270万元款项直接或折算成一定数量的国债予以抵销;
2、请求判令根据终审判决中被上诉人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金额总额,同被上诉人起诉书诉讼请求总金额的比例,由被上诉人同上诉人按比例分担的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金额;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