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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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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担保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目前,公司共发现琼花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本公司公章,未经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违规对控股股东琼花集团借款4,860万元提供担保,其中违规对琼花集团向黄厚实借款800万元提供担保,黄厚实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冻结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裁定尚未执行。
受理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合同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诉讼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情况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2 月,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扬邗民二初字第0182 号民事裁定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诉讼三维公司合同价款纠纷一案。因公司关联方三维公司欠公司2008 年度货款至今未支付,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 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裁定尚未执行。
受理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范志军 
被告方于在青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金额450万元;同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于在青立即归还借款4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令被告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刘生海 
被告方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 于在青 方亮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08年7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出具承诺函:鉴于被告一到期本金和预期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尚未归还,承诺上述借款本金和逾期的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由其代为偿还,代为偿还金额535万元,该承诺,威亨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所借的款项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截止2008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5万元、预期资金使用费184.5万元;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00万元,合计:799.5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杨雪飞 
被告方于在青 尤永兰 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至五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被告二至五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诉讼请求 查封被告一至五的银行存款99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贷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3.33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年1月7日,琼花金诺收到案号为(2009)新民二初字第134号新沂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琼花金诺45%的股权,以下简称“阳光热电”)诉讼琼花金诺、本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新沂市阳光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琼花金诺)偿付原告(阳光热电“)2,153.33万元,第二被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琼花金诺所有的价值2,000万元设备(行星挤出机系统一套、五辊压延线一套、单刀切片机一套、计算机程序控制切纸机一台、燃油加热炉系统一套)。 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郭红珠 
被告方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在青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70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8月27日止,利息为28万元,逾期偿还则按每日5‰承担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违规担保已统计在200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金额之中。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1.5万元(违约金从2008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08年12月15日,同时请求以7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五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9.2265万元、差旅费2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于在青1,0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 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1
原告方张静丽 
被告方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 于在青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95.4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张静丽 被告一: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二:于在青 被告三: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诺亚化学、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295.4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三本公司、被告四琼花集团对上述两被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诺亚化学、于在青、本公司、琼花集团价值2,500万元的资产。 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企业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王爱玲 
被告方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在青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王爱玲 被告一: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在青 2007年8月14日,原告王爱玲与被告一琼花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王爱玲向琼花集团提供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琼花集团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14日至2007年9月13日,如于2007年9月18日未能全部履行还款责任,琼花集团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同时以借款总额按日息千分之二向王爱玲支付罚息。同日,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于在青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对琼花集团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琼花集团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仅于2007年10月17日偿还本金500万元,尚有500万元未归还,本公司、于在青也未依法履行担保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琼花集团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琼花集团承担违约责任150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公告日期2009-08-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信融正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在青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二、被告三的承诺担保下,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RX200712050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于2008年3月6日将借款归还原告。被二和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同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又签订了独立的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RX2007120502。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按约定日期还款,被告四在2008年11月18日承诺为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08年11月18日与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编号为RX2008111803。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于2009年初仅归还7万元借款,其余993万元至今未归还。上述担保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该笔担保已统计在200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金额之中。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993万元;(2)、要求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或邗江法院审理。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07
公告日期2009-07-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黄厚实 
被告方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金额700万元;2008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被告二向原告借款共计800万元,本公司为被告二的借款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该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人民币合计800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琼花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厚实款本金800万元,违约金153,200元,合计8,153,200元;2、本公司对琼花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琼花集团追偿。3、驳回黄厚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79,800元,原告黄厚实负担7,980元,被告琼花集团和本公司负担71,82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扬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梁振邦 
被告方于在青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于利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5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25日至2008年8月18日,月利率为1.9%;另一份借款1,180万元,利率1.7%,约定2008年8月24日归还260万元,2008年9月24日归还460万元,2008年10月24日归还460万元。同日,被告二至四与原告各签订两份担保合同,被告二至四为被告一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违规担保行为本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710万元整,利息136.42万元(从2008年7月25日计算至2008年12月19日),并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4万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从琼花集团得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于在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振邦借款本金1,710 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为53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9%计算,本金为1,180 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7%计算,两笔借款的利息均自2008 年7 月25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4万元;被告于在青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海克赛尔、于利和本公司在原告梁振邦质押权之外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于在青、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利、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资产。 公司至今未取得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出庭通知、判决书,未能出庭抗辩,其他三个被告也未出庭。鉴于公司未收到诉状副本、出庭通知等法律文书,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已下判,公司已向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目前,秦淮区人民法院未予以回复。
受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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