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海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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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集团)
相关法规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91号
批复原因阳光集团内幕交易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市海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9号
批复原因一、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二、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退市海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孟广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李延人、徐湘华、李安红、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WILSON RAYMOND PAUL、叶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孟广宝)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一、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二、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孟广宝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30
标题海润1: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2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HOLDINS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二、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退市海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孟广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王德明、吴继伟、邱新、问闻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WILSONRAYWONDPAUL、徐湘华、李安红、林红娟、叶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我局拟决定:对孟广宝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2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向东、任向敏控制多人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华西股份”未披露 二、任向东短线交易“海润光伏”股票
批复内容(一)对任向东、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任向东、任向敏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其中任向东承担40万,任向敏承担20万。 (二)对任向东、任向敏限制期买卖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万元,其中任向东承担100万元、任向敏承担50万元。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19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53号
批复原因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分别为营口港悦商贸有限公司的26,000万元借款和营口恒兴隆贸易有限公司的9,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17年8月19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73.32亿元,占2016年度净资产的192.6%。上述两笔担保金额分别占公司2016年度净资产的6.8%、2.4%,此两笔担保事项公司未依规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并进行公告。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9
标题退市海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19]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一)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金控”)构成*ST海润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华君金控2016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ST海润2016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资金被占用情况 二、*ST海润2016年半年报及临时公告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一)常州中顺、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中友”)、“华君系”(包括华君金控、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HUAJUN HOLDINGS LIMITED三家公司)构成*ST海润的关联方 (二)*ST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三)*ST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句容中友的关联交易 (四)*ST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华君系”的关联交易 *ST海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孟广宝系*ST海润时任董事长、总裁,阮君系*ST海润时任财务总监,关联交易所涉关联方均为孟广宝控制的公司,与“华君系”的资金往来系孟广宝一手安排,阮君具体经办,孟广宝和阮君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继伟、王德明、邱新、问闻、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徐湘华、李安红、WILSONRAYMONGPAUL在涉及2016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确认意见上签字,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ST海润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ST海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广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德明、吴继伟、邱新、问闻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郑垚、耿国敏、田新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WILSON RAYMONG PAUL、徐湘华、李安红、叶建宏、林红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孟广宝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孟广宝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阮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经办孟广宝决策的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阮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海润)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对资产、负债等事项做出合理估计和判断,导致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批复内容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延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问闻,时任董事兼总裁邱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杰,时任独立董事金曹鑫、徐小平、郑垚,时任首席技术官李红波,时任副总裁WILSONRAYMONDPAUL、胡耀东、邵爱军、叶建宏、吴黎明、吕玉龙、周佳雷,时任监事邓阳、林红娟、田新伟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2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8]3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155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680万元,其中叶建宏少披露75万元,张杰少披露47万元,胡耀东少披露1万元。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董、监、高税前报酬的合计披露金额是2162.7万元,实际发放额为1542.7万元,多披露620万元,主要原因为孟广宝、王德明、邱新、张杰、阮君、问闻等人薪酬重复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遇到你公司员工的恶意阻拦,影响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23
标题*ST海润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8072、2018059、2018066、2018067、2018053、2018065、2018068、2018062、2018060号
批复原因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36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联交易、业绩预告等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多笔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6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财务总监阮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安红、副董事长王德明、副董事长吴继伟、董事李延人、独立董事金曹鑫、独立董事徐小平、独立董事郑垚、董事会秘书问闻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联交易、业绩预告等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多笔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6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孟广宝、财务总监阮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安红、副董事长王德明、副董事长吴继伟、董事李延人、独立董事金曹鑫、独立董事徐小平、独立董事郑垚、董事会秘书问闻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27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80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1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42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孟广宝、阮君、问闻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4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孟广宝、阮君、问闻: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12 号)等规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展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披露实质关联方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未披露 (三)内部控制缺陷 (四)会计处理不当
批复内容孟广宝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阮君、问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秘分别对公司财务相关问题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二)牢固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06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41号
批复原因近日,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实质关联方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未披露 (三)内部控制缺陷 (四)会计处理不当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排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应对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真自查,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和责任追究。 三、应加强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四、应组织会计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应于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2
