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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吉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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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9
公告日期2005-11-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1-07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方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6月原告与吉林纸业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期限为壹年,即自2002年6月28日至2003年6月28日。担保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至2005年6月28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04年1月7日向沈阳中院请求被告吉林纸业支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1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沈阳中院于200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3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为:冻结被告吉林纸业、被告吉林炭素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12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值财产。
判决内容1、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吉林纸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从200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3、被告吉林炭素承担前1、2款的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分别保全查封了我公司持有的"西宁特钢"170万股、"抚顺特钢"65.51万股、"大连金牛"130万股法人股股权和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8%股权。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纸业追偿。中信银行于2004年4月12日申请沈阳中院强制执行公司被保全查封物,沈阳中院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7月4日向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下达了(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对吉林纸业位于吉林市光华街林荫路共计12,30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未评估)。查封期间不准转籍、抵押、抵债和出租。 虽然吉林市中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吉林纸业及其担保单位的担保责任,由于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7日发出[2004]沈法执字第436号执行通知,对吉林炭素以主债务人吉林纸业在破产过程中与全体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免除吉林炭素的连带责任为由,申请沈阳中院终结执行的主张不予支持。经公司同沈阳中院沟通,尚未得到答复,我公司将继续与沈阳中院沟通解决此事。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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