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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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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
原告方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90.44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拒不归还所欠原告部分预付款,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保价承诺,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而本案第二被告实际参 与并操纵了此次手机采购合作业务,是此次合作业务的实际合作主体,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预付款共计3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1,004,189元(计至2005年10月30日)。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904,4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了两被告人价值不低于人民币71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股权等)。 在被告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资产剥离已基本完成,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受本公司控制,该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不再对本公司产生影响。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2
原告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本公司于2005年4月6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本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展期2500万元,其中500万元展期至2005年7月10日,1000万元展期至2005年7月18日,1000万元展期至2006年5月15日。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已按期归还了1500万元。 (3)2005年7月14日,本公司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2005年7月14日至2006年4月20日,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7月22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共计4000万元。同时,原告要求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0-284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其他被告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为了免除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担保责任,以获得无瑕疵的股权,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成功多媒体公司、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签署了《多媒体股权处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同意,由成功多媒体公司股权买受人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支付1600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的债务; (2)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同意,在买受人向其支付1600万元后,其放弃对成功多媒体公司4500万元债务的追索权利,成功多媒体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连带保证责任; (3)此次拍卖的评估范围未包括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无形资产,所以买受人及成功多媒体公司同意放弃对本公司因买受人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支付1600万元款项而形成的任何债权追索权,买受人亦不享有对成功多媒体公司因支付上述款项而形成的任何追索权。 (4)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所扣划的成功多媒体公司200万元运营资金用于抵偿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不再返还。并且,成功多媒体公司放弃对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200万元款项的追索权。 2006年11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1栋的房地产转让深圳市多多服装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房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2007 年9 月6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将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83 号康新商务大厦2001 室、2002 室、2003 室、2004 室的房产归荣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相应的房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目前,公司已偿还部分款项。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该案涉及的甬成功的债务已全部由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偿还。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9
原告方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期限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7月18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4月13日,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余款1100万元及2005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按期归还。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8月9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自200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并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律师代理费用103045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及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1)本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自2005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18日按合同约定利率6.138%计收,自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本公司承担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实现债权费用69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65356元,由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4月24日,经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执行。该院委托宁波市恒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梅墟邵家村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面积35903平方米。评估土地总价为人民币21606425元。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土地的地面建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地面建筑价格为35227479元。2007年4月3日,该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即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进行公开拍卖,由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受,成交价为8500万元。 根据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家村DM-8-B地块和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家村DM-8-B2、DM-8-B3、地块的房地产转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房地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房地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目前,公司已偿还部分款项。 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85,500,000.00 元,用于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借款本金。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39.2378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与网通信息港公司签订临时借款协议,约定本公司向其借款15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12 月28 日至2005 年1 月20 日。因本公司截止目前尚有1130万元余款未能偿还网通信息港公司,该公司遂将本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网通信息港公司要求判令本公司返还欠款1130 万元,并赔偿损失1092378 元,合计12392378 元;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应返还原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借款113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96127.5元,合计12096127.5元,该款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972元,由原告负担1481元,本公司负担70491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上述款项尚未偿还。 2008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与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和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该诉讼已终止。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6.459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原告中标承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2号、1号、3号标准厂房。因资金问题,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据此将该公司诉上法院。原告要求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总计156.459万元人民币;要求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2006 年8 月8 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 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6.459 万元。 (2) 案件受理费21395 元,由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6-08-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该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上饶成功电子公司欠江西雄宇集团工程进度款156.459 万元,如果对这部分工程进度款数额认定有出入,那将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应于2007 年6 月26 日前分批付清156.459 万元给江西雄宇集团,江西雄宇集团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双方按照原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目前,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已向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部分工程款。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资产剥离已基本完成,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已不再受本公司控制,该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不再对本公司产生影响。
受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9
原告方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2.9332 万元