标题*ST海润关于相关主体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19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1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回复予以批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12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19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81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予以披露,并尽快落实上述监管要求。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ST海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67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67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17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4号、[2017]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2017]11号
批复原因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
批复内容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4、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9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92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2292号】《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8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92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达的【上证公函【2016】2292号】《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2016年11月18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ST海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暨关于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99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有关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99号)。
批复内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并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7
标题*ST海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仲裁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03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仲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9
标题*ST海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暨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4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7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5]466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海润光伏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466号)。 关注的问题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二、财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相关内容进行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江苏证监局[2015]5号
批复原因经江苏证监局查明,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5年1月22日,海润光伏前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分配提案》,称“基于海润光伏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海润光伏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公开披露了上述《分配提案》。 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披露《分配预告》,称“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前三大股东杨怀进、九润管业、紫金电子提议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上述三名股东承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全体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分配预案。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9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投赞成票”。 2015年1月31日,海润光伏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亿元左右”。2015年4月23日,海润光伏公布2014年年报,披露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7,595,474.67元,当期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1,738,675.01元。 海润光伏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同时《分配预告》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的规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且应同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即“公司合并报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而事实上,海润光伏合并报表该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该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 九润管业、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合计持有海润光伏股票205,301,46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3.04%。截至2015年1月20日,共累计卖出91,155,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九润管业虽然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未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减持股份比例,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九润管业属于持有海润光伏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九润管业卖出海润光伏股票106,357,861股,2015年1月27日当日又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000股,2015年1月28日卖出海润光伏股票50,839,884股。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海润光伏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亊长杨怀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曹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九润管业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鉴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持股比例较小,且其减持行为在前,当九润管业减持到一定比例时方达到5%的信息披露临界点,因此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九润管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九润管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向东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九润管业将持有的海润光伏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曹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四)对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江苏证监局[2015]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任向东、张永欣、吴益善、张正、李延人、金曹鑫、徐小平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期间存在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的行为: 2015年1月23日,公司披露的前三大股东杨怀进、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作为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相关当事人未经调查了解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情况,就书面确认同意上述转增方案,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并予以披露,没有勤勉地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4
标题*ST海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罚字[201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 (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属于持有海润光伏股份5%以上的股东,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九润管业卖出海润光伏股票106,357,861股,2015年1月27日当日又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 000股,2015年1月28日卖出海润光伏股票50,839,884 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海润光伏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亊长杨怀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曹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方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未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鉴于江阴爱纳基、江阴润达的持股比例较小,且其减持行为在前,当九润管业减持到一定比例时方达到5%的信息披露临界点,因此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九润管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九润管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向东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将持有的海润光伏股票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曹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四)对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91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91号),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光伏电站行业的经营模式及行业风险 二、关于光伏制造行业的发展特点 三、关于公司财务数据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现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作出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5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及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 或“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 HUAIJIN(杨怀进)、海润光伏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润光伏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披露称,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HUAIJIN(杨怀进)与其他两位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基于海润光伏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议海润光伏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提议”)。 