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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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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3
公告日期2009-04-03
案件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9
原告方湖南创业电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3157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9 月湖南创业电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2131573 万元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878312 元和违约金426315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该案已于2009 年3 月11 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开庭审理,现一审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3
公告日期2009-04-03
案件名称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8-10-31
原告方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88.9704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就债权纠纷事宜于2008 年10 月起诉北京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市公司”)、北方通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和公司”),2008 年10 月3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 年12 月11 日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一、万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补偿款并退还押金共计人民币二千七百八十八万九千七百零四元九分; 二、万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补偿款滞纳金(自二00 八六月一日起至200 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补偿款人民币六百八十四万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八角的滞纳金,自二00 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补偿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四万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八角的滞纳金,自二00 八年八月一日起至补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补偿款二千七百一十八万九千七百零四元九分未付部分的滞纳金); 三、北方通和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北方通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市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8-12-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该案判决已生效,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2
公告日期2008-12-12
案件名称委托管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14
原告方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5.0663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3 月14 日我公司就委托管理合同纠纷起诉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托管费3750663元
判决内容一、限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支付托管费3750663 元,并从2007 年2 月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限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走存放在我公司的三台洗涤备。 三、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04-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12 月10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8-12-10
执行情况2008 年5 月我公司与湖南新华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5
公告日期2008-08-15
案件名称证券投资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通证券北京柳芳营业部 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营业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赵勇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月12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柳芳营业部汇入证券交易保证金1000万元,其后该笔保证金被柳芳营业部划转,由于第一、二、四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上述保证金脱离原告的控制而灭失受损。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证券交易保证金1000万元及自侵权之日起到履行判决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判决内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判决如下: (1)海通证券北京柳芳营业部、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营业部共同赔偿原告证券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偿付自2000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10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赵勇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600元,合计132700元,由第一、二、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5-04-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被告不服判决,已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5
公告日期2008-08-15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华天秦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原股东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1 年8 月收购了原湖南秦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将该公司更名为湖南华天秦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于2002 年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原股东。
判决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 月8 日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裁定被告返还公司股权收购款并进行清算。
判决日期2002-1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该诉讼正在处理中,本公司对该诉讼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了合理估计,已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016,597.65 元,目前本公司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为零。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8
公告日期2008-03-18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2004
原告方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曲阳路证券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88.289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1日及2003年1月12日签订了两份金额分别为2800万元及1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资金帐户投入现金3800万元,原告依约投入现金2450万元和价值1350万元的有价证券。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代为保管及监控原告所有深沪股东及资金帐户的便利条件,分次将原告帐户内股票卖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共从原告资金帐户中拿走74.489651万元佣金及合同利息313.5万元和3800万元资金。 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36.1465345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佣金52.142755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利息291.198万元。
判决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曲阳证券营业部返还原告10386569.46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984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4492万元。
判决日期2004-12-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1 月13 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6-01-13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7 日同胜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银河证券向同胜公司偿还人民币1000 万元。现该笔款项已汇到同胜公司帐户。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3
公告日期2006-05-13
案件名称证券投资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营业部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阳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泰阳证券长沙留芳岭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唐伟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88.870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2年11月6日将其股票从被告泰阳证券黄兴营业部、泰阳证券留芳营业部、光大证券长沙营业部处转托管至被告海通证券所属的海通光华营业部同胜公司帐上,然而当原告查询时,海通光华营业部称帐户内既无资金也无股票。 诉讼请求:(1)各被告按2002年11月6日托管时的股票市价返还原告股票资金款22888703.48元及其占用资金的利息254.06万元。
判决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同胜实业有限公司股票损失款17697832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至2002年11月7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第三人唐伟对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被告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证券营业部、泰阳证券长沙留芳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长沙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7156元,财产保全费130520元,共计267676元,由原告负担80302.8元,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负担93686.6元,第三人唐伟负担93686.6元。
判决日期2005-05-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6 年1 月26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7 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6-01-26
执行情况同胜公司已于2006 年4 月17 日,收到上述诉讼执行款2140 万元,此项诉讼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8
公告日期2005-04-18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19
原告方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华天秦台计算机网络公司其它出资方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湖南华天秦台计算机网络公司其它出资方未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出资义务,导致湖南华天秦台计算机网络公司无法按计划正常运营,本公司已于2002年3月19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进入二审阶段。
判决内容判决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2002-1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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