案件描述1、本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8月24日至2005年6月23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600万元。余款400万元,本公司与原告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展期至2005年7月13日,由第二被告继续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还款70668元,仍有3929332元贷款逾期。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8月9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29332元,利息自200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并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律师代理费用103045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及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1)本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借款本金3929332元,2005年6月21日、22日利息按5.841%计收,2005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8日利息按展期合同约定利率6.696%计收,2005年7月19日至本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本公司承担原告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江东支行实现债权费用338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0336元,由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4月24日,经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执行。该院委托宁波市恒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梅墟邵家村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面积35903平方米。评估土地总价为人民币21606425元。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土地的地面建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地面建筑价格为35227479元。2007年4月3日,该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即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进行公开拍卖,由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受,成交价为8500万元。 根据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家村DM-8-B地块和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家村DM-8-B2、DM-8-B3、地块的房地产转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房地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房地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截止目前,甬成功已向交行宁波江东支行偿还部分款项。 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85,500,000.00 元,用于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借款本金。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5.95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公司起诉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04 年5 月至2004 年11 月,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六份无线远传水表产品买卖合同及与产品买卖合同配套的补充协议,商定原告购买被告11090 台无线远传水表,合同货款共计2952050元。2004 年6 月至2005 年9 月,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提供无线远传水表11090 台,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货款2359500 元。现原告以产品质量为由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提出解除其中五份产品买卖合同(合计9090 台产品)及返还货款等相关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解除五份无线远传水表产品买卖合同; 2、对合同总计9090 台产品退货,返还货款2359500 元; 3、支付赔偿金计517356.65 元; 4、支付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而使原告遭受的施工费损失70400 元、先行垫付的水费损失167927.20 元、污水费损失53976.60 元及律师费损失60000 元;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进展 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资产剥离已基本完成,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再受本公司控制,该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不再对本公司产生影响。
受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7520.4000 元
案件描述2004 年9 月,本公司与孟加拉国电报电话局签订合同,承接该国吉大港数字电话和数字无线电通信系统工程,由渣打银行孟加拉国达卡分行为本公司出具履约保函,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出具反担保保函。2004 年10 月22 日,经本公司申请,中行宁波市分行为本公司开立了金额为1199438.57 美元的反担保保函。2004 年10 月21 日,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行宁波市分行签订了《最高保证合同》,为上述保函提供最高限额为15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受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承建的孟加拉吉大港项目受到较大影响。孟加拉国电报电话局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为由,向渣打银行孟加拉国达卡分行全额索赔。2007 年6 月4 日,渣打银行孟加拉国达卡分行又向中行宁波市分行进行索赔。2007 年6 月7 日,中行宁波市分行在扣除本公司在该行缴存的保证金后垫款927520.40 美元,用于归还孟加拉国保函受益人电报电话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归还中行宁波市分行垫款本息。 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保函项下垫款本金927520.40 美元及相应利息30917.35 美元(暂计至2007 年10 月12 日,以后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2)判令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19 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与甬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作出(2007)甬民二初第112 号民事调解书,甬成功在2008 年3 月31 日前归还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为公司垫付的保函本金927,520.40 美元、利息30,917.35 美元(计算至2007 年10 月12 日)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86.00 元。 目前,公司已向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偿还部分款项。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全部债务已转移给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并由其偿还。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8.3912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委托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饶第一建筑公司”)承建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基建工程。由于自2005 年起受本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被迫停工,目前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上饶第一建筑公司。3、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8.1 万元及利息(自拖欠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并赔偿损失40.2912 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成功电子公司”)近日接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定于2008 年8 月15 日开庭审理的关于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见刊登于2008 年7 月16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公告》)现延期至2008 年9 月22 日开庭。 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定于2008 年9 月22 日开庭审理的关于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见刊登于2008 年7 月16 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公告》)将延期开庭审理。延期后的开庭日期待法院通知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后再另行公告。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资产剥离已基本完成,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已不再受本公司控制,该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不再对本公司产生影响。
受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皇岗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皇岗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予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被告以其名下的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二层作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相应利息、 罚息、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作为担保。2005 年4 月27 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 万元。因公司整个集团陷入债务危机后,深 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深圳市商业银行皇岗支行于2007 年3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判决内容2007 年6 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6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授予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判决日期2007-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8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深福法执字第3801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深圳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 年8 月15 日履行(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6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07年11 月1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1309 号指定执行通知书,指定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2007 年12 月27 日,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茂港法执通字第68 号强制执行通知书。2008 年5 月12 日,在公司未接到拍卖通知的情况下,本案抵押物被拍卖,成交价为820 万元。2008 年7 月4 日,拍卖款用于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皇岗支行短期借款本金5,000,000.00 元,诉讼费61,163.50 元,利息及罚息1,028,331.50 元。本公司对本次拍卖程序持有异议,保留对相关单位提出申诉。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4
公告日期2007-09-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2
原告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被告方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2005年7月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2005年7月8日至2006年3月10日,由本公司、第二、第四、第六、第七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第三被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2005年3月2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05年3月21日至2006年3月10日,由本公司、第二、第四、第六、第七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第三被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2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共计2500万元。同时,原告要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0-284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其他被告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为了免除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担保责任,以获得无瑕疵的股权,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成功多媒体公司、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签署了《多媒体股权处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同意,由成功多媒体公司股权买受人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支付1600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的债务; (2)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同意,在买受人向其支付1600万元后,其放弃对成功多媒体公司4500万元债务的追索权利,成功多媒体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连带保证责任; (3)此次拍卖的评估范围未包括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无形资产,所以买受人及成功多媒体公司同意放弃对本公司因买受人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支付1600万元款项而形成的任何债权追索权,买受人亦不享有对成功多媒体公司因支付上述款项而形成的任何追索权。 (4)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所扣划的成功多媒体公司200万元运营资金用于抵偿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不再返还。并且,成功多媒体公司放弃对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200万元款项的追索权。 2007 年9 月6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将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83 号康新商务大厦2001 室、2002 室、2003 室、2004 室的房产归荣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相应的房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2
