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9 |
公告日期 | 2010-06-19 |
案件名称 | 出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1693.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诉讼原因:1987 年9 月7 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 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49%;1989 年5 月24 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 点的价格(853,135.00 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 年6 月30 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诉讼请求:(1)确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收回被告本公司用于出资但一直没有过户至深圳信兴实业公司名下的城西鸡场土地使用权[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28143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的经济补偿归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所有;(2)判令被告本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城西鸡场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已补偿的7586.50 平方米用地补偿款人民币461693 元及其从2002 年5月1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0 年5 月15 日为人民币289205 元);(3)由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10 年6 月17 日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担保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8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深仲受字[2008]第841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2008年6 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1、诉讼原因:兴业银行与本公司于2005 年6 月16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 亿元,期限为一年,并由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女士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2008 年6 月12 日本公司尚欠兴业银行本金8,000 万元,利息4,722,653.12 元,合计84,722,653.12元。
2、诉讼请求:
(1)裁决本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兴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本金8,000 万元、利息4,722,653.12 元(暂计至2008 年6 月12 日)及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息。
(2)确认兴业银行对本公司出质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对质押权利进行处置。
(3)裁决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女士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轮候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四家子公司的股权;查封了本公司名下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本公司名下的工业产房。
本公司于2008 年7 月收到了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深仲受字[2008]第841 号)。目前,本案尚未开庭仲裁。本公司于2009 年4-6 月份已偿还兴业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00 万元。
目前,双方正就具体的事宜履行相关手续,本案尚未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本公司于2003 年11 月13 日签订了两笔均为2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为一年,该两笔借款分别由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按规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故农行布吉支行于2005 年5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于2006 年12 月6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 号、257 号受理通知书。 |
判决内容 | 2007 年4 月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62157.50元;判决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7-04-0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 年9 月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84 号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9-06 |
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和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农行布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08 年1 月22 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执字第185 号执行令和民事裁定书。
2009 年9 月28 日,本公司、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农行布吉支行四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的还款方案为:(1)本公司在协议签订当天还清银行原代垫相关诉讼费共262,157.5 元、还清债务确认日止的全部欠息扣除拟减免息人民币295 万元后的剩余利息人民币15,109,039.84 元,并归还本金人民币5,232.84 元。(2)本公司在2013年9 月20 日前即四年中分期还清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9,800,000 元,即每季度归还本金人民币300 万元,利率按协议签订日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于2005年5 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6 年12 月6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受理通知书。
诉讼原因:2003 年11 月19 日,本公司与农行布吉支行签订了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为一年,该笔借款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按规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故农行布吉支行于2005 年5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
(1)本公司偿还农行布吉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62,750 元(暂计至2005 年4 月20 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农行布吉支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2009 年3 月12 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年4 月20 日为人民币162,750 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23.75、财产保全费126,333.75 元,共计人民币262,157.50 元由本公司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9 月28 日,本公司、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农行布吉支行四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的还款方案为:(1)本公司在协议签订当天还清银行原代垫相关诉讼费共262,157.5 元、还清债务确认日止的全部欠息扣除拟减免息人民币295 万元后的剩余利息人民币15,109,039.84 元,并归还本金人民币5,232.84 元。(2)本公司在2013年9 月20 日前即四年中分期还清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9,800,000 元,即每季度归还本金人民币300 万元,利率按协议签订日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
公告日期 | 2010-04-24 |
案件名称 | 专项基金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被告方 | 养猪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养猪公司专项基金借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7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5978 号判决本公司下属养猪公司归还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万元和利息8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5-11-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 月,养猪公司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养猪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9 年12 月20 日前付清所有款项。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养猪公司仍有1,014,000.00 元本金及相关诉讼费合计20,410.00 元尚未归还。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养猪公司仍有498,000.00 元本金及相关诉讼费合计20,410.00 元尚未归还。
报告期末,养猪公司仍有68,000 元本金及相关诉讼费合计20,410.00元尚未归还。截止2010 年1 月31 日,养猪公司已付清所有欠款。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6 |
公告日期 | 2010-02-06 |
案件名称 | 出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 |
原告方 | 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0 日受理了中粮集团诉本公司出资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24 日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诉讼原因:1987 年9 月7 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 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9%;1989 年5 月24 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 点的价格(853,135.00 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 年6 月30 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中粮集团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 万元。
(2)判令被告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20 日受理了中粮集团诉本公司出资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24 日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定于2009 年9 月4 日开庭审理本案
因中粮集团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情况如下:1、准许中粮集团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800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900 元,由中粮集团负担。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17 |
公告日期 | 2009-09-17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 |
原告方 |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建军 张志忠 刘忠明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9.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于2004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峰公司”)、王建军、张志忠、刘忠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99年1月28日,被告昱峰公司与原告中建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中建公司工程款1909.8万元,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及本公司是该工程的土地出让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昱峰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909.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王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4)判令张志忠、刘忠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4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于2007 年12 月26 日开庭审理。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1999 年1 月28 日,被告昱峰公司与原告中建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中建公司工程1899.8 万元。
