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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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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结算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12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要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二)、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62.8万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一案已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立案。 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了(2004)闽初字第25号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我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04年5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了(2004)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收到该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件已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该院,经该院研究,现已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2005 年4 月25 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审结后,本公司于2005 年7 月21 日、2005 年10 月17日及2006 年2 月6 日3 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7 月20 日签署的《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名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公告后,本公司于2006 年8 月23日及2007 年3 月5 日,再次发函要求本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的说明,通过承办律师与本该案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了解,2007 年6 月8 日公司又致信上海市委书记反映情况,并于2007 年7 月17 日再次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恢复审理的申请并将该有关申请书抄报上市市委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政法机关,但至今未果。据此,目前该案仍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2008 年以来,公司主要领导先后两次前往上海交涉本案相关事宜,但至今仍未接到该案恢复审理的通知。据此,目前该案仍属中止审理阶段。 2008 年至2009 年,本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多次次前往上海与本公司代理律师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了解,但至今未果。目前该案仍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违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丁等117 户楚都公司业主 
被告方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元月起,原告哈丁等与被告楚都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闽东国际城”房产,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分期向被告支付购房款。按照该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 月31 日前(或2008 年5 月31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造成逾期交房,依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约304 万元; 2、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15 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武汉楚都公司向107 户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人民币4526082.14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计114432 元。
判决日期2009-05-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本案尚未执行。 经过此次一审判决后,剩余业主也陆续对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汉阳区法院针对收房及未收房业主分别进行了判决,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收房及未收房业主也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对部分业主通过法院判决、调解、协议等举措解决赔偿问题。截止2010 年2 月5 日共计办理264 户,共计赔付违约金8603024 元整。综合一审上诉结果,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2009 年4 月10 日前收房的46 名业主提出上诉,汉阳区法院于2010 年3 月1 日进行二审开庭,法院将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
受理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违约仲裁
起诉日期2008-09-08
原告方福州九歌万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990.9822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 年12 月15 日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12.2 款第2 项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当期应付款项,需按当期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七条17.2 款约定,如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除支付应付款外,还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00万补偿金。《代理合同》签订后,由申请人及武汉九歌万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九歌万派公司”)共同负责受托事务,《代理合同》的具体执行事宜由武汉九歌万派公司实施,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但从2007 年10 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溢价分成款,至今累计达7740384 元。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代理销售房屋溢价分成款人民币7740384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69438 元(截止2008 年8月26 日)及补偿金100 万元; 3、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 年12 月31 日作出(2008)武仲裁字第00614 号《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 1、被申请人(即楚都公司)向申请人(即九歌公司)支付销售代理费人民币7740384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169438 元(截至2008 年8 月26 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18 万元。
判决日期2008-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尚未履行。 目前本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银行强制划拨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16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一、诉讼基本情况: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11 月20 日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提起诉讼时间:2009 年11 月16 日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宏星装潢有限公司(下称“宏星装潢”)、北京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静水”)2003 年4 月14 日,我公司以人民币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静水”)向兴业银行泉州泉秀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借款人民币2900 万元,担保期限截止2003 年12月25 日。2003 年12 月31 日,因南安静水未能偿还银行借款,我公司代为清偿2900 万元。2004 年1 月9 日,公司已对相关事项进行详细披露,详见《公司董事会公告》(2004-01)。虽经我公司及董事会多次催讨,南安静水仍拖欠本公司代偿款项137 万元、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未予清偿。为此,我公司于2009 年11月16 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上述款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8
公告日期2010-04-0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03-08
