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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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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5
公告日期2005-04-05
案件名称阿斯匹林倾销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美国罗纳公司 
被告方山东新华制药厂 牡丹江双龙医药化工公司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美国罗纳公司起诉山东新华制药厂、牡丹江双龙医药化工公司等包括我公司在内的企业单位向美倾销阿斯匹林一案.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政府、国贸部终审判决关于中国阿斯匹林商品反倾销税率通告: 出口方/生产厂家      平均重量税/百分比 吉林制药进出口公司        10.85% 中国普税率           144.02%
判决日期2000-07-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0年9月14日得到委托律师发来传真, “罗纳普朗克公司提出的上诉书,要求国际贸易法院改变商业部有关中国阿斯匹林反倾销调查的终审判决”。为彻底胜诉,公司决定继续委托伟凯律师事务所代表恒和公司的辩护人对罗纳普朗克公司上诉书抗辩。 原告已正式就中国阿司匹林反倾销终裁,在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司法部提出了上诉。因此,公司将继续委托伟凯律师事务所,参加此案在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上诉及此案的第二次行政复审。伟凯律师事务所已将2003年行政复审的调查问卷提供给美国商务部。如果替代国价格不发生较大的变动,阿司匹林对美国的出口税率仍维持零关税。
受理法院美国联邦政府,国贸部
二审受理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5
公告日期2005-04-05
案件名称企业兼并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白山化工厂 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吉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吉林市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市白山化工厂诉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30日派人进驻慧海公司、化工厂,实施了无效企业兼并行为。于1998 年9月撤回进驻人员。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慧海公司、 化工厂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应承担金额损失的百分之六十。原告慧海公司、化工厂对被告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金额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具体赔偿如下: 1.赔偿原告慧海公司经营性亏损2,224,520.23元;27种试剂产品许可证及《松花湖》商标权损失4,334,243.00元,两项合计的60%,即3,395,257.93元,氯化石蜡70专有技术损失2,050,000.00元,合计为5,985,257.93元。 2.赔偿化工厂经营性亏损2,836,298.77元;厂房、设备损失1,323,341.00 元,两项合计的60%,即为3,018,594.46元。 3.赔偿案件受理费155,292.76,三项合计为9,159,148.15元。
判决日期2000-11-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 )吉经终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吉经初字第231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维持第六项; 二、吉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吉林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8608763 元的百分之六十,即5165257 元; 三、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吉林慧海石油化工试剂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8608763 元的百分之二十,1721752 元; 四、吉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吉林白山化工厂各项损失5030990元的百分之六十,即3018594 元; 五、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吉林白山化工厂各项损失5030990 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006198 元; 六、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58.52 元,由上诉人白山化工厂和慧海公司负担22011.70 元,上诉人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11.70 元,由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035.11 元,评估费审计费共计203792 元,由白山化工厂和慧海公司负担40758.4 元,由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58.4 元,由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275.2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2-04-27
执行情况目前公司已执行完结,累计已偿付278万元。
受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18
公告日期2001-12-18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1-11-20
原告方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持有恒和制药1850.75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64%, 因其在与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发生纠纷。于2001年11月20日, 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 请求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原告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850.75万法人股依法查封”。
判决内容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2日下达 (2002)朝法经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原告(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正式立案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为保证本案正常审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吉制药A0545法人股18507500股。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出卖。 冻结期限为一年,包括红股配股。股东代码0051314760,定向法人境内股。冻结期限2001年11月23 日至2002年11月22日。
判决日期2001-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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