本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
判决内容 | 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即本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1-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了(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7-07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6年10月27日,经中建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本公司的部分资产和控股子公司股权。
2009 年4 月8 日,本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 号判决书。本公司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27 日签发的(2009)民监字第258 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8 月27 日签发的(2009)民监字第2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5 |
公告日期 | 2009-08-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2-23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后转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欠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以下简称“华强支行”)950 万元逾期未能偿还,后华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故东方公司于2006 年2 月23 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50 万元及其利息57 万元;(2)、担保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 年4 月14 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定于2008年5 月9 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8年6月2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950 万元及其利息;
(2)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0 月6 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执字第889 号执行令和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08 年12 月29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09 年9 月30 日前分期偿还上述欠款。
2009 年4 月2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深中法执字第889 号结案通知书。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0 |
公告日期 | 2009-04-2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2-23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93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依据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人民币6,932 万元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1、以本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两笔共2,307 万元:(1)借款本金1,700 万元,由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保;(2)借款本金607 万元,由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以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三笔共3,755 万元:(1)本金650 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担保;(2)借款本金1,485 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保;(3)借款本金1,620 万元,由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担保。
3、以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一笔870 万元,由布吉镇经济发展股份公司担保。
2006年2月23日,东方公司就借款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未向东方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05年12月2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欠东方公司本金6,932万元,利息约600多万元。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6,932万元,利息约600多万元。(截止2005年12月20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相关的担保单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6 月25 日,本公司与东方公司达成了《整体债务重组协议》(见公司于2007 年6 月27 日在《证券时报》C7 版的临时公告)。截止本公告日,根据《整体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案号为(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62、号、(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2792 号、(2006)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40 号的三个案件已结案;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 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9 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6 号的三个案件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束了相关诉讼程序。
报告期内,本公司已全面履行完毕《整体债务重组协议》。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0 |
公告日期 | 2009-04-2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 |
被告方 | 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银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公司)借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2 月2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借款本金769 万元,以及该款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每日0.020735%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12-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据此计提预计负债8,435,612.78 元。至2008 年3 月20 日,该项借款未还本金合计269 万元,欠息1,412,084.82 元,经本公司申请,上海银行同意免除欠息合计1,412,084.82 元,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27 日前已经代新生力公司偿还该项借款本金269 万元及2008 年3 月21 日至2008 年9 月21 日半年期利息10.5 万元及相应的诉讼和保全费87430元。通过是次银行利息减免,本公司实现债务重组收益1,412,084.82 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30 |
公告日期 | 2008-07-30 |
案件名称 | 担保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6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后转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于2003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科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抖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0年12月22日,本公司为科抖公司在建行深圳分行田背支行借款5960万元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为2001年12月22日。借款到期后,科抖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本金5900万元,利息16,349,371.28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科抖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5900万元及到还清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7月2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行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东方公司公告已经受让了建行深圳分行的上述5900万元债权。 |
判决内容 | 2004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4-09-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2-26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案号为(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6 号的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科抖公司相关财产。
2006年8月14日,经东方公司申请执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城法执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本公司的相关财产,根据该裁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的部分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2008 年2 月25 日,经过多次的积极沟通和协商,本公司与科抖公司、东方公司、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中,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是以新追加的担保人身份加入到《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中。1、四方确认,在(2006)城法执字第1016 号案件中,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科抖公司应偿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8,472,289.60 元,利息人民币4867 万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154,033.72 元及其可能产生的案件执行费用。2、科抖公司承诺从2008 年2 月26 日起至2008 年6 月15 日止分五期向东方公司归还人民币5300 万元。3、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为科抖公司5300 万元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不会因为本协议无效、被撤销、被解除而解除为科抖公司5300 万元的付款义务的担保责任;若科抖公司按本协议约定任一期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科抖公司逾期十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代科抖公司履行当期偿还义务。4、东方公司同意在收到科抖公司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5300 万元款项后,视同科抖公司已履行完毕编号为(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 号判决书项下对东方公司的还款义务,并免除本公司在(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 号判决书中对东方公司所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08 年6 月15 日,根据2008 年2 月25 日本公司与科抖公司、东方公司、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约定,科抖公司和深圳兴辽实业有限公司已偿还了5300 万元的债务,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故东方公司按约定免除本公司在(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0 号判决书中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
