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29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工作函内容进行如下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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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6-20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4月27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查中,于2023年10月发现,公司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林某某,通过欺瞒、隐匿财务秘钥,篡改审批文件、对账单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1,986.11万元(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3.32%。截至公告披露日,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公司已收回资金88.70万元。对于尚未追回的约1,897.41万元非法侵占资金,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通知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万元,弥补因该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
上市公司发生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所涉金额、占比较大,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于2023年10月发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守奇、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专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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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4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2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2024年4月26日公告:海南椰岛于2023年10月发现,海南椰岛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人员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林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86.11万元(最终以司法机构认定为准),目前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公司已收回资金88.7万元,尚未收回资金约1897.41万元。为弥补该事项对公司及股东造成的损失,公司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债务通知豁免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万元,全额弥补该事项对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将尚未追回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损失,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1897.41万元,股东对公司债权豁免计入资本公积1897.41万元。
上述海南椰岛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段守奇、马贺、蔡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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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5-2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能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全德能源计划在未来12个月适时继续增持不少于1.5%上市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4月10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202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称,全德能源尚未增持公司股票,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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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4-2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子公司员工职务侵占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3年6月28日变更为国有股东实际控制,在国资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德能源”)推荐的高管人员就任后,立即启动了全面的内部控制合规自查工作。通过收缴财务秘钥、收缴并重新刻制公司印章、完善资金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等具体措施,做好内部控制风险的防范工作。在上述完善内部控制过程中,于2023年10月发现,公司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纳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资金。 |
批复内容 | 公司随即向警方报案,林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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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7 |
标题 | 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10日,你司通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你司拟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适时增持不少于1.5%海南椰岛股份。2024年4月10日,海南椰岛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号),显示增持承诺期限已届满,你司未实施增持。
你司作为海南椰岛第二大股东,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实施增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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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海南椰岛:就公司下属公司相关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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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海南洋浦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脂及豆粕类贸易业务。2022年末,公司对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梳理,发现公司在2022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中可能不完全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征,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贸易业务中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据此,公司对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5,277.4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1.20%、31.20%、30.68%、46.72%。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10,396.6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5.95%、35.95%、35.01%、56.1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23,108.9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7.45%、67.45%、60.21%、101.04%。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晴、时任总经理冯彪、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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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晴、冯彪、符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编号:2023-037号),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52,774,115.51元,调减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03,966,047.32元,调减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231,089,873.2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王晓晴、冯彪、符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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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5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但公司多次延期回复工作函,迟至2023年7月4日才披露对部分问题的回复,迟至2023年7月15日才披露对剩余问题的回复。综上,公司未对定期报告监管工作函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段守奇、时任总经理陈涛、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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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编号:2023-037号),对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52,774,115.51元,调减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03,966,047.32元,调减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231,089,873.2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海南椰岛、王晓晴、冯彪、符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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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4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海南椰岛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5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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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15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1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股东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于3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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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2-0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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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查明的事实,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但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董事会秘书杨鹏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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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你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你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经查,你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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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2]1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你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你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该公告发布后,你公司股价短期内快速上涨。经查,你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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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6-2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
2021年6月22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于2019年6月19日将所持有的全部93,410,473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王贵海,委托期限为24个月,表决权委托于2021年6月18日到期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解除后,王贵海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0股,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君盛实际持有公司股票并拥有公司表决权93,410,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东方君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东方君盛第一大股东冯彪。同日,原实际控制人王贵海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现控股股东东方君盛、现实际控制人冯彪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2021年7月24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有关权益变动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彪、控股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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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7 |
标题 | 海南椰岛: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6月16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海南椰岛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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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6 |
标题 | 海南椰岛: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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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7 |
