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931" ["PaperCode"]=> string(6) "000931"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6) "中关村" ["CorpId"]=> string(7) "1000931"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中关村(000931)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关村

- 00093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7
公告日期2010-05-2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 
被告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69.7913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收到福州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184 号传票。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下称福建汇海)因工程款纠纷起诉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下称福州华电),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起诉。 原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长春) 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卫) 第三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69791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454.7 元/月(按年利率5.9475%计算自2002 年4 月18 日起算直至付清为止);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误工损失、守护现场等及其它费用暂定20 万元(自2002 年5 月停工以来直至本案判决为止,以实际数额为准); 3、请求判决原告对诉争“友谊大厦”工程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和留置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2000 年7 月13 日,中关村科技与福州华电签订合作开发“友谊大厦”协议,并于2000 年10 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承包范围、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垫资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二)、2000 年11 月24 日,中关村科技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与福建汇海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合同第9 条对工程款的支付作了如下约定:甲方(指本公司,本段下同)向乙方(指福建汇海,本段下同)收取综合管理费为合同总造价的10%(不含税费、设备费及材料差价),本工程由乙方垫资施工至结构4 层楼面,工程达到垫资部位后,甲方每次收到工程款,扣除代扣税费以及管理费后将余款拨付给乙方使用。合同第14 条对违责任约定: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三)、福州汇海如约垫资20697913 元施工至5 层层面模板,至今现场还保存在六一环岛工地。到2002 年5 月,福建汇海按照合同要求垫资完成地下2 层,地上5 层施工,共完成工程造价32134773 元。按照福州华电与中关村科技之间对工程支付的约定“乙方(指中关村科技,下同)同意由甲方(指福州华电,下同)指定的分包单位垫资施工到本工程地上3 层框架结构即框架4 层楼面为止,甲方与四层楼面结构完工后3 日内必须付给乙方完成工程造价的75%工程款”,福州华电和中关村科技应该在2002 年4 月18 日拨付32134773 元工程款的75%给原告,但至今都没有拨付。该工程于2002 年5 月被迫停工。原告为看护现场,又造成原告机械停滞费、人员窝工、钢管租赁、工地水电等损失巨大,以实际损失为准。(四)、由于被告无法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致使该工程从2002 年5 月25日被迫停工到现在,原告自停工以来一直致函第三人,要求支付欠款、利息以及损失,但均无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21
原告方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被告方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3,000万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一案,由于蓝海洋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信用社营业部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海洋还款及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4 年4 月2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 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和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2004-04-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蓝海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3 年7 月3 日,信用社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代偿64.9 万元。目前法院已经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并准备拍卖蓝海洋项目,预计该项目处置完后,该公司与信用社之间的债务履行完毕,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解除。 就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 万元的股权被法院查封事宜,本公司正与农商行协商,以图解决剩余部分债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委托北京长城拍卖公司对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 万元股权准备拍卖。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公司)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往来欠款600余万元, 本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育公司多次交涉,直至中育公司多次向本公司开具空头支票,公司决定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12月 20 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2001)一中民初字第5083号,中育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给付本公司100万元,之后第二、三、四月各付100万元,在第五个月付清余款200万元。 欠款利息共41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后第五个月付清余款时一并给付。中育公司于《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2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发现中育房地产公司现无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中止该案执行,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由于发现中育房地产公司股东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经本公司申请法院已恢复执行,并将该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12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关村科贸中心房产买受人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66.5561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12 日,本公司因与中关村科贸中心房产买受人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买受人立即将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11,046.59 平方米返还本公司,并清偿房产买受人已支付的1,812 万元后自2004 年7 月1 日至2007 年8 月31 日所欠缴租金17,665,561.08 元和2007 年9 月1 日至实际返还房产日的租金。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14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房产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中关村科贸中心八层房产退还给本公司; 2、房产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本公司租金(自2004 年10 月10 日起,至退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每平方米2.8 元计算,扣除房产买受人已支付的1,812 万元); 3、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房产买受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93元由房产买受人承担。
判决日期2007-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3 月2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受理费127,993 元和二审受理费127,993 元由房产买受人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8-03-20
执行情况房产买受人提起上诉。 由于对方未能按时主动履行判决,本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2008 年8 月22 日,本公司接到(2008)民申字第55 号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最高院提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 2009 年9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8)民提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76 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对方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本公司已于2009 年12 月7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20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45.9555 万元
案件描述中关村建设总承包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开发的月亮河美家园项目,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04 亿元。中关村建设报送的结算价格约为2.25 亿元,但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拒不结算,反以中关村建设违约为由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之间的合同并交付施工现场。2006 年11 月20 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121,459,555 元以及相应违约金。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合并审理上述案件。法院已指定鉴定机构对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同时,应中关村建设的申请法院对凯瑞房地产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此外,由于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分歧较大,将来可能进行造价鉴定。 目前质量鉴定报告已出。同时,应中关村建设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0 月对凯瑞房地产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此外,由于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分歧较大,将来可能进行造价鉴定。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6-09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秦皇岛圣地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关村建设总承包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开发的秦皇岛华商大厦工程,但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一直拖欠约1,707 万元的工程款本金。中关村建设于2004 年6 月9 日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违约金,2004 年10 月18 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秦民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0,751.54 元以及违约金265,045.70 元,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中关村建设于2005 年3 月25 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华商大厦业主集体诉讼完毕后对工程进行整体拍卖
判决内容2004 年10 月18 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秦民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0,751.54 元以及违约金265,045.70 元
