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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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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4
公告日期2010-03-0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4228.43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3-1 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昌。 第一被申请人: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洋浦经济开发区D 十工业区办公楼202 室,法定代表人:马贤明。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路22 号,法定代表人:庞贵雄。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谷公司归还购糖款4228.43 万元。
判决内容海口仲裁委员会于2009 年12 月25 日做出终局裁决((2009)海仲裁字第123 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被申请人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解除三方当事人2008 年10 月6 日订立的《协议书》。被申请人中谷公司偿还申请人椰岛公司4228.43 万元。
判决日期2009-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9
公告日期2009-09-09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06
原告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86.84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三安光电排除妨害无条件向上交所申请本公司所持有的660.40 万股三安光电股票上市流通; (2)判令三安光电向本公司赔偿因660.40 万股三安光电股票延迟流通所造成股价损失1386.84 万元; (3)判令三安光电向本公司赔偿因660.40 万股三安光电股票未能及时流通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24.27 万元; (4)判令三安光电赔偿本公司至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解禁上市流通日所造成的股价及利息的实际损失; (5)本案诉讼费由三安光电承担。 2009 年8 月10 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 号)。 有关案由: 本公司2007 年参与了当时面临退市境况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颐科技”,证券代码600703)的重组,受让了660.4 万天颐科技非流通股(相关过户手续已于2008 年办理完毕)。2008 年5 月12 日,天颐科技召开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颐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改方案》”)。本公司派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股改方案》投了赞成票。2008 年6 月30 日,天颐科技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安排: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8 年7 月4 日;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8 年7 月8 日)3、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海南椰岛所持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时间为G+12 个月后)。2008 年7 月8 日,天颐科技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同月14日天颐科技更名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 作为三安光电的非流通股股东,本公司已履行了《股改方案》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股改方案》和股改方案实施安排,本公司持有的660.4 万三安光电小额非流通股(以下简称“三安小非”)限售期限于2009 年7 月8 日届满。按照上交所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 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三安光电董事会应在三安小非上市流通日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上市公司部提交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材料,并在3个交易日前刊登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本公司在三安小非限售期届满前后,通过电话、发函、派专人到访等方式多次提示三安光电董事会尽快为本公司办理三安小非申请上市流通手续,但三安光电方面至今仍无理拒绝执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已经就此纠纷达成了和解:三安光电立即向上交所申请本公司所持有的460.40 万股三安光电股票上市流通,剩余200 万股三安光电股票本公司自愿锁定壹年。本公司于2009 年8 月25 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报告,并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年8 月25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 号),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货物所有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924.4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8 月22 日,洋浦物流与中谷糖业订立《购销合同》,向中谷糖业购买一级白砂糖40000 吨,单价3300 元/吨,总金额13200 万元。2007 年11 月19 日至2008 年4 月1 日,中谷糖业分批向洋浦物流交付白砂糖19000 吨,交付地点为中谷糖业自有仓库,货物监管由洋浦物流自行负责。 2008 年2 月21 日,本公司与中谷糖业签订《协议书》,向中谷糖业购买一级白砂糖20000吨,单价3000 元/吨,总金额6000 万元。2008 年3 月3 日至4 月6 日,中谷糖业分批向本公司交付白砂糖15508 吨,交付地点为中谷糖业下属糖厂仓库,货物监管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2008 年10 月6 日,本公司、洋浦物流、中谷糖业签定《协议书》,确认存放于中谷糖业及其下属糖厂的34508 吨一级白砂糖归本公司及洋浦物流所有。 中谷糖业在向本公司及洋浦物流交付上述货物的同时,开具了相关增值税发票共计166张。 因中谷糖业负责人意外身亡,中谷糖业债权人申请查封该公司资产,连带造成公司上述货物被法院查封。中谷糖业意外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对上述货物拥有的所有权。
判决内容海口仲裁委员会于2008 年11 月11 日下达了(2008)海仲裁字第208 号《裁决书》,裁决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物流”)存放于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糖业)及其下属糖厂仓库的共计34508 吨,价值10924.40 万元白砂糖归本公司所有。
判决日期2008-11-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西太原彩虹九姑娘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97年7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山西太原彩虹九姑娘贸易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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