公告日期2007-04-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7 月1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 年7 月28 日起至2006 年6 月28 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原告光大彩田支行认为深圳成功通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8000 万元,利息1323757.11 元(利息按年利率5.58%计算,自2005 年7 月22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公司及深圳成功通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光大彩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0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币3000 万元为限,冻结或查封了本公司以下下属六家子公司的股权: 1、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99.98%股权; 2、轮候查封深圳成功通信持有的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 3、候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4、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数字信息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20%股权; 5、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海外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6、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9.98%股权。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 1、成功通信确认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债权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8204345.58元。本金于2007年11月1日前清偿完毕,利息清偿另行协商解决。 2、本公司确认与原告所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本公司质押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股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公司确认对成功通信所欠原告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利息数额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协商后的数额确定。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628.79元,保全费人民币300520元由成功通信、本公司承担。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3
公告日期2007-02-0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0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606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5年6月10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原告分别与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签定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约定上述贷款展期7个月,由第二、第三被告就上述贷款本息及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第四被告以其拥有的甬成功6093398和3906602股法人股提供质押保证。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606号)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72800元、律师费199076.8元。同时,原告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第四被告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本公司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利息172800元(计算至2005 年7 月20 日),2005 年7 月21 日至2006 年1 月10 日的利率按年利率6.912%计算,2006 年1 月11 日至2006 年3 月27 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10.368%计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98076.80 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2006 年3 月27 日之前付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本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对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定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受理费161869 元,财产保全费155520 元,合计317389 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四被告于2006 年3 月27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2006年6月26日,宁波中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400万元竞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甬执字第43号、58号、83号、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成功多媒体公司的51%和49%股权转让给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以评估价人民币4389435.24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人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所有手续费亦由其承担。以上股权转让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招行宁波江东支行4389435.24元的债务。 2006年12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及相关孳息转让给深圳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财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3
公告日期2007-02-0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0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804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之前已有其他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原告据此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804号),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27875元、律师费168807.25元。同时,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本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按年息6.138%支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8月19日的利息,自200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68807.25元; 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6493元,财产保全费129520元,由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资金匮乏,本公司无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行宁波江东支行于2006年2月1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据双方指定,于2006年5月22日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后,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其与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原则上在项目达到80%的计划销售额时,可进行项目清算。在聘请中介评估后,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有按评估价转让的优先取得权。”据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以评估价人民币4389435.24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股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人宁波信汇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所有手续费亦由其承担。以上股权转让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招行宁波江东支行4389435.24元的债务。 2006年12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及相关孳息转让给深圳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财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公告日期2006-07-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1
原告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向原告申请开立19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11月25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之前已有其他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原告据此要求提前支付汇票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1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支付原告汇票款1900万元,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30000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汇票垫付款18983540 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自2005 年11 月25 日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 (2)本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30000 元;上述汇票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05660 元,财产保全费96170 元,由本公司和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8-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19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资金匮乏,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成功多媒体公司的51%和49%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4月30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净资产为8276099.68。2006年6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400万元竞得。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甬执字第43号、58号、83号、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成功多媒体公司的51%和49%股权转让给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公告日期2006-07-0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0
原告方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与原告签署《信托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将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1300万元分批次贷款给本公司。其中6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10月25日,另外6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5日。2005年6月1日,由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对本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本公司2004年度亏损,及2005年上半年度预告亏损1800万元,另因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向宁波市中院起诉,原告也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559130元,支付律师费79200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559130元(已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此后利息按年率5.76%计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9200元。 上述第(1)、(2)、(3)项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第(1)、(2)、(3)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8202元,财产保全费68720元,合计146922元,由本公司和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5-1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银行存款136383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资金匮乏,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成功多媒体公司的51%和49%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4月30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净资产为8276099.68。2006年6月2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400万元竞得。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甬执字第43号、58号、83号、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成功多媒体公司的51%和49%股权转让给深圳力合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9
