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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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蒋孟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上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3]16号
批复原因一、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审计证据相矛盾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8号
批复原因2022年,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5%。2022年,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青山绿水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及时对以上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9月14日才对上述事项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9月16日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长赵海峰、董事兼总经理代继陈、时任财务总监魏万栋、副总经理陈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段文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8-28
标题关于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2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皇台酒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2022年皇台酒业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青山绿水由皇台酒业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皇台酒业关联方。皇台酒业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8-28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你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2022年你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青山绿水由你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8-26
标题皇台酒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甘肃证监局[2023]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2年你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2022年你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青山绿水由你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8-26
标题皇台酒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甘肃证监局[2023]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2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皇台酒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万元。2022年皇台酒业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350.69万元,青山绿水由皇台酒业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皇台酒业关联方。皇台酒业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09
标题*ST皇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陈兵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陈兵先生之子陈清翔先生于2023年5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清翔先生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本次短线交易为陈清翔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陈兵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陈兵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陈清翔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陈兵先生及其子陈清翔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30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3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5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1]1号
批复原因一、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报告错报情况 二、希格玛所在对皇台酒业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三、希格玛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0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孙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22
标题深证上[2021]420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皇台酒业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皇台酒业据此对2016-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调减38,942,156.64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调增69,188,785.40元、30,246,628.76元,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均调增30,246,628.76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4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4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律师、独立董事书面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台酒业等15名当事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肃证监局[2020]002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批复内容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四、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6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5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5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12
标题*ST皇台: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调查通字2019002号-20190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胡振平,董事、总经理闫立强,董事、财务总监何维角,董事、董事会秘书谢维宏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7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78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7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79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0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1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2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3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4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5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6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38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387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44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440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50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501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3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4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5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6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7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8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5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59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6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60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16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161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ST皇台:关于回购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沪02执672号
批复原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批复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理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07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2019)甘01执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甘01执27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ST皇台:关于回购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沪02执609号
批复原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批复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理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53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称,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出售甘肃唐之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69.552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于12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其中重点关注了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支付能力及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增加同业竞争等问题,并要求你公司于12月17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12月17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回函,但回复内容未就我部关注问题进行充分说明。我部要求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尽快补充。你公司12月24日披露问询函回函及相关公告,但其中仅披露控股股东支付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于深圳市云柜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柜网络”),仍未披露相关资金的最终来源。公开信息及北京深中幼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255.OC,股票简称“中幼教育”)披露相关公告显示,云柜网络控股股东为赵忠义,赵忠义还担任深圳世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幼教育”)的董事。而深圳中幼教育为你公司正在筹划的另一单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2018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称前次重组仍在进展过程中。前次重组事项已筹划172个月,但至今未见实质性进展。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穿透披露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最终来源,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除股东投资款外)、经营活动获得资金或银行贷款,并说明相关主体是否与前次重组标的深圳中幼教育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控股股东与云柜网络的借款协议背后是否存在与前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其他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2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07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2018]甘01执882号
批复原因兰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被纳入被执行人; 《限制消费令》称,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其财产或单位财产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处理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9
标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沪02执691号、[2018]沪02执692号
批复原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批复内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处理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6
标题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京0101执147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京0101执1479号
批复原因因未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645号”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5
标题*ST皇台:关于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股权被司法冻结及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沪02执673号
批复原因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批复内容上海厚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处理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01
