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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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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6
公告日期2010-04-06
案件名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蓝星新材起诉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及金额:1,600.00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11 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补偿本公司1600 万元 已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8
公告日期2008-03-28
案件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被告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分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98 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8
公告日期2008-03-28
案件名称专利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被告方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分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侵犯本公司有机硅专利权,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共同侵犯本公司的中国专利权;判令被告“东岳氟硅”、“东岳有机硅”停止制造、安装包含涉案专利技术的装置设备,禁止“东岳氟硅”、“东岳有机硅”使用侵权设备进行生产,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化工设计院”和“东岳氟硅”、“东岳有机硅”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媒体上向本公司公开道歉;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本公司诉讼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
原告方星火有机硅厂 
被告方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5.300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分公司星火有机硅厂于2003年12月起诉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卡朋罗兰公司提供给星火有机硅厂的设备未能按期交货,到货时设备与图纸不符,安装问题或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安装工程多次返工,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和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技术附件并判令卡朋罗兰公司退回已收原告货款7,053,005.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履行合同业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37,353.00元和被告正当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可以获得的所有的利益;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日以(2004)九中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有机硅厂与卡朋罗兰公司签订的合同;卡朋罗兰公司返还有机硅厂货款7,053,005.00元;赔偿有机硅厂经济损失1,632,51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104,432.00元由卡朋罗兰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4-05-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十七日以(2004)赣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已于2004年收到卡朋罗兰公司8,789,947.00元的赔偿款。
二审判决日期2004-08-17
执行情况由于涉案固定资产较多而且零散,需与卡朋罗兰公司逐一核对再退还,截止于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故公司暂无法估计损失或收益的金额而未做损益的处理。
受理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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