公告日期 | 2008-04-29 |
案件名称 | 国债交易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2-01 |
原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983.99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一、本公司于2000年8月3日、9月5日分两笔将人民币8000万元汇入申银万国的清算中心,委托申银万国营业部买入0100420国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9831892.60元。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买入国债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后本公司多次要求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给付国债,均遭无理拒绝。经查,本公司国债帐户余额已变为零。本公司于2001年2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返还0100420国债79839972.60元并偿付法定孳息(暂计人民币2227535.2元),申银万国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起诉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1)沪初字第85号。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向本公司送达本案《通知》,称: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函告该院,已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因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查处。
三、鉴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未就上述案件提供与刑事侦查相关联的证据, 本公司于2001年7月4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就上述事项再次起诉两被告,请求返还国债或赔偿国债本金及孳息。 起诉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
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向本公司送达(2001) 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以相同事实、理由对两被告重新提起的诉讼,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
五、本公司认为,本案案情简单清楚,只涉及本公司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以及负有补充清偿责任的申银万国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不应因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查处而受影响。因此,本公司于2001年8月30日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发回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10 月13 日作出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0 号裁定。本公司又于2001 年10 月将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 年11 月7 日受理此案,并于2002 年1 月16 日开庭审理,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2006年10月9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6-10-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7 年5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5-18 |
执行情况 | 2001年3月,本公司就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向上海中院提起法律诉讼。2001年4月5日,上海中院发出[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85号通知,称: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函告该院,已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因此,上海中院决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查处。鉴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未就上述案件提供与刑事侦查相关联的证据,本公司于2001年7月4日再次向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就上述事项再次起诉两被告,请求返还国债或赔偿国债本金及孳息。起诉获上海中院受理,并于2001年8月21日向本公司送达(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以相同事实、理由对两被告重新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本公司认为,本案案情简单清楚,只涉及本公司与申银万国陆家浜营业部以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申银万国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不应因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查处而受影响。因此,本公司于2001年8月30日以上海中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并案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中院一审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上海中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发回原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海高院于2001年10月13日作出维持上海中院290号裁定。本公司又于2001年10月将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法律诉讼。深圳中院于2001年11月7日受理此案,并分别于2002年1月16日、2002年12月4日开庭审理。2003年1月22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将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2003年6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查处相关案件已侦查终结。经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将本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并案处理退回案件受理费不妥,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不当,于2005年2月1日以“[2005]深中法审监民二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此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继续审理本案。2005年9月20日,深圳中院通知本公司,本案已经移送上海中院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
公告日期 | 2008-04-29 |
案件名称 | 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高志辉 |
被告方 | 乔淑华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9.995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自然人高志辉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自然人乔淑华向其支付管理费7041551 元、滞纳金2958400 元,要求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 年6 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38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然人乔淑华应付自然人高志辉管理费5,334,780.57 元、滞纳金2,958,400.00 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06-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2 月25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1 |
公告日期 | 2008-03-1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因到期未能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支行)1950 万元借款,被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新生力偿还本息以及本公司和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查封、冻结了中西药业有关资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中西药业的通知及中西药业2008年3月8日的公告获悉,为了避免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的中西药业有关资产,截止 2008年 3 月 4 日中西药业已依法履行了保证责任,向黄浦支行归还案件项下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3973439.86 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 19500000.00 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4265093.66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8918.1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428.10 元。
2008 年3 月21 日,中西药业以团购的方式购买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康达尔蝴蝶堡若干套商品房,面积约为1000 多平方米。鉴于此,经三方约定,同意中西药业对本公司的债权作为所购商品房的支付对价,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与上款债务金额有差异的,多退少补。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16 |
公告日期 | 2008-02-16 |
案件名称 | 产证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82.15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产证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 月16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康达尔要求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南天大厦第五栋共11 套房产的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涉及金额6,821,540 元。 |
判决日期 | 2007-01-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6 月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04 号判决书,判决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6)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深圳惠好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协助本公司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6-25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16 |
公告日期 | 2008-02-16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2-16 |
原告方 | 广东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29.275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12 月21 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8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兆源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期满后,本公司尚欠中信银行本金729.28 万元及其利息,故中信银行将兆源公司在保证金账户内的7292756.07 元,以抵扣本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2003 年2 月16 日,兆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于2006 年3 月28 日作出了(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兆源公司清偿7292756.07 元及合法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6-03-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 年8 月1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5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8-17 |
执行情况 | 经协商,双方于2007 年6 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15 日履行完毕了还款义务。