公司同时披露称,公司董事会在接到上述利润分配提议后,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全部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YANG HUAIJIN(杨怀进)、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所有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 2015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亏损公告》。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对此,公司上述股东表示,在提出该利润分配提议时并不知悉海润光伏2014年业绩的有关情况;所有董事也表示在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投赞成票时,不知悉海润光伏2014年业绩的有关情况。 YANG HUAIJIN(杨怀进)作为公司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者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YANG HUAIJIN(杨怀进)在应当知悉或者未主动核实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以“结合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提议。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YANG HUAIJIN(杨怀进)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3.1.4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在不知悉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以“结合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提议。相关披露内容与数日后公司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在不知悉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也以“该利润分配提议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等”为由,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相关披露内容与数日后公司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董事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 HUAIJIN(杨怀进)予以公开谴责;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证券监管机构已对相关主体在公司股东提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前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启动核查。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欺诈发行行为的,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91号、上证公函[2015]0097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全文如下: 我部关注到,2015年1月30日,你公司提交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鉴于你公司股东YANG HUAIJIN(杨怀进)、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前期提议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同时已大幅减持公司股票,请公司说明以下情况: 一、根据公告,2014年度预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受资金影响,公司项目启动较晚,同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推进力度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受国家能源局2014年下半年出台相关政策的制约,延迟了项目出售进度,极大的减少了当期项目可实现利润”。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影响公司利润的具体原因。 二、请公司就以下问题向股东及相关方进行核实: (一)请向YANG HUAIJIN(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等相关股东核查,并说明其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 (二)请向YANG HUAIJIN(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核查,并说明其在提议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 (三)请公司董事会自查,在同意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会成员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如已知悉,请说明董事会同意将根据股东提议制定相关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的理由。 三、请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的核实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四、请公司说明2014年度业绩预亏相关信息形成的主要时间节点,并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03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停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91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2日停牌1天。 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将上述问询函回复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核实。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原因,本公司申请股票自2月3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尽快完成上述事项核实,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尽快恢复股票交易。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31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91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全文如下: 我部关注到,2015年1月30日,你公司提交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鉴于你公司股东YANG HUAIJIN(杨怀进)、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前期提议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同时已大幅减持公司股票,请公司说明以下情况: 一、根据公告,2014年度预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受资金影响,公司项目启动较晚,同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推进力度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受国家能源局2014年下半年出台相关政策的制约,延迟了项目出售进度,极大的减少了当期项目可实现利润”。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影响公司利润的具体原因。 二、请公司就以下问题向股东及相关方进行核实: (一)请向YANG HUAIJIN(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等相关股东核查,并说明其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 (二)请向YANG HUAIJIN(杨怀进)、九润管业和紫金电子核查,并说明其在提议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 (三)请公司董事会自查,在同意上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会成员是否已知悉公司2014年度业绩的有关情况。如已知悉,请说明董事会同意将根据股东提议制定相关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的理由。 三、请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的核实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四、请公司说明2014年度业绩预亏相关信息形成的主要时间节点,并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批复内容请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及时披露函件相关内容,并在2015年2月3日之前,核实相关情况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1-30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的函件告知: 2015年1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股票1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5%;2015年1月27日通过上二级市场出售本公司股票12,608,96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0%,同时当天因误操作(将“卖出”操作成“买入”)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1%; 2015年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股票9,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0%;2015年1月28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本公司股票41,339,8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2%。
批复内容本次变动后九润管业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35,897,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8%,目前九润管业持本公司股票的比例已低于5%。
处理人其他机构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9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以及股东减持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74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润光伏”)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以及股东减持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 一、上述股东已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但又表示可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全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请上述股东说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是否通过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在明知上述股东存在全部减持公司股票,无法履行其“投赞成票”的承诺的情况下,仍同意审议上述利润分配议案,请公司董事会说明其行为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27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71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润光伏”)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71号)。函中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 一、请提议股东说明提出上述利润分配议的原因,以及与股份减持行为是否存在相关考虑。 二、请说明提议股东筹划利润分配提议的具体过程,以及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管知悉上述利润分配提议的具体时间。 三、请公司明确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将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提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请上述股东明确,在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提议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是否将减持公司股份。如是,请说明拟减持的具体计划,并说明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将持有并投赞成票的股份数量。 五、请详细说明上述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述利润分配提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0-08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4]416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海润光伏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416号)。 关注的问题 我局自2014年8月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三会运作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相关内容进行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7-15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宜可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3年7月,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转售一台闲置设备,设备原值为1032.50万元,出售总价款为620万元(含税),此次交易产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02.58万元,超过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公司未按规定向本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3条、第9.6条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宜可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予以关注,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4
