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5 |
公告日期 | 2010-03-25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03 |
原告方 | 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44.6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塑光诉称以购买本公司两台塑料中空机产品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99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07 年9 月17 日,本公司又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函,将该院由于工作疏忽漏寄的江苏塑光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寄至公司,申请书要求本公司返还货款1575 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354.8 万元
。2007年9月3日,江苏塑光因购买公司产品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起诉至泰兴市法院,2007年9月10日,本公司依法就江苏塑光诉公司产品合同纠纷赔偿一案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9月22日,本公司又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寄来的江苏塑光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书要求本公司增加赔偿经济损失715.87万元。10月22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告知因案件已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0月31日,本公司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11月16日,本公司收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11月21日,本公司不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5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冻结手续到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冻我公司银行存款2744.69万元。
近日,双方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撤回上述两项诉讼案件;
2、 本公司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同意于2008 年6 月28 日之前完成存在质量争议的两台中空机的维修工作,维修期间为江苏塑光公司提供备用机
3、 本公司先赔付江苏塑光公司350 万元,其他事宜待中空机维修工作结束后另行协商。
4、 双方同一天办理已冻结对方资金的解冻手续。
目前,双方正在按照协议执行。
08 年12 月25 日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江苏塑光接受6 号六层中空机;我公司同意2 号六层中空机退货,同时结清所有账目;我公司支付江苏塑光300 万元作为利息和一切损失的费用。此后,双方就补充协议内容的具体执行进行商讨。
2009 年3 月2 日,塑光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本公司资金3671.07 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09 年3 月9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资金3671.07 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同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姜谭支行的存款12,645,729.75 元进行冻结,止付期为六个月。
目前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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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
公告日期 | 2009-08-12 |
案件名称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11 |
原告方 |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4.1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3 月11 日,本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塑光和江苏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要求两被告支付设备折旧费、利息等合计1274.1 万元。并要求保全两被告的资金1274.1 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宝鸡市中级法院已裁定冻结两被告的资金1274.1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案件尚在诉讼中。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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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
公告日期 | 2009-03-1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03 |
原告方 |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0.2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已于2007 年9 月3 日以江苏塑光和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分别拖欠货款432.27 万元和228 万元为由,将江苏塑光和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起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家偿还所欠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年9月25日,江苏塑光就本公司诉其拖欠货款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9月29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宝市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江苏塑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10月29日,江苏塑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双方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撤回上述两项诉讼案件;
2、 本公司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同意于2008 年6 月28 日之前完成存在质量争议的两台中空机的维修工作,维修期间为江苏塑光公司提供备用机
3、 本公司先赔付江苏塑光公司350 万元,其他事宜待中空机维修工作结束后另行协商。
4、 双方同一天办理已冻结对方资金的解冻手续。
08 年12 月25 日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江苏塑光接受6 号六层中空机;我公司同意2 号六层中空机退货,同时结清所有账目;我公司支付江苏塑光300 万元作为利息和一切损失的费用。此后,双方就补充协议内容的具体执行进行商讨。
2009 年3 月2 日,塑光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本公司资金3671.07 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09 年3 月9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资金3671.07 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同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姜谭支行的存款12,645,729.75 元进行冻结,止付期为六个月。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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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9 |
公告日期 | 2001-04-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永康支行 |
被告方 | 本公司下属工贸公司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银行永康支行状告本公司下属工贸公司借款人民币690万元到期未归,本公司为此贷款作了担保,现有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20号立案受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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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9 |
公告日期 | 2001-04-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静安支行 |
被告方 |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静安支行状告本公司借款人民币299.7万元到期未归,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为此贷款作了担保,现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01)静处字第283号立案受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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