标题 | 海南椰岛: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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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0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陈振平)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振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振平控制、使用“陈某辉”等账户情况
陈振平实际控制、使用“陈某辉”“陈某益”“陈某慰”等15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为账户组),交易“*ST椰岛”。交易资金来源于陈振平本人自有资金和拆借资金,交易决策由陈振平作出,邱某豪具体下单操作。
二、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ST椰岛”情况
2018年11月1日开始,陈振平控制、使用账户组持续买入“*ST椰岛”。2019年1月2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持有“*ST椰岛”达到23,681,580股,超过海南椰岛总股本的5%。陈振平在持有“*ST椰岛”比例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椰岛”。2019年3月8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最高持股达到海南椰岛总股本7.1373%。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6月10日,陈振平通过账户组累计买入“*ST椰岛”15,154,630股,金额122,021,461.41元,累计卖出29,955,130股,金额290,657,122.54元,买卖金额累计412,678,583.95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振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振平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振平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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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ST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81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ST椰岛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88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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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0 |
标题 | ST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3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83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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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3 |
标题 | 关于对鬲晓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海南证监局[2020]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控制、使用“鬲晓鸿”“王某红”“鬲某航”“肖某雯”“张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增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股份24,581,799股,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5.48%。在增持海南椰岛股份比例达5%之日起三日内,你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海南椰岛股份。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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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6-1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桂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5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7年9月15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君盛)披露《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说明公告》称,东方君盛计划自2017年9月15日起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8年8月1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东方君盛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及冻结事项尚未解决,东方君盛尚未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决定将本次增持期限延长6个月。2019年3月14日,公司再次披露公告称,东方君盛尚未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决定将本次增持期限再次延长6个月。2019年9月6日,公司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称,因股票被冻结事项尚未解决,东方君盛委托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桂霞女士增持公司股份。2019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暨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称,截至2019年9月14日,李桂霞已增持公司股份1,0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增持数量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并决定终止增持计划。上述实际增持股份数量占承诺增持股份下限的12%。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桂霞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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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09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资产清算权益出售及对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113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清算权益出售及对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38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内容,并在2019年8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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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41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6月5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ST椰岛相关股东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84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将本工作函对外披露。东方君盛、海南红舵、海南红棉等相关股东及冯彪、王贵海等股东方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认识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内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我部将根据信息披露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将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协调相关股东方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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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相关股东股权协议安排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80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股权协议安排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8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5月31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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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7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16,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74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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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8 |
标题 | *ST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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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0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业绩预告、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冯彪、时任总经理雷立、时任财务总监伍绍远、时任董事会秘书齐苗苗、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崔万林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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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14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实际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但其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关于明确集团高管分管工作的决定》(海南椰岛[2017]59号)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分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招投标、预算管控、审计、投融资业务。根据公司《关于成立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海南椰岛[2018]1号,以下简称海南椰岛1号文)附件《经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集团重大经营管理、投融资等事项决策的评估、审议;经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高管成员、法务中心总监组成。同时,海南椰岛1号文显示,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查,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总经理雷立实际未履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
上述海南椰岛1号文显示,公司时任总经理雷立不是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你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显示,公司生产经营性工作(包括对务业务、投资业务、项目立项、综合管理业务及销售业务等)均不需经过时任总经理雷立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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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6 |
标题 | *ST椰岛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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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乔星实际履行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但其任职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二、公司总经理雷立实际未履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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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更正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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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对伍绍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号 |
批复原因 | 伍绍远: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31日,海南椰岛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海南椰岛披露更正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海南椰岛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海南椰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南椰岛的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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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对冯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 |
批复原因 | 冯彪: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海南椰岛)存在以下间题:
2018年1月31日,海南椰岛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盈利约0.21亿元。2018年4月3日,海南椰岛披露更正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更正后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亿元。海南椰岛2017年度业绩预告数额与更正后数额相比差异较大。
海南椰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南椰岛的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现要求你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海南证监局谈话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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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5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55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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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