2007 年12 月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了(2007)深中法委执字第53 号结案通知书。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28 |
公告日期 | 2007-03-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 |
原告方 | 深圳市南山财政局 |
被告方 | 深圳市前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南山财政局于2005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电公司”)履行借款义务,1995年6月28日,前电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还款期限为1996年6月12日。借款到期后,前电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拖欠本金2000万元,利息528万元。诉讼请求:判令前电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2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前电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还款义务。 |
判决日期 | 2006-10-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年3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申请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前电公司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28 |
公告日期 | 2007-03-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5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深圳分行”)于2005年5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并由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大部分利息,还欠本金5,000万元,利息325,500元。
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25,500元(截止2005年4月20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担保单位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28 |
公告日期 | 2007-03-28 |
案件名称 | 房屋买卖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2 |
原告方 |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90.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于2006年2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昱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峰公司”)、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本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2001年12月18日,被告昱峰公司与原告中建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来昱峰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中建公司要求昱峰公司办理房产过手续及承担违约责任约469万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昱峰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深圳办事处、本公司将房地产办理到原告名下及承担承担违约责任约46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6年6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福法三初字第610-61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败诉。 |
判决日期 | 2006-06-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93-279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胜诉,即本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11-27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0 |
公告日期 | 2005-12-1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饲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与饲料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由"中科系"事件发生之前发生的多笔借款合并成一笔借款共计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并由本公司与华超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饲料公司归还了部分本息,还欠本金3,280万元,利息608,655.87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饲料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人民币贷款本金3280万元及到还清止日的利息(截止2005年1月20日,欠息608,655.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被告本公司与华超公司对被告饲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书(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11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诉饲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部分房产及股权,并依法冻结了华超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02,998,8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36%),且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2 |
公告日期 | 2003-04-1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明天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的北国际5.5%的股权,已于2000年9月27日转让给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约定由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国投)代缴该6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但北国投仍未将该笔款项返还给本公司。故公司管理当局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明天控股、北国投返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66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认为本司曾为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向北国投贷款一亿元提供担保,故本司应收的6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已和贷款担保责任“债的抵销”,由此而驳回本公司请求明天控股支付出资转让款人民币6600 万元,北国投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1-12-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将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08-19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16 |
公告日期 | 2002-10-16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0 |
公告日期 | 2002-04-20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1 |
原告方 | 申银万国 |
被告方 | 上海中科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银万国诉上海中科信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0 |
公告日期 | 2002-04-20 |
案件名称 | 反担保协议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01-03 |
原告方 | 中西药业 |
被告方 | 上海中科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西药业诉上海中科反担保协议纠纷案。中西药业于2001年1月3日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科公司将900万股胜利股份质押给中西药业。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5月11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 )沪一中经初字29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中科公司确认尚欠中西药业款项51,016,745 元,上海中科公司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若不能到期清偿,则以其所有的,可执行的胜利股份法人转配股折价清偿;若上述股票不能执行或执行不足,上海中科公司仍应继续清偿。截至期末,上述协议尚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4 |
原告方 | 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9年12月8日,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 约定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股份中的45%的股份有偿转让给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4500万元;但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后,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将转让款支付给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经多次向海南禾华催款后,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未付款,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于 2001年4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7月16日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合同》,由海南禾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转让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的股份返还给本公司;随后,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 月初在深圳市龙岗区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30 |
公告日期 | 2001-06-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 |
被告方 | 杭州华亚实业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夏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于2001年3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亚公司、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令华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2.3975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4-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由于华亚公司目前无力偿还债务,故本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致函武林支行,就执行判决一事与武林支行进行了协商,并于2001年6月29日收到该行回函。在回函中,该行同意本公司在归还300万元本金的前提下,余款700万元给予转贷,对予转贷的700万元,以担保的形式解决;并同意在妥善解决此事的前提下免除罚息。
本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将依法对华亚公司进行追索。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14 |
公告日期 | 2001-06-14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7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同担保纠纷,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沪一中执字第(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南燕园名下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87906000股权过户至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扣海南燕园对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6720万元及其利息。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