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4 |
标题 | 徐州钛白受到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编号2202438)安全交底人员交底后,动火人魏宪全和监护人刘晓刚未进行签字确认 |
批复内容 | 罚款3.20万元 |
处理人 | 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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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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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0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3〕3号),你公司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不规范,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你公司对此进行了更正,于2023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合计披露差错金额为2,022.42万元,“2021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合计披露差错金额为1,288.54万元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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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2-13 |
标题 | 金浦钛业: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议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3]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不规范问题。经查,你公司上述披露文件关于关联方保理业务资金往来事项,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导致该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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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2-13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3]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不规范问题。经查,你公司上述披露文件关于关联方保理业务资金往来事项,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导致该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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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2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3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4月7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显示,你公司预计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40.86万元,较2018年减少73.14%;5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19年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1.10万元,较2018年减少75.49%。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未在2020年1月31日前披露相应的业绩预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第二节第二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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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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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2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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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8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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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0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5号。 |
批复内容 | 如你公司无法在要求期限内披露相关文件,请于2018年9月3日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同时,我部郑重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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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2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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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8 |
标题 | 金浦钛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7年10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5号《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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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2 |
标题 |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10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的自然人股东郭金东、郭金林于2012年10月9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你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经到期,郭金东已明确到期不再续签。据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郭金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0月18日前向我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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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8 |
标题 | 金浦钛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6年11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81号《关于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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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4 |
标题 | 金浦钛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号 |
批复原因 | 吉林金浦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号),函中就公司2014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把部分重要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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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30 |
标题 |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爆炸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安监四处罚字[2014]007-1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厂区的四车间电石渣干粉料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表皮轻微擦伤,伤者已得到及时处理。 |
批复内容 | 因南京钛白对工艺变更后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公司14万元行政处罚。公司已于2014年7月24日缴纳了上述罚款,同时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了最终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50.45万元,已计入2013年度损益,对2014年度效益无影响。 |
处理人 |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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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30 |
标题 |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厂区的四车间电石渣干粉料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表皮轻微擦伤,伤者已得到及时处理。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未对南京钛白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未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目前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正在调查之中。公司对本次事故罹难者表示哀悼。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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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10-08 |
标题 | 关于对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披露2011年业绩预告,预计2011年度扭亏为盈,盈利230万元。
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发布2011年度业绩快报、业绩修正公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由原预计盈利修改为预计亏损556万。业绩预告修正时间明显晚于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
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度公司亏损556万。同时,因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2年5月7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14.1.2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赵友永,总经理张守斌,财务总监刘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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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12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2012年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2]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方面
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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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此次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本公司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力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将认真履行上市公司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公司效益与综合实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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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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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07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小檗碱甲氧苄啶胶囊铬超标有关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药监部门的抽查,我公司生产的小檗碱甲氧苄啶胶囊,批号为20110101,胶囊中铬含量超过国家《2010版中国药典》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积极组织召回不合格批次药品,并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同时,公司(已)暂停销售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重新销售使用。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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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1-02-15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刘煜先生于2011年2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票1400股,成交均价7.86元;2月10日卖出本公司股票350股,成交均价7.99元。刘煜先生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之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鉴于刘煜先生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所获收益共计45.5元,本公司于2月14日收取其全部所得收益45.5元。公司郑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的学习,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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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28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2009年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9]7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尚需完善
二、相关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运作不规范
三、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
批复内容 | 此次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本公司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了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力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将以此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契机,认真履行上市公司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内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综合实力,成为一家稳健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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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16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2009年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9]78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尚需完善
二、相关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运作不规范
三、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
批复内容 | 此次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本公司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力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将认真履行上市公司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加强内控、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综合实力,努力成为一家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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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9-04-13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09]27号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一、对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守斌、董事兼副总经理匡文、财务总监刘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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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12-29 |
标题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2006年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总经理议事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未按照《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在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2、“三会”会议记录过于程序化,无实质内容与发言要点;独立董事从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部分地存在着以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以公告代替决议的情况。3、“三会”虽能按要求召开,但部分重大事项均未提交“三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治理存在缺陷。4、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2005年7月,你公司与吉林金泉宝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置换属关联交易;5、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于2006年8月30日至9月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6年11月9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吉证监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极为重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针对《通知》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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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25 |
标题 | 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2003年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文件批号 | 长春证监发[2003]2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章程》条款不完善;“三会”运作不规范;重大信息未进行批露、2002年度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合法凭证;以个人名义办理定期储蓄、全资子公司未及时办理银行帐户更名、债务重组账务处理有误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9月23日至28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0月22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长春证监发[2003]205号,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极为重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针对《通知》指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长春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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