判决日期2004-10-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秦皇岛圣地置业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中关村建设于2005 年3 月25 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华商大厦业主集体诉讼完毕后对工程进行整体拍卖。 2008 年4 月,中关村建设办理了查封执行标的的续封事宜。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近期,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即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我司已就华商大厦的评估工作预交了2 万元人民币评估费。
受理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关村建设总承包时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美好时光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在内蒙古科右中旗),因时光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2006 年1 月,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时光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6 年8 月10 日,双方进行调解,时光房地产公司分期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130.25 万元。但时光房地产公司未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仅支付了156 万元和5 套楼房,尚欠974.25 万元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中关村建设已向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双方正在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执和解谈判。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8 月10 日,双方进行调解,时光房地产公司分期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130.25 万元。但时光房地产公司未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仅支付了156 万元和5 套楼房,尚欠974.25 万元以及逾期支付违金。中关村建设已向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双方正在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执和解谈判。 双方于2008 年9 月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终结。 中国银行乌兰浩特支行为时光房地产4,088,131 元债务提供了还款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时光房地产支付8 万元违约金。截止目前,上述款项已经回收50 万元,其余款项按还款协议将逐笔收回。 截止目前,上述款项已经回收90 万元
受理法院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还款协议书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30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民委员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中关村建设欲在溪翁庄征地开发度假山庄,同年8 月6 日,中关村建设与溪翁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290 亩,征地补偿费1,200 万元。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建设按约定支付了450 万元,但由于诸多原因,征地工作一直未能完成。2006 年6 月30 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溪翁庄村委会退还中关村建设450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1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6 年12 月13 日,二中院做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17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无效,溪翁庄村委会向中关村建设返还45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自2001 年1月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判决日期2006-12-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3 月20 日,北京高院做出(2007)高民终字第28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03-20
执行情况溪翁庄村委会未按判决履行,中关村建设已向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西翁庄村委会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此二中院已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近期,中关村建设查到对方新的财产线索,正在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由于溪翁庄村委会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
原告方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3180.78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3 月至6 月,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关村建设分别签订了编号为钢2006-2 号、2006-4 号、钢2006-5号及2006-6 号的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关村建设供应钢材。由于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材中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给中关村建设造成了损失,中关村建设部分钢材款未支付。2008 年7 月,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分六起案件在海淀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分别要求:返还首钢生产的供货时价值为3,326,261.70 元的钢材800.279 吨(钢2006-6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唐钢、宣钢和承钢生产的供货时价值为4,084,383.96 元的钢材1,166.702 吨(钢2006-6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唐钢、宣钢和承钢生产的供货时价值为3,331,580.17 元的钢材961.005 吨(钢2006-5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返还首钢生产的供货时价值为4,110,872.23元的钢材1,182.502 吨(钢2006-5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返还供货时价值为2,175,372.22 元的钢材641.526 吨(钢2006-4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293,180.78 元和逾期利息64,504.69 元,以上共计357,685.47 元(钢2006-2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 由于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供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给中关村建设造成损失,中关村建设依法提起反诉。法院将上述六起案件及反诉合并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中关村建设应向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500 万元,北京聚骏飞腾经贸有限公司将存放的钢材自行拉走。 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无因管理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3.5279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开发的森豪庭园公寓项目,自2002 年2 月底停工,一直由中关村建设负责看管。近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现场移交给法院指定的买受人。在看管森豪庭园公寓项目中,中关村建设共计支付的管理费用为: 1、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保安、管理及维护等费用共计4,243,279.06 元; 2、垫付水、电费等费用共计192,000 元;上述费用共计4,435,279.06 元。 2009 年4 月,中关村建设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华运达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用4,435,279.06 元。目前本案正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判决内容2009 年10 月30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9)东民初字第040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华运达公司给付原告中关村建设4,435,279.06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2 元,由被告华运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决日期2009-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关村建设已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2 月8 日,中关村建设与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陆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向塑化公司与龙天陆公司转让中关村建设所持有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原中关村建设控股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93.33%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1,500 万元。截止目前,对方已支付1,000 万元转让款。按约定书约定,对方应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第二个工作日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500 万元支付给中关村建设。但是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并起诉中关村建设(详见2008 年1 月14日,公告2008-005 号),后又撤诉(详见2008 年3 月26 日,公告2008-021 号)。鉴于上述情况,2008 年4 月,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转让款500 万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支持中关村建设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9 月2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各项诉讼费用均由对方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9-09-25
执行情况塑化公司及龙天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案件中关村建设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拖欠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7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14.6844 万元
案件描述中关村建设与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 年10 月28 日、2005 年4 月28 日、2003 年6 月26 日就京棉危改一厂1 号、2 号、3 号、4 号楼及人防通道和5 号配套公建楼共同签署施工协议书、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复工协议等,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京棉危改一厂1 号、2 号、3 号、4 号楼及人防通道和5 号配套公建楼工程发包给中关村建设进行工程施工。上述工程分别于2005 年12 月、2006 年5 月26 日、2006 年7 月12 日全部验收合格,并于2006年8 月18 日、2006 年12 月11 日和2007 年初与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截至目前,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拖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1,146,844.05 元,经中关村建设多次催要,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为了维护公司利益,2008 年7 月,中关村建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北京中环通泰公司给付中关村建设工程款37146844.15 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对方一次性向我司支付3500 万元人民币,现款项已支付完毕,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周口市兴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6.0204 万元
案件描述周口市兴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中关村建设在光彩项目的分包方,2009 年2 月,中关村建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07 年1 月28 日签署的编号为GC-07-01 的《工程结算审核单》及返还工程款4,360,204.42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关村建设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9-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关村建设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