标题 | *ST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更换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46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8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更换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6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0 日之前,就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予以披露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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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66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2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及时回复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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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24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进展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8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增持进展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2月27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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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30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98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9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之前,就上述问题的核实情况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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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06 |
标题 |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6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因会计差错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2016年度业绩预告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未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1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冯彪、总经理雷立、财务总监伍绍远、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崔万林、董事会秘书王一博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冯彪、总经理雷立、财务总监伍绍远、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崔万林、董事会秘书王一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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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7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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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6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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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4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25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就函件中有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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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43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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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16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1-14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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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2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及董事会运作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就《问询函》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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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1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及董事会运作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900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及董事会运作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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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17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 |
批复内容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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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5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6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情况
二、关于保健酒行业经营情况
三、其他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函件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5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6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情况
二、关于保健酒行业经营情况
三、 其他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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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2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087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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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0 |
标题 | 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89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13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该函称: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仍在审批过程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而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前述重大事项投资者关注度高、对股价影响较大,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7.5条的要求,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监管函要求,公司现就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相关进展,并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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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短线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在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旗下信托产品山东信托-恒赢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10号”)增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股份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使该账户卖出80,000股,卖出每股均价17.46元,交易金额为1,396,706元。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东方财智同意将当日误操作卖出海南椰岛股份的收益共60,800元交归公司所有。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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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6 |
标题 | 海南椰岛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地税稽处[2013]8号、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缴纳,少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2015年9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我司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公司送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琼地税复恢审字【2014】1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琼地税复调字【2014】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卖出总价394,742,626.89元,扣除买入价83,540,600.00元。计算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7,158,142.76元,已缴21,395,486.15元,应退营业税及附加4,237,343.39元,在此调解书生效后,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9年至2011年我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金龙路营业部分11次卖出原法院裁定取得的三安光电股票6,604,000股所涉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滞纳金相应调整为3,338,109.57元。在调解书生效后的10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办理缴库手续。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调解书》,我司可收回已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237,343.39元,同时应缴纳滞纳金3,338,109.57元。我司已在2013年年报中对2009年至2011年出售三安光电股票应缴滞纳金11,157,511.62元进行了计提,预计上述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将增加我司2015年当期收益约1200万元。 |
处理人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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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19 |
标题 | 海南椰岛澄清事项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我公司关注到有相关媒体刊登了《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 中违法添加“伟哥”被查处》、《全国69种保健酒违法添加“伟哥” 海南椰岛鹿龟酒上榜》等报道,报道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其中包括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 上述报道是基于2015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称: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其中包括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调查过程中。 |
批复内容 | 避免个别媒体的误导性陈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就通告事项调査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自8月1日起,公司已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对涉嫌批次100ml鹿龟酒(产品批号:20131024)进行全部下架、封存,上述事项对公司鹿龟酒产品销售工作造成的影响尚在评估,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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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03 |
标题 | 海南椰岛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我公司关注到有相关媒体刊登了《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 中违法添加“伟哥”被查处》、《全国69种保健酒违法添加“伟哥” 海南椰岛鹿龟酒上榜》等报道,报道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其中包括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 上述报道是基于2015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称: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其中包括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调查过程中。 |
批复内容 | 公司关注到上述报道后,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并第一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系统排查,对库存半成品、成品进行了全面检测,未发现非法添加行为。
现声明如下: (一)作为保健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椰岛鹿龟酒的生产过程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产品配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并经专业评审委员会论证,各品规产品每年都接受相关权威部门的抽检及专项检查。
(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椰岛鹿龟酒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未含有违禁物质。近期,包括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局、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的多个省市相关部门都对椰岛鹿龟酒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均未检出含有违禁物质。
(三)目前,公司酒业生产和销售情况一切正常,本着诚信经营及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公司按照通告要求将市场上的涉嫌产品全部下架、封存,并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此次下架、封存的椰岛鹿龟酒总数量不超过200件,对公司产品销售影响极其微小。
