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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履行承诺纠纷
起诉日期2009-12-28
原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4 月22 日原告接到被告承诺函,该函称为确保《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被告承诺愿意以不低于3.3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或现金于2009 年度内置换或购买原告现有3.3 亿元资产,以确保原告的持续经营能力。为此原被告多次协商承诺履行事宜,但被告未能在2009 年度内履行完毕承诺事宜。考虑到被告承诺函的有效期为2009 年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履行承诺相关内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 月31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 年4 月7 日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外协商,但未能达成任何意向。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方烟台胜利投资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9 年1 月12 日 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一:烟台胜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2008 年9 月28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烟民破字第6-1 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发股份)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对九发股份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九发股份与胜利投资关于恒丰银行股权转让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属无效。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确认九发股份与被告胜利投资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九发股份仍为恒丰银行股东,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5%股份仍为九发股份所有。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9 年3 月11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烟商初字第2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9 年6 月2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烟民破字第6-14 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2009 年5 月31 日公司管理人向烟台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提前终止管理人监督职责。烟台中院对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自2009 年6 月1 日起,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2、自2009 年6 月1 日起,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10
公告日期2009-01-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16
原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 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 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8 年12 月16 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时间:2008 年12 月17 日 3、当事人: 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 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 第三人: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第三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4、诉讼起因:2006 年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向原告借款5 亿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均未偿还。 5、请求事项: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偿还原告借款5 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31 日出具了(2009)烟商初字第2 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主动申请加入本案,同意以执行《重整计划》及《协议书》项下义务为前提条件,代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偿还九发股份相应款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安排,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3500 万元人民币现金,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3500 万元。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汇入第三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的13500 万元现金作为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同意按照《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排,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500 万元人民币现金,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3500 万元。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于2008 年12 月30 日汇入第三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银行账户的3500 万元现金作为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清偿债务的款项。 (三)第三人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同意依照《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排,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少于3.3 亿元人民币的经营性资产,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3.3 亿元(公司将在13 号之前另行公告相关资产情况)。 (四)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提供共计1.7 亿元现金应按照《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排,用于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人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排,用于解决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该资产不得向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经破产重整程序确认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或清偿。 (五)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和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代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取代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的相应债权,其中: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13500 万元的债权,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取得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3500 万元的债权,第三人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取得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3.3 亿元的债权。第三人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和第三人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所取得的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的债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原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541800 元,减半收取1270900 元,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第三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18
公告日期2008-06-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10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1520 万元,借款期限2006.9.28-2007.4.28,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20 万元人民币、逾期利息1722494.40 元及复利190560.10 元; ②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第二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自愿放弃了主张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48000 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公司于2008 年6 月17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1006 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20 万元及利息537213.60 元逾期利息1722494.40 元及复利190560.10 元(分别按借期内年利率6.732%、逾期年利率10.098%计算至2008 年6 月4 日),合计17650268.10 元。同时从2008年6 月5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复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098%计付逾期利息和复利给原告。 2、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孙格庄、建筑面积9344.50 平方米、烟房权证牟字第011447 号房产证项下1-5 号的房产和位于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孙格庄、建筑面积14093.53 平方米、牟国用(2005)第2489 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并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在处理抵押物后不足清偿之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7752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告方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3月22日至2007年1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事项: ①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 ②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1、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1,503,830.49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2、本案保全费用155,072.72元,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216,600.00元,共计371,672.72元,由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3、本案仲裁费用156,912.00元,由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应履行的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1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41793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②判令被告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1793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3、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11月2日至2007年11月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申请人九发食用菌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 ②被申请人九发集团对被申请人九发食用菌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济南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6)济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1,007,862.64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2、本案保全费用155,072.12元,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216,600.00元,共计371,672.12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3、本案仲裁费用156,912.