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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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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07
公告日期2007-12-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世诚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9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股东富华集团所属原黑龙江省甘南柠檬酸厂做为独立法人单位于1995 年1 月至1997 年6 月向甘南县农行贷款29960000 元人民币。富华集团以甘南县兴十四村及其他下属企业所拥有的林地、厂房、车辆等作为贷款抵押。2000 年5 月农行将该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2006 年8 月北京世诚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让该债权。 因原甘南县柠檬酸厂以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做为富华集团在本公司的出资资产,其财务报表并未列示上述贷款信息,故本公司成立时并不知晓该债务情况。由于甘南柠檬酸厂2001 年注销了法人资格,故该债权人据此向我公司提出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47906787.97 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案定于2007 年7 月4 日应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7月4日本诉讼双方已当庭交换了证据。 2007年7月17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追加黑龙江省甘南县音河镇兴十四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定于2007年8月24日开庭。 2007 年12 月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方案如下: 由甘南县音河镇兴十四村委员会与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向原告北京世诚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部分现金,并将本案所涉及贷款的抵押资产(林地、机械设备等)过户给予原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对现金支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林权证办理过户负有协助义务。本协议签署后,甘南县音河镇兴十四村委员会与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已为原告办理了林权过户手续,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存入了给付金。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1
公告日期2005-09-01
案件名称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18
原告方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资金往来形成该公司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2800万元。原经本公司同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由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代其归还该款,并由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日后将该款再偿还给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近日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反悔,直接要求本公司偿还该款并已提起诉讼。因此,公司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共计约3000万元款项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判决内容公司改为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一审判决兴十四村偿付本公司1508688.31元,德农科技偿付24982623.37元及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4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企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42466.56元由兴十四村承担25017.13元,德农科技承担117449.43元;财产保全费125423.12元全部由德农科技承担。
判决日期2005-05-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德农科技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66.56元由德农科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5-08-25
执行情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本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约3000万元人民币财产。执行冻结了其持有的“德农”商标所有权和其持有的56%四川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股权。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1
公告日期2005-09-01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3月5日由原告向本公司汇款,原意为代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还款2800万元,后原告反悔,要求本公司直接偿还该款项及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同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公司价值2900万元的资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2004年8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已对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进行冻结,实施诉前财产保全。鉴于冻结资产价值是诉讼标的额的三倍,我公司已就超额冻结一事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判决内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德农超市2800万元往来款及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1月28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企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95530元由本公司承担。 鉴于公司诉德农科技还款的纠纷,黑龙江省高院已终审判决其偿还公司相关款项,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服从本判决,不上诉。并拟就具体还款事项与执行方达成和解。
判决日期2005-0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诉。和解具体事项有关各方正在协商中。同时,对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诉讼财产保全已解封。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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