原告方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武汉毕优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购买“闽东国际城”相关房产。2010 年3 月8 日,武汉楚都就其与武汉毕优特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武汉楚都与武汉毕优特于2007 年6 月12 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武汉楚都有权没收武汉毕优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 万元,武汉毕优特向武汉楚都赔偿损失。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3 月22 日受理了该案件。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公告日期2010-03-26
案件名称股权收购
起诉日期2009-11-16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11 月20 日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提起诉讼时间:2009 年11 月16 日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2001 年4 月28 日,我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二余纱巾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福建省南安市二余纱巾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福建新世界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石业公司”)17.33%的股权转让给我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00 万元。同日,我公司与福建南安市静水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静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上述股权的股权投资收益及支付方式。同时,合同约定,若至2003 年12 月底新世界石业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南安静水承诺以1300万元的价格收购我公司持有的新世界石业公司股份。公司在2003 年年度报告中已对相关事项进行详细披露。但是截止目前,南安静水未能按相关合同履行约定。为此,我公司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安静水立即按原合同要求回购我公司持有福建新世界石业股份有限公司17.33%的股权,并向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00 万元,同时立即支付所承诺的投资收益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25
公告日期2008-09-25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08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0 年11 月,我公司与中瑞投资公司、太仓交通控股公司共同出资经营太仓沪浮璜。太仓沪浮璜章程明确约定了太仓沪浮璜成立的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太仓沪浮璜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润分配,财务会计,太仓沪浮璜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等内容。 太仓沪浮璜的主要经营管理事务由大股东中瑞投资公司实际掌握和控制。2006 年,我公司发现太仓沪浮璜存在以下重大事宜:(1)购买昆山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瑞投资公司持股70%)开发的“东方华庭”等价值2.3 亿余元之房产;(2)为昆山中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1.24 亿元巨额质押担保;(3)太仓沪浮璜与大股东及大股东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巨额款项往来等等。 我公司对于上述严重影响公司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宜的决策和实施均毫不知情。我公司事后在多次与太仓沪浮璜交涉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尤其是查阅账簿无果后,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协助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次书面函告太仓沪浮璜,请求对上述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并依法查阅公司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然而太仓沪浮璜至今仍拒绝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并拒不说明任何理由。此后我公司又曾多次以电话等形式告知太仓沪浮璜,但均遭拒绝。为了停止太仓沪浮璜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利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太仓沪浮璜确保我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我公司依法查阅并复制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2001 年至今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所有财务账本、票据、凭证、各种财务报表等一切会计帐簿; 2、判令太仓沪浮璜就有关购买巨额房产(包括昆山“东方华庭”房产),以及为昆山中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巨额质押担保等重大事宜,向我公司提供合同、凭证等完整资料,向我公司如实披露现状; 3、判令太仓沪浮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8 年7 月7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303 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2001 年至2007 年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及相应财务凭证供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查阅(2002 年1 月18 日、2003 年1 月18 日、2004 年1 月12 日、2006 年10 月25 日股东会会议记录除外);2、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购买“东方华庭”房产以及为他人提供巨额质押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提供合同及相关凭证供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并向原告书面披露合同最新履行情况;案件受理费161800 元,由被告太仓沪浮璜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进行法律诉讼的同时,2008 年2 月25 日,本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前往江苏昆山与对方进行了沟通谈判,并于2008 年3 月4日收到太仓沪浮璜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意见函,在本公司提出相关议题和意见后,各方股东商定于2008 年4 月10 日就太仓沪浮璜股东会相关事宜进一步沟通协商。 本案将于2008 年4 月14 日进行开庭审理。 2008 年7 月14 日,沪浮璜公司就本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此,在应诉的同时,我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再次前往江苏昆山与沪浮璜公司管理层及其他方股东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8 年9 月2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苏民二终字第0374 号),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力公司委托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沪浮璜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沪浮璜公司同意就此审计提供必需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财簿及相关凭证等完整资料。双方同意审计范围为:1、沪浮璜公司自2006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31 日的财务报表审计。2、两项专门审计事项:(1)沪浮璜公司出资购买昆山市前进东路名为“东方华庭”等房产事项。(2)沪浮璜公司对外提供质押、抵押担保等事项。 (二)沪浮璜公司提供2000 年12 月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供电力公司查阅、复制,但下列文件除外:1、2001 年11 月20 日、2001 年11 月27 日、2002 年5 月30 日、2002年6 月29 日、2003 年1 月18 日、2003 年9 月6 日、2004 年1 月12日、2004 年2 月25 日的股东会决议。2、2002 年6 月1 日、2002 年6 月4 日、2004 年2 月25 日的董事会决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00 元,减半收取80900 元,合计242700 元,由沪浮璜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9
公告日期2008-05-29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17
原告方武汉楚都房地产公司 
