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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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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股份抵偿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08
原告方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清水河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1.659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与深圳市清水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河公司”)签订了《“吉发股份”法人股转让协议书》《“川投长钢”法人股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清水河公司将持有的392.766万股“吉发股份”(现更名为“s吉生化”,股票代码:600893)法人股股票抵偿该司所拖欠我司人民币750.183万元;清水河公司将拥有的239.085 万股“川投长钢”(股票代码000569)股票抵偿所拖欠我司人民币241.476万元,共计人民币991.659万元。协议还约定由清水河公司负责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协议生效后,受当时政策限制等因素制约,清水河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股票过户给本公司的登记手续。2006年12月8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以收回本公司债权。2007年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财产数额以价值人民币15,000,000.00元为限。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清水河公司名下的263.5702万股“s吉生化”股份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1月24日到2008年1月23日。本案已经于2007年3月5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日,尚未判决。 5、2004年8月2日至11月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与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生物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协议。因创益生物公司未办妥相关施工许可证,致使该工程于2005年5月18日停工。2006年4月18日,经深圳市轩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和发承包双方确认,市政总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697,566.42元。由于创益生物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市政总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追索创益生物公司、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和相关费用。2007年1月15日仲裁庭在华南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本案。2007 年4 月3 日作出(2007)中国贸促深裁字第d34 号裁决书,裁决创益生物公司限期支付给市政总公司工程款、停工补偿费、遗留钢筋款、投标保证金、律师费、仲裁费本息共计18,409,958.36 元(利息暂计至2007 年5 月1 日),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裁决后,市政总公司已2007 年4 月19 日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现仍处于执行程序中。 本公司诉深圳市清水河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 吉生化”(证券代码:600893)股份抵偿债务纠纷一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终结,该事项的详细情况已在2007 年8 月15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清水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991.659 万元及利息(从2001 年10 月24 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则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491 元,均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9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诉深圳市清水河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 吉生化”(证券代码:600893)股份抵偿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作出如下二审(终审)判决: 清水河公司对其尚欠天健公司的债务991.659 万元及利息,仍应清偿;天健公司上诉请求本院确认“吉发股份”法人股转让协议有效,并判令清水河公司将其名下的263.5702 股“S 吉生化”变更至天健公司名下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312.81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 月1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财产数额以价值人民币15,000,000.00 元为限。2007 年1 月24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清水河公司名下的263.5702万股“S 吉生化”股份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 年1 月24 日到2008 年1 月23 日。本案已经于2007 年3 月5 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日,尚未判决。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07 年12 月20 日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2008年10 月31 日本公司与清水河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清水河公司将其名下的263.5702 万股“S 吉生化”变更至本公司名下,结清本诉讼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解协议已提交市中级法院。 2009 年6 月公司收回清水河公司欠本公司的债务992.26 万元,7 月份收回利息512.70 万元。 合计收回债权本息1,504.96 万元,“S 吉生化”变更至天健公司名下之主张,法院未予支持。至此,本案已结案。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10
原告方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 
被告方香港保华—中铁联营工程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64.62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香港分公司1999 年与香港保华—中铁联营工程公司签订的将军澳地铁工程,合同总金额为港币66,882,580.00 元, 截至2001 年末已完成工程量的76%,已收工程款港币33,222,134.61 元,后由于在施工中双方出现纠纷而中止施工合同,扣除抵扣款后,尚有港币11,646,200.00 元的工程款香港保华—中铁联营公司以工程质量没有达标为由拒付,本公司于2001 年10 月已聘请律师起诉香港保华中铁联营公司,要求该公司按决算金额支付结算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向该公司进行索赔。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香港法院仍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案件未见新的进展。
受理法院香港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0
公告日期2010-04-20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0-27
原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被告方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26.9836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10 月27 日,市政总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件第三方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退还多付工程款36,269,835.94 元及利息、支付管理费3,603,252.95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7 日已受理立案[(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 号],确定:2010 年3 月17 日交换证据,3 月19 日开庭。2010 年2 月16 日第三方提出管辖权异议,2010 年2 月25 日市政总公司提出反驳意见, 2010 年3 月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已计提诉讼损失本金36,269,835.94 元及利息24,865,814.15 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25
公告日期2008-12-25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5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0 年度实施向海外总公司收购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及建筑工程牌照使用权(涉及金额2580 万元),由于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已提交仲裁,并分别于2005 年3 月22 日、4 月28 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10 日,经深圳仲裁委员会〔2008〕深仲裁字第0005 号终局裁决,本公司向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8,430,000 港元,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4,046.29 元,及反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10,725 元、港币61,680 元。
判决日期2007-12-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终审判决后,公司已于2007 年度计提了843 万港币的诉讼损失。 2008 年3 月12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限本公司5 日内履行仲裁裁决。对此,本公司2008 年3 月26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予以撤消,但于2008 年6 月10 日被中院驳回。2008 年7 月21 日,本公司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08 年12 月9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2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审仲字第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冲裁字第0005 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22
公告日期2008-10-22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1-02