(四)我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权威部门对公司产品进行各项检测,同时,公司主动申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所有批次库存产成品进行检测,并将第一时间披露检测结果。
(五)通告中涉嫌违法添加的检测样品系标识为我公司产品,但是否为正品,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彻查,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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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10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9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日,我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5】0291号《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桐”)对2015年4月1日披露的《海南椰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
一、请你公司向中建投资本征询,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的管理人,其管理的事务是否即为合伙事务;如是,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
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通过北京嘉程实现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的控制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如否,请其说明具体的管理事务。
二、请你公司向晨曦公司征询,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如不执行合伙事务,请说明其作为北京嘉程普通合伙人且不执行合伙事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请说明是否通过北京嘉程参与对海南椰岛的管理。 |
批复内容 | 2015年4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通过电话问询,要求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桐”)对上证公函【2015】0291号《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回复(问询函内容详见我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15-027号公告)。经我司向海南建桐征询,现将海南建桐的补充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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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04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29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日,我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2015】0291号《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桐”)对2015年4月1日披露的《海南椰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
一、请你公司向中建投资本征询,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的管理人,其管理的事务是否即为合伙事务;如是,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
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通过北京嘉程实现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的控制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如否,请其说明具体的管理事务。
二、请你公司向晨曦公司征询,请其说明作为北京嘉程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如不执行合伙事务,请说明其作为北京嘉程普通合伙人且不执行合伙事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请说明是否通过北京嘉程参与对海南椰岛的管理。 |
批复内容 | 经我司向海南建桐征询,现将海南建桐的回复内容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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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06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地税稽处[2013]8号、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缴纳,少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2014年4月30日,我公司接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复中字【2014】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通知称:行政复议期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现关于对我公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14年4月28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处理人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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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24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地税稽处[2013]8号、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缴纳,少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要求海南椰岛公司补缴各项税费22,198,506.46元,对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32.25元,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590.32元。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全票通过《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公司补缴各项税费共计2,198,506.46元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 |
处理人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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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1-22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地税稽处[2013]8号、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缴纳,少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
批复内容 | 2013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公司补交各项税费22,198,506.46元,对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32.25元,并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590.32元。 |
处理人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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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9-06 |
标题 | 关于给予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春昌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字[2013]7号 |
批复原因 | 海南椰岛及下属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和海南椰岛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与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圣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生产采购和双向酒精贸易等业务往来。因公司前董事长张春昌(2013年1月卸任)之弟张春田在2007年至2011年3月期间为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公司2007年至2012年3月间与商道实业及圣泰贸易进行的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其中,张春田为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期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323,253,439.39元,张春田不属于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后一年内累计发生关联交易433,363,687.52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迟至2012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59次会议、2013年1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首次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前任董事长张春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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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9-20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8]272号文 |
批复原因 | (1)未完整披露公司的控制企业;
(2)未完整披露公司重要的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根据海南证监局琼证监发【2008】272号文及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整改计划》的要求,公司整改领导小组对尚需继续完成的整改事项进行了整改,截止2010年8月31日,除对北京京椰岛的后期还款尚需继续追偿外,其余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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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9-03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汇集准则第28号—会记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文件批号 | 海南监管局[2009]3号、海南监管局[2009]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开展期货投机业务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三)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四)部分销售会计核算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在2009年9月30日前进行改正,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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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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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15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证监局巡检和公司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8]272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关于应收款项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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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收到《整改通知》后,公司立即成立了由董事长、总经理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改领导小组,并按照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时限到点的原则制定了具体的《整改计划》。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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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3-31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证监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8]272号文 |
批复原因 | (1)未完整披露公司的控制企业;
(2)未完整披露公司重要的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1、补充披露自查中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的7家公司及其与本公司的关系(详见附表)。
2、组织应收账款清欠小组清理催收以上7家公司的逾期应收账款,对催收无效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公司将每月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收账款的清收进展情况。
3、由公司销售管理和法务部门组织专人对6家名义出资经销商的工商登记进行清理,对公司挂名但未实际出资的经销商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据实核销公司名义股东身份。此项整改工作计划在2009年4月底之前完成。
4、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与北京京椰岛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经年审会计师核查后予以披露并报海南证监局备案,计划在2009年4月底之前完成。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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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问题
2、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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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整改活动,明确了公司治理整改的意义和目标,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继续推进整改工作,更加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体制的持续优化,建立全面、高效的内部协调和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使公司治理水平再上一个台阶,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给广大股东更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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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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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议事程序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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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水平,今后,公司将继续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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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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