原告方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34.8107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2 月,长城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的A 区1#、2#、3#楼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停工损失、入冬维护费,共计42,981,059.41 元;请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的B 区5#、6#楼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停工损失、入冬维护费,共计42,367,047.35 元。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中关村和中关村建设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关村建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9 年2 月3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民二初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关村建设对管辖权的异议。 中关村建设不服,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2009 年5 月16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立商终字第8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长城公司提起的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工程已复工。目前,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代理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永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方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0 月15 日,本公司与永邦律师事务所李学华律师签订了关于银广夏案及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的《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为风险代理,银广夏案律师代理费为在[(2002)宁经初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中实际已减少、解除金额的10%,以及或者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银广夏追偿回来的财产金额的10%;北京兴林源公司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律师代理费为实现向乐凯公司、兴林源公司主张权利数额的15%。 目前银广夏案已终结,本公司已依约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 万元人民币,永邦律师事务所李学华律师又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担保金额的利息及追偿财产的代理费;北京兴林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东方)借款案中,本公司已接收北京兴林源以力鸿花园锅炉房及其设备产权作价代偿,力鸿花园锅炉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2009 年6 月29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442 号、第0443 号裁决:本公司向永邦所支付律师代理费:银广夏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550,336.60 元、计至2009 年2 月18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67,168.05 元及自2009 年2 月19 日起至裁决书指定支付日止的律师代理费2,550,336.60 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兴林源向上海新东方借款案中上海新东方向永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为2,825,933 元、自2008 年10 月31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永邦律师事务所支付2,825,933 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裁决书指定支付日止,本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9-06-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此案法院已受理。 2009 年12 月14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特字第155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443 号裁决。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
原告方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11.3002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紫源幕墙装饰公司)是森豪公寓三层以上外墙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分包方。2009 年5 月,龙紫源幕墙装饰公司对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提起仲裁,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113,002 元;(3)要求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自2007 年6 月16 日至2009年5 月31 日按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418,504.21万元及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4)要求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仲裁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2009 年8 月1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调字第0165 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70 万元;于2009 年8月25 日前给付85 万元;于2009 年9 月30 日前给付90 万元;于2009年10 月31 日前给付95 万元;(2)上述任何一笔债权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到期不付款的,视为本案全部债权立即全部到期;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仲裁费用共计52,803.74 元(北京龙紫源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双方各自承担50%,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于2009 年8 月25 日前直接给付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费用26,401.87 元。(4)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截止目前,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已按期支付工程款85 万元及仲裁费用26,401.87 元。 2009 年8 月1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2009)京仲调字第0165 号《调解书》。中关村建设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
原告方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518.1681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紫源幕墙装饰公司)是森豪公寓幕墙工程分包方。2009 年5月,龙紫源幕墙装饰公司对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提起仲裁,(3)本案仲裁费用共计52,803.74 元(北京龙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双方各自承担50%,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于2009 年8 月25 日前直接给付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费用26,401.87 元。(4)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截止目前,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已按期支付工程款85 万元及仲裁费用26,401.87 元。万元及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5)要求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仲裁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2009 年8 月1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调字第0166 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80 万元;于2009 年8月25 日前给付95 万元;于2009 年9 月30 日前给付90 万元;于2009年10 月31 日前给付95 万元;(2)上述任何一笔债权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到期不付款的,视为本案全部债权立即全部到期;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仲裁费用共计82,701.18 元(北京龙紫源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双方各自承担50%,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于2009 年8 月25 日前直接给付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费用41,350.59 元。(4)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截止目前,中关村建设装饰工程分公司已按期支付工程款95 万元及仲裁费用41,350.59 元。 中关村建设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债权转让和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料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5.9672 万元
案件描述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料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债权转让和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和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款项7,459,671.9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7 月14 日,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下达(2009)宣县商初字第5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中关村建设在银行(含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和营业厅)的存款76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国粹苑项目混凝土供应商,2009 年6 月其将对中关村建设的债权转让给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料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一审将于2009 年9 月13 日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已经依据法律规定向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截止目前,中关村建设已被查封2 个账户,冻结存款共计39,487.32元。 目前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郑州日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7.3360 万元