被告方武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4 月6 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楚都)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协商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书》,又以《土地转让合同书》为基础,于同日与武汉正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商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武汉楚都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1 至3 层计2.5 万平方米租赁给正大商贸,租赁期间为2004 年12 月8 日至2024年12 月27 日。后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武汉楚都实际受让土地成交总价比《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的受让协议价相差甚远,履行在2003 年4 月6 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的背景条件下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显失公平,遂于2005 年3 月14 日向易初莲花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武汉楚都于2005 年3 月17 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正大商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内容2005 年7 月12 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 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解除武汉楚都与正大商贸签订的《租赁合同》;武汉楚都双倍返还正大商贸定金款100 万元。正大商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5-07-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1 月13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武民终字第834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武汉楚都继续履行2003 年4 月6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68,000.00 元和案件受理费23,136.00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6-01-13
执行情况2006年11 月20 日楚都公司向武汉市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武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进行再审,遂于2007 年4 月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湖北省检察院接到提请后经审查,于2007 年7 月3 日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7 年11 月29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其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7 年12 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前处于调解阶段。 2008 年5 月26 日楚都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06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终字第834 号民事判决; 2、维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3、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267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4、楚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易初莲花公司支付违约金381.024 万元; 5、驳回易初莲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010 元,反诉费17550 元,合计3856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0 元,均由楚都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27
公告日期2007-10-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鼎市财政局 
被告方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福鼎市财政局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向世界银行借款提起的诉讼事项。
判决内容根据民事判决书((2006)宁民初字第54 号),判决如下:(1)被告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财政局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 年3 月1 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16%计算)。(2)被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27
公告日期2007-10-27
案件名称定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水轮机厂 
被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重庆水轮机厂与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民事调解书(2007)巴民初字第784 号,裁决如下: (1)被告(我公司)于2007 年7 月15 日前给付定作款10 万元; (2)原告(重庆水轮机厂)自愿放弃收取利息。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09
公告日期2007-03-09
案件名称商品房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5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州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9月5日,我公司与福州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凯昇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但凯昇公司在向我公司交房后,却拒绝向我公司提供购房发票等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致使我公司至今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而且,凯昇公司至今仍无法向我公司交付8个停车位的有关产权登记证件。2006年11月1日凯昇公司函告我公司该公司“近期正在全面清算”。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鼓楼法院于2006年12月立案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借款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根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宁民初字第13 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于2006 年5 月20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50 万元; 2、 案件受理费42670 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且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13
原告方福建大创集团万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118.57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大创集团万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就其与我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申请仲裁案 福建大创集团万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双方共投资开发屏南县上培技改工程。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作双方应按同等比例支付工程款项;一方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方按逾期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大创公司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本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本公司支付因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118.57万元。 大创公司依据有关合同及法律规定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被申请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建大创集团万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计1118.57 万元; (2)被申请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3)被申请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福建大创集团万顺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判决内容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过合议, 2006 年4 月29 日于北京对本案做出裁决如下: 1、驳回大创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18.57 万元的仲裁请求; 2、驳回大创公司要求我公司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的仲裁请求; 3、本案的仲裁费共计人民131036 元,由大创公司和我公司共同负责,各自承担50%;即人民币65518 元。(大创公司已预交了人民币131036 元,与本案的仲裁费相抵。我公司应支付给大创公司人民币65518 元,此款应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30 天内支付完毕。)
判决日期2006-04-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8
原告方福鼎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福鼎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8.94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鼎市建筑工程公司也因华大食品拖欠工程款648.94万元于2004年11月28日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宁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大食品向对方支付工程款648.94万元及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且福鼎市建筑工程公司就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2005-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福鼎市支行 