公告日期2006-06-29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9.7817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6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建筑安装总承包施工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为本公司承建的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施工,并由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5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开工后,原告完成了A、B区厂房及综合楼等工程,本公司也按期支付了前二期工程进度款。但由于自2005年以来本公司资金趋紧,本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支付余下的工程进度款。特别是2005年8月份以来,宁波数家金融机构先后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提起诉讼,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工程项目因此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工程至此处于停工状态。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8729656元,延期给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06年2月28日,计466596元,合计19196252元;要求本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00元;要求判令本公司赔偿违约损失401565元,以上合计22097817元;要求原告对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729656元;并支付利息:第一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9月15日起算至2006年1月26日;第二笔以欠款18729656元为基数,从2006年1月26日结算审核之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原告对以上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 (2)本公司支付原告保证金250万元。 (3)本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61500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0500元,由原告负担3853元,本公司负担116647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8
公告日期2006-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7月18日,被告新明星公司与原告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明星公司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起至2006年1月22日止。由除新明星公司之外的其他被告提供相关担保。由于新明星公司拒绝原告对其进行监督,拖欠借款利息。原告遂将新明星公司及相关担保人诉上法庭。原告请求判令新明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人民币、利息2136922.44元;要求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及本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18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2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光大彩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09号、第310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了本公司下列财产: 1、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出租深圳石化大厦房产的租金收入; 2、轮候查封本公司在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98%股权; 3、轮候查封本公司在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97.27%股权;查封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2.73%股权; 4、查封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红荔路3015号上步工业区401栋成功信息大楼的房产; 5、查封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1、2楼; 6、查封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28.68%股权; 7、查封本公司在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的570万债权; 8、轮候查封本公司在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0%的股权; 9、轮候查封本公司在深圳市成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轮候查封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成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8%的股权; 10、轮候查封本公司在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51%的股权; 11、查封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的股权; 12、轮候查封本公司在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90%和10%股权; 13、轮候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的股权及该股权享有的全部分红收益; 14、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成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轮候冻结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成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8%股权; 15、冻结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深圳威久工贸有限公司3500万元人民币债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9
公告日期2006-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1189.8100 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27 日,深圳新明星与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新明星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27 日起至2005 年8月27 日止。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成功通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深圳新明星提供的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深圳新明星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光大彩田支行遂将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新明星偿还借款本金501189.81 元,利息10704.21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46.98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6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对深圳新明星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光大彩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0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币3000 万元为限,冻结或查封了本公司以下下属六家子公司的股权: 1、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99.98%股权; 2、轮候查封深圳成功通信持有的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 3、候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4、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数字信息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20%股权; 5、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海外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6、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9.98%股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9
公告日期2006-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27 日,深圳新明星与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新明星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27 日起至2005 年8月27 日止。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成功通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深圳新明星提供的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深圳新明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光大彩田支行遂将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新明星偿还借款本金3000 万元,利息659561.79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2928.26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6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0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对深圳新明星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光大彩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310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币3000 万元为限,冻结或查封了本公司以下下属六家子公司的股权: 1、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99.98%股权; 2、轮候查封深圳成功通信持有的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本公司持有的该公司20%股权; 3、候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舟山诚泰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 4、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数字信息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20%股权; 5、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宁波成功海外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6、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9.98%股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9
公告日期2006-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2.8539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5 月17 日,深圳成功通信与光大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9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17 日起至2005 年5 月17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深圳成功通信尚欠2128538.83 元及利息17236.38 未能偿还。光大福田支行遂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光大福田支行要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2128538.83 元,利息17236.38 元及逾期贷款罚息8696.67 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1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9
公告日期2006-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5 月24 日,深圳成功通信与光大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 万元,期限自2004 年5 月24 日起至2005 年5 月24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深圳成功通信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光大福田支行遂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诉讼请求 光大福田支行要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人民币,利息129564元及逾期贷款罚息65372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暂计至2005 年11 月21 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4