案件描述郑州日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关村建设郑东新区湖水环境体系一期工程项目部签署《建筑工程委托代理结算奖励合同书》为由,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委托代理结算奖励金2,673,36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 万元及支付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将于2009 年10 月28 日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已经依据法律规定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2.0257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工程款2,720,257 元及承担诉讼费。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及公共服务设施基坑土方工程分包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目前中关村建设已与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关村建设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土地使用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 年9 月7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海民初字第25827 号案《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宁; 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钟民。 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北京海龙商贸集团与本公司联合建设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项目(现名:中关村科贸中心)。2000 年4 月,北京意隆达实业集团与其他集团合并成立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后三方分别签署了《关于“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双方应分位置及面积的说明》等协议,确定有关各方各自分得的土地及房产面积,其中: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获得7,970.4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69,470.52 平方米房产所有权。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本公司与其共同、及时办理依合同约定其应分得的相应面积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于2009 年9 月22 日开庭审理。 我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目前此案仍在海淀法院审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建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5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圆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春。中关村建设系和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香港花园)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和圆房地产公司因与中关村建设就建设合同纠纷起诉,要求:中关村建设向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 万元;诉讼费由中关村建设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将于2009 年11 月18 日开庭审理。 根据和圆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通民初字第7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中关村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856 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截止目前,中关村建设已有部分房产被查封 目前中关村建设正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应诉上述案件,目前正在一审
受理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9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托普公司)诉被执行人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下称华电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科技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214 号民事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5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 年4 月13 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392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864 万元(自2001 年8 月23 日起暂计至2006 年4 月10 日)、代垫诉讼费等,福州中院于2006 年6 月1 日依法立案执行。福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08 年通过扣划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ST 天桥(证券代码600657,现证券简称:信达地产)股份,执行回执行款人民币10744353.06 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托普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2 月19 日,申请人托普公司提出因仍有余欠本金人民币200215.94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约人民币1800 万元未得以受偿,要求冻结扣划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 股股票。2009 年4 月3 日,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冻结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 股限售流通股。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 号文《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关于本息并还原则的计算方法,截止至2010 年2 月1 日止,被执行人中关村科技公司尚欠申请人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844888.17 元,利息人民币15373118.05 元,代垫诉讼费人民币92009元,合计人民币17310015.23 元。 (2006)榕执行字第132-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 股的冻结。2、将被执行人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简称ST 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共3012398 股,以每股人民币4.97 元,过户到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2009 年6 月18 日,福州中院(2009)榕执行字第300 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福州华电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的地上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约4,600 平方米)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2010 年3 月10 日本公司就新增代偿部分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2010)榕执行字第1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福州友谊大厦项目地上第三层至第四层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 年11 月,公司依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 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债权1,350 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国信华电偿还本公司债权1,35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6 月1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
原告方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3.7344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8 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外工程和项目未结算和付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5,337,344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而后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
原告方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82.3301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11 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在京棉一厂项目中的分包方)以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7823301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案件正在一审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工程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1
原告方李兵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珠海、中山、佛山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9.65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11 月,李兵在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及其珠海、中山、佛山分公司,要求支付承包经营期间的工程欠款309.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理由为其所承揽的工程,在其承包期满后,即使由珠海和中山分公司收回的上述后续工程款对应的管理费的收益也应由其获得。中关村建设在接到上述案件后,认为该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香洲区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中关村建设已就管辖权异议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双方已于2010 年4 月13 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李兵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珠海、中山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3123.9900 元
案件描述李兵在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及其珠海、中山分公司要求支付返还投资款154700 元、返还账户内余额3423.99 元及李兵垫付的保证金265000 元及利息损失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关村建设依法提起反诉,要求李兵支付承包费79166.67 元和赔偿经济损失1912506.74 元,2010 年1 月香洲区法院受理了中关村建设的反诉请求。2010 年4 月13 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李兵 
被告方郑锦武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李兵在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郑锦武、中关村建设及其分公司,要求郑锦武支付545 万元中介服务费及利息,并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双方已于2010 年4 月13 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李兵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9166.6700 元
案件描述李兵在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及其珠海、中山分公司要求支付返还投资款154700 元、返还账户内余额3423.99 元及李兵垫付的保证金265000 元及利息损失等。中关村建设依法提起反诉,要求李兵支付承包费79166.67 元和赔偿经济损失1912506.74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1 月香洲区法院受理了中关村建设的反诉请求。2010 年4 月13 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吴国东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吴国东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朝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尚欠租赁费199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
受理法院朝阳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7
公告日期2010-04-17
案件名称拖欠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4.7075 万元
案件描述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我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529159.51 元工程款及利息,建筑设备赔偿金额2034721.50 元,支付租金1983193.54 元,以上共计4547074.55 元及工程款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中关村建设正准备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1.235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荣)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春,现已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余额529159.51 元并按同期银行企业贷款利率支付自08 年7 月20 日起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判决被告退还建筑设备:架子钢管66972.5 米;碗扣钢管19145 米;扣件28513 只;脚手板4064 块;油托4251 根; 3、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损失1983193.545 元;江苏省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诉称:2008 年3 月31 日江苏金荣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协议书》,就终止原颐合天地三期105#楼等55 项一、二、五区结构、装修工程合同的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书约定:已经完成的工程结算款为1638 万元,已付1240 万元,余款398 万元于08 年4 月10 日前支付200 万元,5 月底前支付100 万元,7 月20 日前支付98 万元。并约定原由江苏金荣在工地使用的架子管、扣件等建筑设备仍由中关村建设使用,08 年4 月1 日起中关村建设承担租赁费。中关村建设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现尚欠529159.51 元,中关村建设也未与其就建筑设备租赁费支付及设备返还达成一致。故提出诉讼请求。 本案将于2010 年3 月17 日开庭审理。现中关村建设正在准备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3932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省周) 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钟民,现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903932.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称:深圳金粤于2002 年4 月16 日承揽了由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在2002 年10 月又承担并完成了中关村科技大厦幕墙的设计工作,2003 年11 月幕墙工程通过了四方验收。2007 年1 月在幕墙工程最终结算时,公司只是结算了施工费而未结算设计费,在2007 年1 月18 日完成工程施工费的结算后,又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诉讼请求。 本案将于2010 年3 月18 日开庭审理,对于此案我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9
