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2 |
公告日期 | 2005-04-02 |
案件名称 | 软件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1-20 |
原告方 |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温州市华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1月20日,本公司以温州市华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允许,擅自复制并安装本公司已取得著作权的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在华泰公司的产品上,侵犯本公司软件著作权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
判决内容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结于2002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与销售的激光打标机中安装本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开向本公司致歉;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478,632.49元;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州中院经重审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了与其2002年4月26日同样的判决。华泰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以温州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2-04-2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华泰公司侵犯了被上诉人本公司的激光打标机的控制软件的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温州中院重审。
200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结于2003年9月30日做出判决: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与销售的激光打标机中安装本公司著作权的软件;华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开向本公司致歉;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478,632.49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9-30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华泰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华泰公司的营业场所系租用,该公司现已歇业,其所有的YAG-50系列激光打标机(缺件)二套及激光打标机(空壳)二台,经二次公告拍卖,无人应买。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愿以物抵债,暂无法提供温州华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先于终结。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发现温州华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据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2003)温执字第411-2号民事裁定:本院(2003)温执字第4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
受理法院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