原告方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市政总公司退还盐田港集团多支付的港口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9亿元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38,029,924.87元及利息(从200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120元,由原告负担615,586元,被告负担192,534元。审计鉴定费1,517,484元,由原告负担758,742元,被告负担758,74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5-07-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 号民事判决为:市政公司返还盐田港集团多付的工程款36,269,835.94 元及利息(从2000 年11 月2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20 元合共1,616,240 元,由上诉人盐田港集团负担1,249,353.52 元,上诉人市政公司负担366,886.48 元。原审计鉴定费1,517,484 元,由盐田港集团负担758,742 元,由市政公司负担758,742 元。一案案件受理费由盐田港集团预交,盐田港集团、市政公司分别预交了鉴定费758,742 元,盐田港集团、市政公司分别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20 元,扣除其应负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后,本院应向盐田港集团退还366,886.48 元,向市政公司退还441,233.52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 年8 月17 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 年10 月26 日开庭调查进行二审。本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后,10 月7 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2 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向对方返还工程款及利息53,015,261.46 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120,415 元。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次终审判决减少公司2007 年度利润16,148,894.47 元。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计提诉讼损失本金36,269,835.94元及利息17,908,983.40 元,共计诉讼损失54,178,819.34 元,因上述本金与利息已计提完毕,故对公司以后年度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报告日,此判决尚未执行。本公司正在通过市国资委与盐田港集团及相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争取把本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008 年10 月13 日,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由盐田港集团负责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自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至市政总对第三方追索诉讼结束之前,盐田港集团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由市政总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对本案相关第三方追索工程款的诉讼;(3)市政总所欠盐田港集团的款项数额为判决书生效时所确定的金额。判决书生效后和本案中止执行阶段依法所产生的利息在市政总完成对第三方诉讼后由双方商议解决。 2008 年10 月20 日,公司收到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8 年10 月13 日,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深圳市国资委的直管企业,已就有关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8-15
原告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2 年8 月15 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返还宝龙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7 年4 月30 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返还宝龙公司超付的工程款3,285,493.53 元及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2 年8 月15 日至还款之日止计付)
判决日期2007-04-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07 年7 月31 日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2008 年3 月1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民-终字第367 号《民事调解书》:市政总向宝龙公司返还超支付的工程款300 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审计费222,295.98 元。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账面计提诉讼损失300 万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30
原告方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 
被告方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69.7566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2 日至11 月8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与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生物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协议。因创益生物公司未办妥相关施工许可证,致使该工程于2005 年5 月18 日停工。2006 4 月18 日,经深圳市轩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和发承包双方确认,市政总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697,566.42 。由于创益生物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市政总公司于2006 年8 月30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仲裁申请,追索创益生物公司、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和相关费用。2007 年1 月15 日仲裁庭在华南分会所地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内容2007 年4 月3 日作出(2007)中国贸促深裁字第D34 号裁决书,裁决创益生物公司限期支付给市政总公司工程款、停工补偿费、遗留钢筋款、投标保证金、律师费、仲裁费本息共计18,409,958.36 元(利息暂计至2007 年5 月1 日),深圳益生堂生物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7-04-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裁决后,市政总公司已2007 年4 月19 日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现仍处于执行程序中。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黄贵乾 谭祥珍 
被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与黄贵乾、谭祥珍(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该院于2007年10 月19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1033号民事判决。2、深圳市政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对方工程款2,360,865.23 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受理21,844 元,其他诉讼费10,921 元,鉴定费100,000 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5 元,一、二审费用共165,530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7-10-19
执行情况因原审原告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第1033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后,公司已于2007年度计提了355 万元的诉讼损失并于2008 年1 月实际支付。
受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24.38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纠纷一案(涉及金额924.38万元),现没有进展,仍在评估、审理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被告方香港保华—中铁联营工程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64.62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铁联营公司以工程质量没有达标为由拒付港币1164.62万元的工程款,本公司提起诉讼。现没有进展。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3
公告日期2004-08-03
案件名称建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河北省宣大高速公路管理处 
被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1.29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河北省宣大高速公路管理处因建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被告及反诉方(市政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等共计153.95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等共计201.29万元。双方应支付款项相抵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7. 34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9
公告日期2002-04-09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被告方长鸿地产(深圳)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6.82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长鸿地产深圳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0)深福法经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长宏地产深圳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96.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市政总公司已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01年9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1)深福法执字第168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一、本院(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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