公告日期2010-03-09
案件名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方北京市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1.847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一士) 被告:北京市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晓春,现已变更为刘冰洋) 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总计人民币1907913.94 元; 2、被告支付原告办案费10561 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书》称:2008 年2 月20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103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08 年4 月17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109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案的代理人。2008 年6 月26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了(2008)民字第113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的代理人。2008 年7 月14 日,博人律所与中关村建设签订(2008)民字第120 号民事案件代理合同,中关村建设聘请博人律所律师作为其诉中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的代理人。上述合同执行后,中关村建设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故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双方对于上述费用的支付尚存争议,中关村建设现正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9
公告日期2009-09-09
案件名称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方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5.9322 万元
案件描述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海淀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及中关村建设,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9,259,322 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此案由五棵松临时棒球场室外场地铺装工程所引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于2009 年9 月3 日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正在审查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9
公告日期2009-09-09
案件名称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40.8154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淀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及关村建设,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6,408,154.41 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此案由五棵松临时棒球场土方平衡、渣土外运、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所引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一审于2009年9 月3 日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正在审查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为托普科技公司,被告为本公司,纠纷起因是托普科技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闽都支行达成《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由该行以托普科技公司资金向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提供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1年8月23日至2002年8月23日,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借款方至今未能偿还收回贷款,故此中信实业银行闽都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衍生利息。 2005年1月18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06号[应诉通知书],该院受理了原告方托普科技公司对被告方委托贷款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的担保纠纷诉讼,要求贷款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与担保方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共同连带向其赔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衍生利息。
判决内容2005年10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榕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1)第三人华电房地产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托普天空借款本金1,392万元(其中:原告托普天空在发放贷款时向华电房地产收取的108万元利息不计入本金)及利息及逾期罚息(自2001年8月23日华电房地产依合同已付还的3.41万元利息予以扣减); (2)第三人本公司对第三人华电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三人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华电房地产追偿; (4)驳回原告托普天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5-10-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2 月8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闽民终字第531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6-02-08
执行情况2004年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1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托普科技公司直接起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托普科技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托普科技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提请上诉。 2005年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根据合同中解决纠纷的明确约定,被告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06 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就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款一案,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福州中院就上述两案合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31,668 股股权,并将该股权暂时挂至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由福州中院对此股权予以处置。2008 年6 月19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榕执行字第3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天桥,证券代码:600657)2,631,668 股的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并于同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每股折价4.7 元。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建工的38万股ST 天桥股份的相应款项,尚有2,251,668 万股股份系向托普天空代偿。本公司就代偿部份将向福州华电追偿。 2009 年6 月18 日,福州中院(2009)榕执行字第300 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福州华电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的地上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约4,600 平方米)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16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81.2313 万元
案件描述中关村建设总承包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燕庆明珠大厦工程,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2005 年3 月16 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要求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7,812,312.6 元,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10 日,河北高院出具(2005)冀民一初字第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056 万元,诉讼费等544,327 元。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已支付26,135,900 元,尚欠14,424,100 元工程款及诉讼费544,327 元。 2008 年4 月,中关村建设已向河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的房产。 截止目前,经过执行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尚欠4,424,000 元工程款、诉讼费等544,327 元及违约金。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还款协议书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4 月6 日,中关村建设、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1)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共同向中关村建设偿还6,600 万元;(2)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600 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50 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总共须向中关村建设偿还8,350 万元。同年4 月7 日,三方对以上《还款协议书》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均未履约,故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 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各方达成和解,本案已终结。 截止目前,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274 个车位和力鸿花园5-101 号房产(建筑面积115.10 平方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企业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2008-10
原告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6118 号《传票》。2008 年10 月,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键公司,原中关村建设控股子公司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07 年7月6 日名称变更为百键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在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偿还欠款2,000 万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计1,557,793.31元,两项合计21,557,793.31 元,并由中关村建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本案已终结。
二审判决日期2009-05
执行情况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