标题*ST皇台: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凉州区公安局传唤证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凉公(治)唤字[2018]50号、凉公(治)调证字[2018]048号
批复原因因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传唤于2018年5月31日9时到凉州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同时,公司收到相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凉公(治)调证字[2018]048号),凉州区公安局向公司调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相关证据。
批复内容截止本公告发布时,因胡振平先生出差原因,尚未完成本次问讯,但已与公安机关协商另行确定讯问的时间,胡振平先生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本次讯问。公司亦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完成相关证据的调取。
处理人凉州区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ST皇台: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限制以公司财产支付高消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7]甘06执39号
批复原因因被执行人皇台酒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对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有以下以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财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处理人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8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文件批号凉公刑复字[2018]第2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4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复字[2018]第2号)。 公司对凉州区公安局凉公(经)不立字[2018]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并申请复议。
批复内容凉州区公安局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3日已对卢鸿毅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察,2018年2月6日所报线索已并入前案侦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凉公(经)不立字[2018]21号不予立案决定。
处理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皇台酒业: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凉公(经)不立字[2018]21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成品酒亏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3)。为了挽回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凉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公司财产被侵占的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月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
批复内容2018年3月30日下午,公司收到凉州区公安局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凉公(经)不立字﹝2018﹞21号),被告知: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提出控告的财产被侵占案,不予立案。
处理人凉州区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皇台酒业: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2017年末至2018年初进行的年终存货盘点中发现,截止2017年末,公司成品酒存在库亏约6700万元的严重问题,在对亏库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当中又发现存在相关人员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线索与部分事实,含以上6700万元的亏库金额在内,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以上,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已向经侦大队报案。
处理人凉州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1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6号
批复原因近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成品酒库亏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在2017年你公司完成董监事会换届后,财务部门对你公司库存商品、财务状况进行盘点和清查,发现库存成品酒出现严重库亏问题,涉及金额6700万元,对你公司2017年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月8日前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4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月9日前将公司及相关中介的核查结果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1
标题皇台酒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3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就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独立董事核查并披露核查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说明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11月28日前对前述信息进行补充披露,请你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并披露其核查意见。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6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8月6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同时,你公司现行的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通知。因此,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4条、2.3.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ST皇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答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5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2017]第155号)。
批复内容现将年报问询函有关问题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4
标题*ST皇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016]第231号)。
批复内容现将关注函有关问题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5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监高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67.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4.41万元,其中收到葡萄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00万元,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经甘肃证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系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公司2015年年报实际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 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结果,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吴生元作为副董事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李宏林作为财务总监,万玉龙作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均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就虚构专项补助资金事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刘峰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皇台酒业信息披露事务;薛效忠参与了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批文的取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直接参与虚构政府补助,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希栺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孙逊、范敏华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收入真实性未能有效验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 对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董监高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67.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4.41万元,其中收到葡萄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00万元,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经甘肃证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系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公司2015年年报实际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 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结果,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吴生元作为副董事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李宏林作为财务总监,万玉龙作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均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就虚构专项补助资金事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刘峰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皇台酒业信息披露事务;薛效忠参与了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批文的取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直接参与虚构政府补助,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希栺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孙逊、范敏华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收入真实性未能有效验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三、对公司董事万玉龙、时任董事吴生元、时任副总经理薛效忠、时任财务总监李宏林、时任董秘刘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对希栺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签字会计师孙逊和范敏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冯瑛、万玉龙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二人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二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批复内容甘肃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此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对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禄、谭臻、余庆辉、解荣喜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9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调查通字1601号、甘证监处罚字[2016]1号
批复原因皇台酒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上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葡萄酒新产品开发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申请700万元项目专项补助,项目名称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新产品开发》,并抄送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2015年12月10日,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和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联合下发批复文件,决定对皇台酒业2015年度实施的葡萄酒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5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2016年4月18日,皇台酒业收到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转入的500万元。 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岛投资)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恒远通),再由兰州恒远通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皇台酒业2015年年报将上述500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补助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皇台酒业2015年年度报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葡萄酒新产品开发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甘酒股发第(2015)009 号),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关于《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葡萄酒新品开发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的批复(甘葡酒协发(2015)7号),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品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商务办发[2015]407号),俪岛投资工商银行账户资料及支出凭证,兰州恒远通交通银行账户资料及电子回单,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工商银行账户资料,皇台酒业相关记账凭证,与甘肃省商务厅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卢鸿毅、孙鹏源(俪岛投资实际负责人)、于梦野(兰州恒源通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我局查明,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专项补助资金。在皇台酒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关于皇台酒业《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这一议题,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辛秀山、冯瑛、刘静、万玉龙、余庆辉、谭臻等九名董事都投了赞成票。在皇台酒业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关于皇台酒业《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这一议题,丁建平、李生禄两名监事投了赞成票,周建新因已于2015年7月29日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未参与表决。另外,九名董事和刘峰、解荣喜、薛效忠、李宏林等四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皇台酒业《关于2015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皇台酒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记录、决议,皇台酒业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记录、决议,皇台酒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皇台酒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皇台酒业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皇台酒业2015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皇台酒业2016年度第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皇台酒业13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未参加约谈人员的情况说明。
