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8 |
| 公告日期 | 2008-08-18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6 |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通产丽星1998 年为深圳石化向中信银行借入的170 万美元贷款(年息7.8%)提供担保。由于深圳石化一直未予偿还该贷款及利息,中信银行于2006 年6 月就上述担保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通产丽星主张上述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2007 年1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信银行的上述诉讼审理完毕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驳回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7-01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7 年6 月20 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6-20 |
| 执行情况 | 中信银行对此判决不服,于2007 年2 月8 日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 年5 月23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民申字第174 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不服2007 年6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并通知公司在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并要求公司在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等。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的应诉中。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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