原告方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45.7193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森豪公寓C 座三层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分包方,于2008 年4 月对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3,457,193 元、利息1,295,297.28 元及律师费285,149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调解书,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在领取森豪公寓工程款后,向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 万元,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放置于“森豪公寓”项目现场的所有尚未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自行取回。 2009 年4 月29 日,中关村建设向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80 万元,放置于现场的未使用材料由其进行处理。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15
原告方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30.4636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瑞普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森豪公寓“砼拆除工程、碳纤维加固、结构加固等”工程的分包方,2007 年10 月15 日,该公司以结算单为依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304,636 元及利息184,370 元。
判决内容2008 年8 月12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2008)京仲裁字第0715 号裁决书,裁决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2,304,636 元、利息266,676.3 元及负担仲裁费用45,549.19 元。
判决日期2008-08-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中关村建设向对方支付180 万元了结此案,上述款项已于2009 年4 月30 日付清,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6-04
原告方北京博维信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9634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4 月18 日、4 月30 日、5 月19 日,中关村建设公司与北京博维信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维信公司)签订系列买卖合同,购买钢材,累计货款额为16,389,633.6 元,截止至起诉之日,中关村建设公司尚欠钢材款额为4,989,633.6 元。2008 年6 月4 日,博维信公司起诉中关村建设公司,诉求钢材款欠款本金4,989,633.6 元及滞纳金871,245元。
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1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钢材款4,989,633.6 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8-09-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博维信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2009 年6 月,中关村建设向博维信公司支付5,847,459.6 元。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0
公告日期2009-08-20
案件名称工程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
原告方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在京棉一厂项目中的分包方,2009 年2 月,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结算和付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欠款370 万元及利息,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案件审理中,对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被告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9月5日,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被告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我公司,纠纷起因是我公司为华运达公司在建行北京分行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的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11月29日到期,债务人华运达公司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建行北京分行诉请判决华运达公司归还本金1.5亿元人民币,利息16,289,205.78元人民币,诉请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将于2003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2003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华运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本金1.5亿元人民币及衍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资产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日期2003-12-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华运达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代华运达公司偿还了其中的1,000万元人民币。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000 万股权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2,750 万股权以及中关村科贸中心部分房产。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15 亿元、利息9,441,551.32 元后,该行就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不再向本公司追偿,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和对公司财产的查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代偿159,441,551.32 元。公司已就代偿部分行使追偿权,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华运达公司无偿还能力,法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评估中心就涉案的森豪公寓进行评估,最终评估面积为68,453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59,136.52 万元。 9 月23 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北京市康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组织拍卖活动。整个拍卖分为两个部分: 一为森豪公寓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宗地内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61,453 平方米,最后以45,730 万元的价格得以成交; 二为森豪公寓1 层、2 层、201、A101(神华集团抵押部分),建筑面积为7,000 平方米,最后以10,460 万元的价格得以成交。 上述拍卖成交价格系本公司派员参加拍卖会所得,不含成交手续费等。 华运达公司债权将于刑事案件结案后予以解决。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11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 
被告方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国信华电不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分别于2002年11月11日及2003年1月2日起诉国信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国信公司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法院调解,并分别于2002年12月19日与2003年2月18日作出[(2002)西民初字第10897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6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7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国信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国信公司表示在调解约定的期限内能够偿还债务。 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000 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本公司已经起诉并胜诉,申请了强制执行。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 万股股权被法院查封。公司现正与国信华电及西城支行协商重组,以解决西城支行剩余部分债务。 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公司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 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代偿1,350 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市西城支行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夏( 银川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市西城支行诉广夏( 银川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案,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 年3 月11 日,宁夏高院做出[(2002)宁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对广夏( 银川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的 5000 万贷款本金及 518795.50元利息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3-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2 年4 月12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 年3 月19 日,收到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工行西城支行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 请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四环医药公司8,000 万股权。由于银广夏所有工行的债务已打包交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经三方协商,在本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2,000 万元的条件下(包括以前年度已支付的110 万元),免除本公司就该5,000 万元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同时,本公司被查封的北京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00 万股权全部予以解封 2006 年9 月15 日,本公司与银广厦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07 年9 月30 日前银广夏应偿还本公司2,000 万元及利息。2007 年4 月,公司同意银广夏债转股方案,每10 元转1.4 股,目前该方正在报有关部门审批。 2009 年1 月16 日,银广夏的股份3,012,398 股过户登记在本公司名下,本案终结。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
原告方北京深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5.1193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 月10 日,中关村建设与深长城公司就中关村科技大厦部分装修工程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经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确认的结算款总金额为6,211,693 元,已付款项为3,860,500 元,尚欠款2,351,193 元。2008 年1 月,深长城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351,193 元以及利息1,890,000 元。
判决内容2008 年3 月13 日,朝阳法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023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装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351,193 元以及从2007 年4 月6 日起的利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判决日期2008-03-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深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案毕,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09
原告方宋征宇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3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6 月9 日,中关村建设与宋征宇就北京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中关村建设受让宋征宇在钰苑房地产公司20%的股权,价值336 万元。由于中关村建设后将此股权转让了北京东方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并未向宋征宇支付股权转让款。2007 年3 月9 日,宋征宇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关村建设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336 万元、利息23.4 万元、律师费6 万元,以上共计365.4 万元。
