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1 |
公告日期 | 2009-12-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东方资产诉称:2001 年10 月19 日,建行武威市分行与皇台酒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武威市分行向皇台酒业发放贷款4500 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 个月,从2001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2年12 月20 日止。2001 年12 月28 日,双方又签订另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行武威市分行向皇台酒业发放贷款200 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 个月,从2001 年12 月28 日起至2002 年12 月27 日止。该笔贷款由皇台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武威市分行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皇台酒业均未能按时还款。2004 年6 月28 日,建行武威市分行将上述两笔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2004 年11 月2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又将该两笔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为此,原告东方资产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皇台酒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 万元,利息32,661,197.30 元(截至2008 年6月20 日),随后利随本清;
2、请求判令皇台集团承担本息合计2,812,463.22 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持协调下,本公司与东方资产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问题达成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同意,按本金的48.93%,本公司清偿给东方资产公司2300 万元,一次性处理双方的纠纷,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本公司不再向东方资产公司清偿。2、在上述双方同意的补偿数额以外,东方资产公司对本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本公司对东方资产公司也不再负有任何债务。本公司不再需要向东方资产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债务金额,各自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3、东方资产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2009 年12 月31 日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完成撤诉工作。上述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已于2009 年12 月28 日向东方资产公司支付了2300万元款项,东方资产公司也于同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协议已经生效。 |
受理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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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08 |
公告日期 | 2002-08-08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龙岩印刷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1.318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月3日至5月5日本公司与福建龙岩印刷厂签订四份包装物购销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4,323,700元。按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对方付款925,000元,而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且所供货不符合质量标准。对此,本公司曾多次与对方交涉协商处理,并于2001年10月达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对方反悔,随后本公司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216,185元,并承担177万元不合格产品50%的责任以及短途运输费1.2万元。由于对方认为此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对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福建龙岩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诉讼移交管辖权,现两高院正在协商阶段。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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