被告方福鼎华大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子公司福鼎华大食品有限公司因后续资金缺乏,无现金偿还能力,已于2005年2月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自2003年度投资以来,华大食品连续亏损,截止2005年12月31日累计亏损额已达631.30万元。 由于华大食品向农业银行福鼎市支行借款300万元已于2004年11月到期,至今未还,农业银行福鼎市支行已于2005年2月对此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2月8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中法对外委拍字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华大食品座落于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7号的抵押土地及其地上建筑
受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4
公告日期2005-04-04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30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宏扬力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20日,公司与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宏扬力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拥有的厦门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股份转让给新力源和宏扬力源,转让价格975万元(其中新力源受让35%,作价525万元;宏扬力源受让30%,作价450万元)。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合同生效后60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370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355万元;股权转让经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新力源向公司支付75万元,宏扬力源向公司支付7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新力源、宏扬力源未按照约定付款 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然而,新力源、宏扬力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除新力源支付80万元转让款、宏扬力源120万元转让款外,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775万元,新力源和宏扬力源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力源公司及宏扬力源公司,并由该法院立案,本案于2005年3月9日开庭审理,并择期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4
公告日期2005-04-04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04
原告方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2003年1月14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德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八一七北路营业部签订了《代理购买国库券委托书》,双方约定:宁水公司在兴业证券开立资金帐户,户名:宁水公司,资金帐号:3214266,股东帐号:B880766121,宁水公司将1300万元存入上述帐户,由兴业证券代理购买国债。同年1月13日,宁水公司与福建省新力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国债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兴业证券代理宁水公司购买的国债,由新力源进行回购,其回购后的资金入新力源指定的帐户并由新力源经营至2003年11月18日。根据双方约定,2003年1月17日,宁水公司1300万元款项转入新力源指定帐户。然而,新力源于2004年8月13日返还宁水公司410万元后,至今拒绝返还宁水公司其余890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新力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宁水公司的合法权益。宁水公司于2004年12月4日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力源公司,现该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4
公告日期2005-04-04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24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安市宾馆 福安市财政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6.6784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 年6 月24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安市宾馆、福安市财政局归还预付款本金500 万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7,466,783.83 元。2002 年1 月31 日本公司与福安市宾馆、福安市财政局签定《福安市宾馆整体出让协议书暨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整体受让福安市宾馆所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2600万元,本公司已预付800 万元。后因福安市宾馆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02 年6 月30 日前办理报请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并获批准,经本公司催促于2002 年8 月9 日和2002 年8 月12日分别偿还220 万元和80 万元。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500 万元未归还。本公司已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宁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安市宾馆返还本公司500万元和利息230,516.00元和违约金1,577,402.88元,若福安市宾馆无法返还上述款项,由福安市财政局对上述款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判决日期2004-11-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28
公告日期2003-01-28
案件名称欠款仲裁
起诉日期2001-08-29
原告方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6426.0135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9日就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欠黄兰溪公司电费及滞纳金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裁决老区公司向黄兰溪公司支付以上所欠电费及滞纳金,该款项应于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上述款项自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后至今仍未支付,因此,黄兰溪公司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2003年1月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并决定立案执行。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19
公告日期2002-12-19
案件名称股票、债券、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2-09-19
原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八一路证券营业部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53.9917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八一路证券营业部(第一被告)、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第二被告)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
判决内容1、解除原告闽东电力与被告八一路营业部签订的证券买卖委托协议。 2、被告八一路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闽东电力退还交易结算资金22539917元(含2002年6月28日之前的存款利息),并赔偿自2002年6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20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如被告八一路营业部到期不能履行,则由被告新华证券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12-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0
公告日期2002-04-10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英属维京斯永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英属维京斯永沛投资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原告拥有福安市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1)宁经初字第17号一审判决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其受让原告30%股权所享有2000年1月1日至11月24日止的收益295万元、支付违约金21.3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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