判决内容2008 年2 月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2008)京仲裁字第0061 号裁决书,裁决中关村建设支付股权转让款136 万元以及从2005 年10 月1 日起的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仲裁费21251.2 元。
判决日期2008-0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宋征宇已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执行,2008 年3 月17 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二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目前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0年9月26日,本公司与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原名: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施工合同,本公司承包其开发的的森豪庭院公寓工程(以下简称:森豪公寓)。由于华运达公司拖欠工程款,该工程于2002年2月停工。2002 年11 月,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2003 年9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京仲裁字第0208 号裁决书,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华运达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款项共计77,923,470.56元。其中工程欠款76,631,208 元。
判决日期2003-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华运达公司无偿还能力,法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评估中心就涉案的森豪公寓进行评估,最终评估面积为68,453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59,136.52 万元。 9 月23 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北京市康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组织拍卖活动。整个拍卖分为两个部分: 一为森豪公寓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宗地内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61,453 平方米,最后以45,730 万元的价格得以成交; 二为森豪公寓1 层、2 层、201、A101(神华集团抵押部分),建筑面积为7,000 平方米,最后以10,460 万元的价格得以成交。 上述拍卖成交价格系本公司派员参加拍卖会所得,不含成交手续费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阳区法院多年累积被执行案的案款10,344,348.67 元发放至朝阳法院的相关债权人后,已将其余的森豪公寓工程案款本金66,286,859.33 元直接发还本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8
公告日期2009-04-18
案件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39.5989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本公司占其总股本的94%)的哈尔滨分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10 月8 日发出的(08)民初字第32 号《应诉通知书》。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请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停工损失、入冬维护费,共计82,998,261.79 元。中关村建设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中关村,中关村建设占其总股本的90%)和中关村建设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方)。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关村建设方承担。 2005 年4 月25 日,哈尔滨分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关于建设哈尔滨市松北金融贸易A 区1#、2#、3#楼和B 区5#、6#楼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城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其后,该项目一度停工,于2007 年10月复工。长城公司在《民事起诉书》中认定:截至2008 年1 月31 日,中关村建设方陆续支付工程款2,920 万元(扣除从长城公司10 万元借款),该工程施工形成工程款73,395,989.29 元,现拖欠44,395,989.15 元。长城公司要求中关村建设方给付工程欠款44,395,989.15 元及利息24,314,043.66 元、停工损失13,488,228.84 元、入冬维护费1,000,000.00元(中关村建设方对于长城公司提出的冬季施工未予确认),共计82,998,261.79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20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哈民一初字第32 号民事裁定书,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12
原告方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11 月15 日,中关村建设与海南源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源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中关村建设以5,750 万元受让海南源集在北京中源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同日,中关村建设、海南源集、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集团)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信远集团代中关村建设支付股权转让款1,750 万元,信远集团于同年12 月29 日支付了该款项。2001 年3 月9 日,中关村建设向信远集团借款4,000 万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2006 月6 月12 日,信远集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5,750 万元借款及利息1,630 万元。
判决内容2006年10 月30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0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关村建设清偿5,750 万元借款本金,1,630 万元的利息诉请被驳回。
判决日期2006-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信远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执行庭查封了中关村建设办公楼。2008年4 月,中关村建设与信远集团达成和解,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被告方昂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2 月31 日,昂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展公司)向中信银行借款2,700 万元,中关村建设对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昂展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尚欠1,7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2007 年1 月15 日,中关村建设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诉请昂展投资公司清偿借款,并诉请中关村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7 年3 月19 日,一中院作出(2007)一中民初字第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关村建设对1,700 万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7-03-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信银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昂展公司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9,214,681.88 元,对此中关村建设履行了担保义务,进而对昂展公司享有9,214,681.88 元债权。2007 年12 月27 日,中关村建设将此债权转给非关联第三方北京紫东四方科贸有限公司,中关村建设已经实际收到9,214,681.88 元。本案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2 年2 月4 日,中关村建设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中关村建设向光彩集团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如未按期归还,则中关村建设在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归光彩集团公司所有。后中关村建设未能按时归还借款,2004 年7 月30 日,中关村建设向光彩集团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2004 年12 月30 日前不能偿还8,000 万元借款,则将持有的武汉王家墩公司的8,000 万股股权作为对价偿还。但中关村建设仍未能按期偿还。2006 年10 月30 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得知民生典当公司起诉中关村建设,民生典当公司称2006 年8 月9 日其与光彩集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光彩集团公司将上述《借款协议书》、《承诺函》项下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民生典当公司。民生典当公司故诉请中关村建设将上述8,000 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中关村建设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中院已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协商,民生典当公司申请撤诉,二中院于2007 年8 月9 日做出(2007)二民初字第12105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富瑞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8 月23 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听证会通知,通知中关村建设被兖矿集团公司申请追加为其与北京富瑞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原因是中关村建设为富瑞达公司的股东,但于2001 年抽回了2,000 万元出资,应该在2,000 万元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7 月11 日,山东省高院送达(2005)鲁执字第19-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关村建设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兖矿集团公司承担责任,并于裁定书送达10 日内向兖矿集团公司支付2,000 万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2007 年8 月13 日,公司从中关村建设获悉: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执字第19-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中关村建设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2 号力鸿生态花园房产中23 至25 层所有房屋,共计30 套,查封期限2 年,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2007 年8 月15 日公告2007-042 号)。2007 年12 月,中关村建设与兖矿集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兖矿集团解除了对中关村建设房产的查封。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06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5 月28 日,亚星腾飞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 万元,中关村建设对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亚星腾飞公司为中关村建设提供反担保,并提供西兰科技实业公司所有的“西兰大厦”作为中关村建设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抵押物。借款到期后,亚星腾飞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借款,2003 年12 月12 日,中关村建设向东北旺信用社出具承诺书,承诺代亚星腾飞公司偿还2,000 万元,同日,亚星数码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出具担保函,为代偿2,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此后,中关村建设代偿了该2,000 万元借款。2004 年7 月6 日,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中院组织拍卖西兰科技公司的抵押物以清偿中关村建设代偿的2,000 万元,拍卖款不足清偿部分亚星腾飞公司、亚星数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4 年12 月8 日,一中院做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84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中关村建设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4-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5 月26 日,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成,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收购该笔债权,并以对中关村建设的债权抵消其中2,000 万元,现尚欠的500 万元及有关费用承诺以资产进行担保。中关村建设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分回款已交中谷成,中谷成负担中关村建设向亚星公司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6