标题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暨年报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9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92号),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回复: 一、年报显示,公司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请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困难,并说明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及缓解资金压力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02.51万元,请说明资产处置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履行情况。 三、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对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量化或明晰化披露。 四、公司提出拟将阳光集团的现金补偿义务,变更为由原海润光伏20名股东以股票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过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的分红政策,包括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五、公司于报告期内,对Agro Elit Eood形成的商誉计提了100%的减值准备,请说明对此项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测算依据。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将回复情况及公司2013年年报补充情况进行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13
标题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任向东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公司”)2013年度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亿元,但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披露的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称“预计201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068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395%左右。”直至2014年4月25日,公司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0,26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9,859%左右。”主要原因系公司聘请境外会计中介机构编制的未审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公司在首次预告时未能充分考虑境外子公司的相关情况,致使前期业绩预告不够谨慎、准确,前后预告差异较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任向东、总裁杨怀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宜可、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冬平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公司引以为戒、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0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号
批复原因新桥一毛利用“郁协忠”账户组买卖海润光伏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新桥一毛控制“郁协忠”账户组持有海润光伏股票连续332个交易日达到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形,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新桥一毛法定代表人钱刚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桥一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 二、对钱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14
标题关于要求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02号
批复原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3年7月4日披露将全资孙公司柯坪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95%股权、精河县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95%股权、吐鲁番市海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给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2013年12月27日,你公司披露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增关联方2013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中,将上述三家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并预计2013年与其发生关联交易2.52亿元,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12月27日,上述关联交易已有部分实际发生,构成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违规。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和第64条的规定,我部对你公司做出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决定,你公司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聘请律师对上述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原因、你公司与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三年的业务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至迟于2014年1月28日前将核查情况及意见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规范运作,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开展,并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2-13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3]408号
批复原因201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海润光伏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408号)。 关注的问题 我局于201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董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二、公司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及公司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相关内容进行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1-07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3]359号
批复原因2013年11月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海润光伏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3】359号)。 关注的问题 我局自2013年8月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三会运作方面 二、内幕交易防控方面 三、信息披露方面 四、财务核算方面
批复内容建议公司对财务核算以下方面予以关注并加强: 1、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49.65亿元,但2012年末应收账款佘额达21.8亿元,较年初增长59.24%,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应收外汇账款的收回措施; 2、公司对一年内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结合目前光伏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对坏账准备计提应予关注; 3、公司目前产能利用率约为70%,部分光伏生产线怠于完工新增产能,建议公司关注该部分资产减值的可能性; 4、报告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建议公司应根据情况对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请你公司釆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在进一步自查的基础上,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在相关制度完善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二是针对上述问题制订具体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认真进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勤勉尽责和守法意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6-29
标题海润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2]282号
批复原因201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2]282号)。 关注的问题 你公司未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备,仅记录分红提案内容而没有具体的审议发言情况,以及对关联交易进行年报更正等情况。
批复内容现就现金分红以及规范运作等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分红制度。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梳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履行到位,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进行了年报更正公告,补充披露了公司与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对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进行自查,并针对上述不规范行为发生的原因、责任人及问责情况等进行说明。此外,近期有题为“阳光集团抄顶新能源”的媒体报道,涉及到你公司与阳光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以及你公司海外电站建设项目的风险问题。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7
标题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指示不明确,股东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对每一个审议事项进行明确指示。2、公司个别独立董事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勤勉义务,应按有关要求履行好相应职责。 3、公司独立董事沙智慧的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27日、3月29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100股,并于2007年4月2日、4月5日合计卖出3100股,该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4、公司与江阴恒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资金往来业务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5、公司的银行贷款以及对外担保数额巨大潜在风险很大等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以、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9-01
标题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独立董事沙智慧女士未能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证券帐户,存在同学使用其帐户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同学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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