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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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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12-11
原告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国平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中达软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亚包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申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御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97.8072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8 年10 月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为7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人民币短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以及本案其它被告人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截至诉状提交日,上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而第三人瀛寰集团至今未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清偿借款债务;另外,第三人华夏银行亦委托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向原告签发《律师函》,要求原告履行保证责任。据此原告要求本案全体被告依据《保证反担保合同》及《质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第三人瀛寰集团对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之借款债务的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连带地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上述借款债务总额的金额,以用于原告为第三人瀛寰集团向华夏银行实际履行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全体被告依据相关反担保合同之约定在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寰集团”)对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无锡分行”)所负借款债权(暂计至2009 年12 月11 日为73,978,072 元)范围内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2、请求判令全体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反担保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其他规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复印费及其他杂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9 年12 月30 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二保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因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28 日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的人民币73,978,072 元的存款。本公司就该事项与瀛寰集团进行了交涉, 根据本公司2008 年与其签订的保证反担保书,瀛寰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常州天润典当有限公司34.92%的股权、无锡普润典当有限公司26.41%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以上股权质押已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日前,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4 日出具的(2010)吉民二初字第1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截止目前瀛寰实业已向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偿还上述3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应所欠利息、罚息等,同时瀛寰实业与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已办妥剩余4000 万元借款借新还旧手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4000 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于2010 年4月16 日向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告知及确认函》,明确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与吉林华微签订的编号NJ16991011080011-11号担保合同及其项下的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已全部终止并归于消灭。原告与被告代理人已经就以上诉讼事项签署了和解协议,有关司法调解和解封手续正在办理中。 日前,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4 月21 日出具的(2010)吉民二初字第1 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寰集团”)已经于2010年4 月16 日将(合同 编号: NJ16991011080011)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清偿完毕;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于2010 年4 月17 日向原告送达《告知及确认函》,鉴于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已足额受偿,其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其项下的担保义务及担保责任全部终止,第三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不再就此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截至目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封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的人民币73,978,072 元的存款。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4
公告日期2009-03-14
案件名称破产重整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无锡尚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无锡尚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徳公司)因被申请人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对长椿公司进行重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长椿公司目前现有资产约为5.7 亿,其负债约为6 亿,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尚徳公司作为长椿公司的债权人之一,有权提起长椿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长椿公司也明确表示有重整意愿。据此法院裁定准许长椿公司破产重整。长椿公司因资金需要,向银行借款并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因长椿公司停产,各银行起诉,并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普润担保公司对长椿公司代偿款为6598.1万元,按照重整计划,长椿公司在未来三年重整期内将收回40%的代偿款,按照谨慎性原则,2008 年将对该事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1917.28 万元,影响2008年度损益-1917.28 万元,累计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3958.86 万元。如果无法实施重整计划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计划方案执行期限为自批准日起三年。按照该方案的约定,在重整期内担保公司各期将分别收回债权总额的8%、12%、20%合计40%。担保公司申报债权总额为6,598.10 万元,全部为长椿公司以长期资产抵押的优先偿还债权,2007 年担保公司核销对长椿公司代偿款2,039.48 万元,账面余额4,558.62 万元,2008 年本公司按照申报债权总额60%即3,958.86 万元计提特别坏账准备,扣除已核销的代偿款后实际计提1,919.38 万元。截至2009 年3 月12 日长椿公司仍在做复工前期准备工作。
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26
公告日期2009-02-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因资金需要,通过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受托贷款的方式向担保公司借款1000 万元。后经催讨,一直未予归还,担保公司遂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学院在2008 年4 月10 日前支付700 万元给普润担保公司。 (二)技术学院在2008 年10 月15 日前支付300 万元给普润担保公司,如技术学院到期不能支付300 万元,普润公司可就300 万元按年利率6.48%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 )案件受理费83039 元减半收取为41519.5 元,诉前保全费500 元,两项合计46519.5 元由技术学院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760 万元,剩余240 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执行费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执行。该借款有第三方进行担保,对剩余款项及诉讼损失,如执行不到,亦可向第三方追偿。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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