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3 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申请人款项中的8,000,000.00元本金,利息268,763.37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申请人的款项中的其余款项,申请人实现抵押权后,其债权清偿不足部分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4月29日至2007年1月26日,以上借款由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282769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②判令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1793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3、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1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41793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②判令被告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56554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3、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许爱民 张本明 姜海林 蒋绍庆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12650万元,借款期限2005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9日,借款期限2006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8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蒋绍庆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650万元、至起诉日利息7445055.48元及诉讼期间的利息; ②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蒋绍庆、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06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出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流)122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5年12月29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流)041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4月18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122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6月16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4、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042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6月21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5、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101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10月31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6、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736325元; 7、被告蒋绍庆、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 10 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分别在1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在1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525.27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900万元、1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7年3月10日、4月10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2700万元;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2148616.6元。(已计算至2007年11月18日,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4500元。 3、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3元、财产保全费13602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日、2006年2月21日至2007年2月21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偿还原告: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1月30日为161114.84元);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1月30日为208501.55元)。 ②判令九发股份公司承担律师费用205010元及诉讼费; ③判令原告对九发股份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所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④判令原告对被告九发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3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九发集团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4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九发股份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⑤判令九发集团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187085元,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242110元(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5010元;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在17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5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在22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提供的上述第三、四项中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在9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43元、财产保全费19552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4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6年9月13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4170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17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9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23元、财产保全费217533.25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6年11月15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2190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19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38元、财产保全费115147.85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205.624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三笔共计6100 万、美元三笔共计1106 万、日元一笔15000 万,借款期限分别至2006 年7月18 日、2006 年10 月19 日、2006 年11 月9 日、2006 年9 月6 日、2006 年10 月20 日、2006 年20 月21 日、2006 年10 月22 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068.9 万元人民币、14820 万日元、1106 万美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至2006 年12 月21 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543,469.37 元人民币、3,832,306 日元、273,915.59 美元;自2006 年12 月22 日至还清款项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③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916,600
判决内容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 年九发股份字0630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 年12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 年10 月18 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 万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至2006 年12 月21 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1916622.78 元。此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③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326183 元。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0 万元及利息(至2006 年12 月21 日的利息为1916622.78 元,此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日元共计53000 万日元,借款期限至2005 年7 月12 日,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 年12 月30 日、2006 年3 月22 日、2006 年6 月22 日分三次共计还款1500 万日元。以上借款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500 万日元,赔偿损失1480 万元人民币; ②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至2006 年12 月21 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25086614 日元,此后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罚息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248050元。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1500 万日元及相应的利息(至2006 年12 月21 日的利息为25086614 日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58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 年8 月8 日、2006 年9月26 日、2007 年5 月10 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偿还原告:2005 年贷款字第004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贷款本金800 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0 月20 日为133114.95 元);2005 年贷款字第005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 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 年10 月20 日为107250 元);2006 年贷款字第006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00 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 年10 月20 日为148152.82 元)。 ②判令九发股份提前偿还原告2006 年贷款字第0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 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 年10 月20 日为102300 元); ③判令九发股份公司承担律师费用356600 元; ④判令原告对九发股份所提供的(2005)工最高抵字第01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5 年贷款字第0042 号、2005 年贷款字第0055 号、2006 年贷款字第0061 号、2006 年贷款字第0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⑤判决原告对九发股份、凯昆公司所提供的(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1号抵押合同、(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2 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5 年贷款字第005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⑥判令九发集团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5 年贷款字第004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5 年贷款字第005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 年贷款字第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 年贷款字第0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⑦判令园城公司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6 年贷款字第006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 年贷款字第0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 年贷款字第0042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截止到2006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54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6 年2 月10 日和2006 年2 月4 日,借款到期后,我公司陆续还款1000598 元。以上借款均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52999402 元,利息4251216.82 元(截至到2006 年11 月30 日),此后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②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52999402 元及其利息(截至到2006 年11月30 日为4251216.82 元,之后至本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借款人民币1200 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 年8 月21 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②依法确认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质押股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终字第2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人民币1200 万元,并支付自2007 年2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恒丰银行 
被告方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向恒丰银行借款42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7年8 月21 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4200 万元;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4200 万元及截止到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利息自2006 年6月21 日起算,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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