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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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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0
公告日期2009-03-20
案件名称股东权利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26
原告方李正辉 
被告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李正辉于2007 年10 月26 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07 年10 月29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南民二初字第2068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通知公司于2007 年12 月17 日9 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李正辉先生起诉本公司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诉讼请求 ①撤销被告董事会于2007 年8 月27 日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已于2007 年1 月17 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暂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8 年3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南民二初字第2068 号《民事裁定》,就原告李正辉起诉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正辉已于2008 年3 月10 日向法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佛山市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正辉的撤诉申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李正辉撤回起诉。 (2)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50 元,经原告申请法院予以退还。
受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24
公告日期2008-12-24
案件名称股东权利纠纷
起诉日期2008-03-24
原告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李正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256.0000 元
案件描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8 年3 月24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股东李正辉先生滥用股东权利。公司于2008 年4 月2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 南民二初字第738 号),该案已于2008 年3 月28 日立案受理。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256 元; ②判令被告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256 元”。
判决内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 年8 月29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南民二初字第73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公司起诉李正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05 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于2008 年12 月22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60 号)。 ①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738 号民事判决; ②李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 元; ③驳回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5 元,由被上诉人李正辉负担872 元,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3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 元,由被上诉人李正辉负担872 元,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33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8 年9 月16 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因与被上诉人李正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8 月29 日送达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738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738 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30256 元(其中律师费80000 元,律师差旅费17206 元,其他损失33050 元); (3)判令被上诉人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受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3
公告日期2008-03-13
案件名称劳动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12-26
原告方李正辉 
被告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6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而被告于2007 年8 月2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在应参加会议董事9 人(包括被告)的情况下,只通知其余8 人参加会议,却完全不通知原告本人,在原告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通过了所谓的董事会决议,决定让原告辞去董事及副总经理的职务,同时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侵害作为董事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第113 条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据《公司法》第22 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被告的违法决议。 李正辉先生不服上述裁决,于2007 年12 月26 日就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 年12 月28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南民一初字第256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通知公司于2008 年1 月31 日9 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李正辉先生起诉本公司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诉讼请求: 1.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07]632 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确认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6 万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3 万元,董事津贴2.7 万元,合计30.6 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劳动仲裁费用。 诉讼理由: 1.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07]632 号仲裁裁决书,以被告违法召开的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为依据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实属错误。 2.原告从未提出辞去一切职务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系单方违反《劳动法》、《证券法》、《公司法》解除原告一切职务和劳动关系的。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07]632 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但不对被告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反而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实属错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12 月24 日收到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07]632 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申诉人(李正辉)向被诉人(本公司)提出辞职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诉人同意其辞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申诉人单方面提出所致,故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费4780 元,由申诉人承担。 鉴于李正辉先生在起诉中提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效力问题,该次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正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公司委托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该案审理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2 月2 日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2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2008 年3 月11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南民一初字第256-2 号《民事裁定书》,就原告李正辉先生起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辉已于2008 年3 月10 日,向法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李正辉撤回起诉。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正辉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5 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受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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