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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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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4-09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 
被告方沈阳恒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28 日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沈法[2007] 执字第848 号),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四号工业园的土地面积为48939.78 平方米的土地,地籍号:2-4-4,证号:鄂州国用(2006)第2-23 号。该民事诉讼裁定起因于本公司为沈阳恒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的4000 万元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事宜。该担保事项及由此担保所引起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均未履行对外披露义务,也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判决内容2007 年7月12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沈中民(3)初字第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450万元; 二、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950万元的利息1,090,591.97 元(截止2007 年4 月5 日);三、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950 万元的利息(从2007 年4 月6 日至2007 年4 月26 日止); 四、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450 万元的利息(从2007 年4 月27 日起计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如沈阳恒泰丰逾期给付,武汉国药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如沈阳恒泰丰公司逾期给付,邢军在上述一、二、三、四项中的1725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康殿发在345 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752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249752 元由沈阳恒泰丰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7-07-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28日受理了本公司的上诉。本公司近日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二、变更原判决第六项为:邢军在4000 万元、康殿发在800 万元、黄聚发在3200 万元范围内对(2007)沈中民三合初字第172 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52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249,752 元,由沈阳恒泰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52.96 元,由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28 日接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沈法[2007] 执字第848 号),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四号工业园的土地面积为48939.78 平方米的土地,地籍号:2-4-4,证号:鄂州国用(2006)第2-23 号 因本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中民三合初字第172 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该担保事宜,本公司已全额预计负债35,590,591.97 元(其中违规担保本金余额3450 万元、利息1,090,591.97 元)。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下称“汉南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 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2009 年5 月21 日,上述债权转让至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本公司近期与建行中山支行与和上海镇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威实业”)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 截至2009 年7 月10 日,镇威实业已支付37,500,000.00 元保证金款项。 本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仰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此做出承诺,若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建行中山支行上级行仍未对《减免利息协议》做出同意批复的,由仰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建行中山支行全额支付本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部分,以解除本公司对于建行中山支行的担保责任。 此外,仰帆投资和镇威实业还做出承诺,对于上述《减免利息协议》代为本公司支付的部分,不再向本公司追偿。 截止2009 年8 月10 日,建行中山支行向上级行申请减免本公司剩余全部利息方案已通过,镇威实业已将37,500,000.00 元保证金款项支付给建行中山支行。本公司已履行(2008)辽民终字第180 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其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本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四号工业区土地证号为2-4-47 面积48939.78 平方米土地所有权的查封;依法解除本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为:鄂葛开房0281、0282、0283号,建筑面积9957.37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09
公告日期2009-10-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 
被告方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 年8 月28 日,公司与武汉市财政局签订《武汉市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抵押合同》,将其位于武汉市武昌武珞路628 号的亚贸广场22 楼原值678.14 万元的房产,向武汉财政局借款6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另外该房产因公司与华夏银行的借款纠纷,现被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以(2006)岸民商初字第1256 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
判决内容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岸民商初字第466 号,本公司应偿还财政局本金600 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以(2006)岸民商初字第1256 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位于武汉市武昌武珞路628 号的亚贸广场22 楼原值678.14 万元的房产。 本公司就以上诉讼于2009 年9 月28 日与武汉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如下和解条款:一、2009 年10 月10 日前本公司向武汉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归还借款本金600 万元;二、本公司付清600 万元后即为本公司已全部还清其借款本息,原《武汉市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抵押合同》终止,武汉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撤消对本公司所有诉讼及抵押。截止2009 年9 月28 日,本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武汉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分局归还600 万元。本公司已履行完(2007)岸民商初字第466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本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
受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周店村土地,2001 年取得夏国用(2001)第422 号特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53767.2 平米,入账原值为945 万元,净值823.34 万元。该地块在报告期被武汉市商业银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并执行了拍卖。2008 年4 月23 日,公司收到武汉商业银行洪山路支行发来的《关于变更债权人的通知》,通知告知本公司:2008 年4 月16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武执字第00275-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公司所有的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周店村面积53767.2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无效。2008 年4 月22 日,武汉商业银行洪山路支行与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本公司的目前正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本金2165.6 万元、全部孳息及代垫费用全部转移广顺公司。广顺公司受让此债权后成为本公司的债权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在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周店村土地,2001 年取得夏国用(2001)第422 号特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53767.2 平米,入账原值为945 万元,净值823.34 万元。该地块在报告期被武汉市商业银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并执行了拍卖。2008 年4 月23 日,公司收到武汉商业银行洪山路支行发来的《关于变更债权人的通知》,通知告知本公司:2008 年4 月16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武执字第00275-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公司所有的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周店村面积53767.2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无效。2008 年4 月22 日,武汉商业银行洪山路支行与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本公司的目前正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本金2165.6 万元、全部孳息及代垫费用全部转移广顺公司。广顺公司受让此债权后成为本公司的债权人。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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