批复内容皇台酒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对卢鸿毅给于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李学继、冯瑛、刘静、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禄、谭臻、余庆辉、解荣喜给予警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0-26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号、[2016]5号、[2016]6号、[2016]7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对外披露,同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16年10月27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13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称,公司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所持公司34,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60%)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上海厚丰于2016年6月1日收到有关冻结股份的《民事裁定书》,未及时告知公司,公司也未及时查看中登系统下发的股权司法冻结情况,上述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6年6月23日,公司还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涉及金额30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3.62%。公司于6月7日收到该通知,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控股东上海厚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卢鸿毅、总经理李学继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东上海厚丰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鸿毅、总经理李学继、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18
标题*ST皇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调查通字16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2
标题*ST皇台: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7日、5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要求年报审计机构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及年报审计机构正积极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监管函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1
标题*ST皇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26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中要求公司: 一、补充说明删减收购新疆沃德100%股权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投项目,之后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收购普罗旺斯(新疆沃德系普罗旺斯全资子公司),“以取得普罗旺斯的控股权,对其进行规范培育,择机注入到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二、要求独立董事对上述补充说明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现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收购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公司的必要性进行补充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17
标题*ST皇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有关问题回复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20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21号
批复原因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20号),于2015年8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21号),函中对公司本次直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要求我公司进行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现就问题回复说明情况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及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05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05 号),提出以下问题: 1、2013 年度你公司最大客户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销售2564万元,2014 年度该客户未进入前五名,请说明原因,以前年度你公司对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实现销售及销售回款的情况,同时说明目前是否存在对该客户尚未收回的货款。 2、你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5065.9万元,请说明货币资金的存放情况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状态。 3、你公司期末存货余额1.89 亿元,请详细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同时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合理性。 4、你公司以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皇台路151 号(公司院内)的房产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公司与抵押权人办理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6,500.00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担保的借款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及相关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上述担保的发生时间和披露时间。
批复内容现将深交所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及公司答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1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3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在尚未披露澄清公告的情况下,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时告知“重组对象并非浏阳河”,违反了公平披露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监管函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9
标题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对上海厚丰作出“3100001504026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3100001504026041号
批复原因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批复内容罚款金额500元
处理人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3-17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刘静被限制以上海厚丰财产实施高消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本公司收到投资者反映,现任董事刘静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但公司未披露此信息。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及董事刘静核实,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确有一涉及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该案已经法院审理终结,上海厚丰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海厚丰及刘静至今并未收到法院书面发出的书面限制高消费令,故此前未向公司报告该事宜。经本公司查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显示,被执行人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禁止其法定代表人刘静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认为,该事件涉及纠纷的主体是上海厚丰而非董事刘静,该“限高令”是要求刘静禁止以单位财产进行高消费,而非禁止其以自己财产进行高消费,该措施不会影响刘静正常履行本公司董事的职务,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处理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6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列入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17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17号),因公司董事会12月19日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甘肃武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要求本公司结合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详细说明本次搬迁要求的具体内容及董事会未审议通过<投资协议书>议案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进行说明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被列入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19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对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独董审核关注函[2014]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了彭学军先生《关于放弃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声明》。此后,公司又于2014年6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彭学军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请关注函》(公司部独董审核关注函【2014】第3号),因彭学军先生目前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而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目前正在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本公司的股权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对其独立性表示关注。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关注意见和公司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将在2013年度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对深交所提请关注事项进行说明,不再将《关于选举彭学军先生为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个别董事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履行职责情况不好; (2)公司监事会记录不完整; (3)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经常不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工作,不利于公司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4)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长分别为自然人、国有股权代表,并为父子关系,股权关系与关联关系交织,关联交易频繁,对公司的独立运作有一定影响。 (5)2005年,国有股权转让给鼎泰亨通公司后,公司对股东关联关系未能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以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在今后围绕以下重点全面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销售工作。一是着力巩固现有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营销手段,继续保持与终端客户的良好关系,巩固现有市场份额;二是进一步开拓周边市场,强化“皇台”品牌形象,从本地市场渗透到省内以及省外目标市场;三是精心培养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诚信度的经销商,利用其在区域市场上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四是要切实加强销售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五是要进一步完善营销机制体制;六是加强新产品开发,深挖市场潜力。七是积极配合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酒品,将假酒对公司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进一步做好融资工作。通过银行、资本市场为公司融入足量流动性资金,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性的要求。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公司将继续学习并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切实提升公司质量,保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06-24
标题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布业绩预亏公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02-09-05
标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2年半年度报告问讯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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