公告日期2006-03-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19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5年1月24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本公司与原告又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原告承兑本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两张,合计为1400万元,期限为半年,由本公司提供30%的保证金担保。 因本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发布2005年上半年度预亏1800万元左右的公告。原告据此提前终止授信,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050元,兑付银行承兑汇票计980万元,合计198420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同时要求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到2005 年7 月24 日所欠利息49300 元,并支付从2005 年7月25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86%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偿还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 万元,并支付从2005 年7 月25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零一五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3)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支付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1 万元。 (4)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二项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9300 元和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本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770.3 元,财产保全费99720 元,合计209490.3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198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4
公告日期2006-03-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被告方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9月17日,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被告以其所有的科技园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认为第三被告提供的土地价值不足,以及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6月20日按约归还当月利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98-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200913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本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利息91350 元(计算至2005年8 月20 日),2005 年8 月21 日起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实结算,款清息止;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分期支付,于2006 年3 月31 日之前支付本金250 万元及从2005 年7 月21 日至付款日止2000 万元本金的全部欠息;2006 年5 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500 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发生的借款欠息;2006 年6 月30 日之前支付本金1250 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发生的借款欠息; (3)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三被告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后,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2006 年5 月31 日之前将位于宁波市科技园区DM-8-B 地块上的A、B 两栋厂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后,上述第二、三期还款的期限可延迟至2006 年12月31 日之前; (5)如三被告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利息按年利率5.481%计算,利随本清;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则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481%计算,逾期利息按原有年利率5.481%加收50%计算,款清息止; (6)如三被告有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原告有权就未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7)如三被告未按期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对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受理费110467 元,财产保全费100977 元,合计211444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三被告于2006 年3 月31 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8
公告日期2006-03-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一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由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余款2900万元到期贷款未能偿还。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2900万元人民币及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8万元人民币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要求在被告一不偿还上述款项时,按《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规定,拍卖抵押物以优先偿还原告债权;要求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8
公告日期2006-03-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400万美元,用于贷款、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品种,由被告二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被告一在《综合授信合同》签订后,先后十三次向原告以进口押汇、开立信用证等方式融资,共计金额为1071800美元。 因本公司自2005年7月下旬开始涉及重大诉讼且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原因,原告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并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上法庭。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提前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人民币;以及1071800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8724617.87元。原告还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案件于2005年12月22日、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共计8464200.41元,美金765504.4元;利息人民币18957.99元,美金22516.6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12月22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清款之日止(诉讼期间,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应对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398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320元,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661元;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0744元,由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径行支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5-12-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1号、第2832-2844号民事裁定书活封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9万元人民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0日、1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08
公告日期2006-02-08
案件名称租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05
原告方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0.8556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4日,原告通过购买设备租赁等方式向第一被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800万元,由本公司为第一被告的租金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6月5日,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第六期租金给原告。原告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租金6808556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付租金680.8556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5日至2005年9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公司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4053元,诉讼保全费355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为79873元,由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12-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20
公告日期2001-01-2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商业银行 
被告方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高信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138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浙商行”)诉被告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能国贸”)及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宁波高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信实业”)一案。公司为企业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及信用证担保.
判决内容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 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傲能国贸应偿还浙商行金额共1153.71万元, 公司和高信实业对此负连带责任。目前,此案仍在执行之中,对公司尚未造成实质性损 失。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宁波成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97~98年涉及的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几起诉讼案已全部结案,具体公告如下:1996 年公司为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及 其关联企业宁波保税区傲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及信用证担保, 经法院多方调解,分别作出(1997)甬执字第508号;( 1998)甬执字第594号;(1997)甬执字第382-1号、(1997)甬执字516-1号、(1998) 甬执字 第327-1号;(1997)甬执字第26-1号、(1997)甬执字第512- 1号等四份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诉讼案予以了结。 本次结案前后本公司共支付了35万元人民币,至此,本公司与上述公司的担保关系已全部解除。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20
公告日期2001-01-20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1996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被告方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诉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公司关于信用证纠纷一案。公司为其担保一事。
判决内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1997年12月8日一审判决如下 (摘录):(1)被告东方电脑应偿付给原告信用证项下垫付款人民币1523.81万元,偿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3.7万元。(2)公司对上述付款负连带责任。至1998年6月9日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东方电脑应偿付给原告垫付的信用证本金、违约金 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58.66万元,公司对此还款负连带责任。目前,此案仍在执行之中 ,尚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1998)甬执字第 594号民事裁 定书,将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000,000股作价人民 币2,000,000元整抵偿给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法院( 1997) 甬执字第382-1号、(1997)甬执字第516-1号、(1998)甬执字第327-1 号民事裁 定书,将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000,000股和3,790, 193股以每股人民币2.25 元的价格分别变卖给上海银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宁 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法院(1997)甬执字第26-1号、(1997)甬执字 第512-1 号中事裁定书 ,将宁波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4 ,750,000股以每股人民币2.11元的价格变卖给深圳市胜启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东方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剩余的本公司法人股1,000,000 股已由宁波市人民法院 裁定,抵偿给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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