公告日期2008-03-2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98.9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2 月8 日,中关村建设与塑化公司、龙天陆公司签署《股权转让约定书》,向上述两家转让合法持有的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成,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93.33%股权,转让价款1,500 万元,截至目前已收回1,000 万元。塑化公司、龙天陆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中谷成存在虚增债权、隐瞒债务行为,诉中关村建设赔偿经济损失1,698.90 万元(扣除未支付的500 万元转让款,还应再赔偿1,198.9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塑化公司和龙天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18665 万元由塑化公司和龙天陆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7
公告日期2008-03-17
案件名称企业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1
原告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中关村建设为协助控股子公司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成)承接项目,为项目甲方亚星公司提供3,000 万元担保,贷款到期后亚星公司偿还500 万元,中关村建设代偿2,500 万元(其中从中谷成借款2,000 万元)。中谷成签署《承诺函》:承诺受让中关村建设对亚星公司的2,500 万元债权,同时免除中关村建设对其的2,000 万元债务,并应付中关村建设500 万元,由中谷成负担中关村建设向亚星公司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2008年1月,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为由在法院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偿还欠款2,500 万及利息4,922,527.31 元,共计29,922,527.31元。理由是:中关村建设向其转让对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的2,500 万元债权的行为没有生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百键公司于2008 年3 月7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9.5706 万元由百键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1
公告日期2007-12-21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富瑞达公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因与北京富瑞达公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瑞达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关村建设为富瑞达公司股东。纠纷起因是中关村建设在富瑞达公司出资2,000万元,后将注册资金抽回,兖矿集团申请追加中关村建设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内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送达了(2005)鲁执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追加中关村建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限被执行人中关村建设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兖矿集团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13 日,公司从中关村建设获悉: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执字第19-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预查封中关村建设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2 号力鸿生态花园房产中23 至25 层所有房屋,共计30 套。 2、查封期限2 年。 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公司昨日收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执字第19-15 号《民事裁定书》:因中关村建设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解除对中关村建设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2 号豪成大厦(原名:力鸿生态家园)房产中23 至25 层所有房屋,共计30 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6
公告日期2005-10-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3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7日受理了北京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纠纷诉讼,纠纷起因是根据双方2003年12月30日签订《关于装修款返还和停工损失赔偿的协议书》,因在投资开发的中关村科贸中心项目施工和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公司应支付超市发公司2,680万元,截止2005年9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350万元。超市发公司申请本公司支付余款2,330万元及衍生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工程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柏诚建筑(亚洲)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柏诚建筑(亚洲)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就工程款及安装、装修过程中质量问题和工期拖延问题发生争议。
判决内容2002年6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2002)贸仲字第002916号]裁 决书,裁决中关村数据公司在该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柏诚公司工程费用港币4,40 2,195.49元并承担部分仲裁费用16,832美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判决日期2002-06-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柏诚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数据公司已经支付总额折合人民币1,995,291.01元。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股权收购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环实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2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9月29日,本公司为收购中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与其签订了《收购协议书》。原告本公司依约于2000年10月13日向被告中环集团支付了1,000万元。双方于2000年10月17日对该收购事项和付款事宜签订了《关于收购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根据原告2004年2月20日发给被告的确认函,截止2003年12月31日,被告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125万元迄今未还。鉴于收购事项至今尚未完成,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解除《收购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2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2004半年度报告,本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了40万元坏帐准备。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一中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冻结中环集团限额1,1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本公司提供了等额担保。2005年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该院已查封、冻结中环集团限额1,125万元财产,保全届满期限为2005年7月9日。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往来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17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万佳房地产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7.5444 万元
案件描述 北京万佳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欠本公司往来款人民币17,075,444.07元(截止至2003年2月10日)一案,由于经过多次催促后万佳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于2003年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03年2月24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正在等候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2003 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3)二中民初字第1978号],判决万佳公司偿还本公司垫资款本金1,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796,500 元,担保人中瑞原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3-09-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2004 年3 月22 日做出终审判决[(2004)高民终字第11 号],驳回二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4-03-22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执字第30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要求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偿还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的1,000万元人民币逾期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5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贷款到期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为由,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03 年12 月2 日开庭审理,12 月8 日达成和解,我公司分两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723,855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4
公告日期2004-08-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方北京森泰克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北京森泰克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森泰克逾期未能还款,交通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开庭前森泰克公司已经偿还了其中的2,000 万元,剩余部分经过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森泰克分期在2003 年11 月20 日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森泰克公司已经按时履行完调解书,公司担保随之解除。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14
公告日期2003-10-1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17
原告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本案原告为我公司,被告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万佳公司”)及中瑞原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瑞原汇公司”)。1999年12月我公司与万佳公司签定协议,我公司为万佳公司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垫资款作为其开发万佳花园的搬迁费,万佳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垫资期限为1年,中瑞原汇公司作为此笔垫资款项的担保人。期满后,万佳公司只偿还了其中的500万元人民币,剩余1,500万元人民币未予偿还,因此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并要求中瑞原汇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万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我公司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中瑞原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3-09-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