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进口代理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2397.6048 万元 |
| 案件描述 |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进口代理纠纷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因在进口代理协议中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也作为被申请人一起被申请仲裁。 |
| 判决内容 |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付给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3,155,977.94元,本公司赔偿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罚息计人民币1,805,632.98元;裁令本公司付给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资金820,070.43元;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诉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08-2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4年9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本公司及智雄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本公司及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以2,700万为限。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号执行令,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NO.0001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位于租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深圳蛇口工业区SKG506-03工业用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查封期限为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7年3月29日。
2005 年4 月2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1 号通知书,通知由深圳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蛇口沿山路旁的厂区(含办公楼、仓库等)资产进行评估;2005 年6 月4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2 号民事裁定书,拍卖、变卖我公司位于蛇口工业区的厂区建筑物(含办公楼、厂房),执行标的以2,700万为限。2006 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1488-3 至1488-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卖本公司位于南山区北路住宅区12 套房产,变卖款由购房人直接付至法院,以清偿本公司所欠债务。至此,对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对火炬进出口有限公司仍未清偿完毕。2006 年12 月20 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06)城法执字第5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2004)株仲裁字第017 号裁决书(一)、(二)、(四)项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7 年2 月28 日,火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暂缓执行期限已过为由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株洲仲裁委员会的[2004]株仲裁字第017 号裁决,该院于2007 年3 月1 日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53号准予恢复执行决定书,恢复执行株洲仲裁委员会的[2004]株仲裁字第017 号裁决。并同时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53 号民事裁决书,继续查封本公司租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位于滠口工业区SKC506-03 的5057 平方米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2008 年4 月25 日,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将未清偿的债权转让给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该院(2006)城法执字第553 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科健大厦(位于蛇口工业区SKC506-03的5057 平方米工业用地)的查封,并以其处置款项用归还欠付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项
2010 年1 月12 日,阳江市江城区
法院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5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4)株仲裁字第017 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赵力源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5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营销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总价值12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11月28日。浦发深圳分行已依约承兑汇票。同日,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为科健营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垫付的款项,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赵力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
| 判决内容 |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赵力源对科健营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6 月10 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 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 年5 月1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27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3月28日,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9-15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00 万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赵力源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 万元及利息。2004 年2 月25 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6 张,总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 年8 月25 日、2004 年10 月23 日和2004 年10 月26 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2 月15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09、4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5,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6 月10 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 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 年5 月1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4-13 |
| 原告方 | 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3354.22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13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93,354.22 元。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0 月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93,354.22 元。 |
| 判决日期 | 2005-10-2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 年12 月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执字第2789 号执行令。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赵力源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信息)的贷款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信息提供四笔短期贷款合计5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13日、5月28日向科健信息发放了1000万元、1920万元、128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上四次放贷总额为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0月26日、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3日及2004年11月28日。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归还借款,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5、40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
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1000万元、19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7.56%计收复利);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1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316%计收复利);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5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565、566 号执行令,浦发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05 年5 月11 日,公司与浦东深圳分行深圳市思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原持有的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4.645%的股权转让给思杰公司,转让价款30,886,174元,付款条件为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首期款1,000 万元,余下款项在公司采取措施解除安科公司为本公司和智雄电子的担保后再行支付;转让款直接支付至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设立的账户,用于偿还本公司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或担保。协议签订后,思杰公司已直接向浦发深圳分行支付了首期款1,000 万元用于归还本公司为科健信息的担保款,且安科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但相应的担保解除手续仍未办理完成。2009 年8 月31 日,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重庆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科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安科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重庆安科公司在收到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确认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886,174.00 元,并在信达深圳办、上海东兴公司、浦发深圳分行三家债权人间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回函,其中用于偿还本公司欠付信达深圳办的利息费用7,864,200.00 元(本公司冲减了应付利息)、用于偿还智雄电子在上海东兴公司的借款6,453,303.91 元(该借款由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冲减了应付智雄电子款项)、用于归还科健信息在浦发深圳分行的借款6,568,670.09 元(该借款由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增加了应收科健信息款项)。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1-23 |
| 原告方 |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8199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 年11 月23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819,900 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0,000 元。
截止20090630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110,000 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0,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15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5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3月,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3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向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2004年3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仅归还了250万元,余1750万元未还款。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经法院判决,2005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一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
2007 年11 月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2 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油大道西侧鸿隆大厦第九、十层房产,位于深圳市荔园大厦乙栋1B、4B-10B、14B、21B、3G、6G、20G-22G、1H、4H、13H、14H、17H、19H-23H,查封期限一年。
2008年8 月4 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4 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2009 年7 月24 日,该院作出(2005)郑执字第157-5 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23 |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
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6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及利息。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因本公司未能归还到期的借款于2004年8月23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利息378419.19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本金、利息195609.96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1400万本金、利息182,809.23元欠息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5-02-16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0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实体原判。 |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9-30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2007 年7 月2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718-2 号民事裁定书,对于(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深圳市商业银行可依法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由于查封房产的期限即将届满,信达深圳办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 年7 月21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933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09 年8 月31 日,公司、信达深圳办、安科公司等六方签订协议书,以转让安科公司股权款项偿还了欠付的利息费用7,864,200.00 元,并解除了安科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11-20 |
| 原告方 | 华电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67.8511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发生代理采购合同纠纷,2007 年11 月20 日,华电有限公司[CEIEC(H.K)Limited]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信用证垫款及手续费利息3,678,511.22 美元 |
| 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4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中法民四初字第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电有限公司[CEIEC(H.K)Limited]垫款本金2,900,800.00美元及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支付)手续费11,588.96 美元. |
| 判决日期 | 2009-06-0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华电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 年9 月7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1029 号执行令。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4-24 |
| 原告方 | 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275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2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27,500元及违约金。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8 月2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27,500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8-2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81231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归还5,000.00 元。
截止20090630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归还6,000.00 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归还60,00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6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本公司为深圳市万德莱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2,600万元。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代万德莱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及利息3,975,777.81元。 |
| 判决日期 | 2004-08-03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4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发出NO.000748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为6个月(自2004年8月3日至2005年2月2日)。
2004 年4 月21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万德莱破产还债。
2004 年2 月23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关于申报破产债权的通知”,提请本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8 日申报了2600 万元本金及4,101,676.08 元利息(利息计至2004 年2 月日),合计债权人民币30,101,676.08 元。2006 年4 月1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债权分配汇总表》本公司可分配回1,156,446.19 元,该款本年已收入本公司银行账户。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2,600 万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广告费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8-20 |
| 原告方 | 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68862.88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 年8 月20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广告费468,862.88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1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广告费464,324.75 元及利息4,600 元。 |
| 判决日期 | 2005-11-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71231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50,000 元。
截止20090630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5,000 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50,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信用证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62.408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浦发深圳分行要求本公司补交90%的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第561、56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向浦发深圳分行补交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49号、(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7、(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8号、(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9号、(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60号《结案通知书》,具体如下: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49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信技术有限公司35%股权的分红款中扣划人民币2,250,546元,扣除4,246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余款人民币2,246,3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49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
2009 年12 月22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2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 元的房产;2010 年1 月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665-3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智雄电子评估总价23,538,190.00 元的房产。2010 年1 月21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1-3 号拍卖通知书,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用以偿还所欠银行款项。2010 年2 月24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字第661~665-3 号、第661~665-4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智雄电子评估总价共计23,636,170.00 元的房产,已以19,516,792.00 元的价格拍卖完成,拍卖款项已收到,上述款项将用于偿还所欠银行款项。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下称科健营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营销提供短期贷款2,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于2004年4月30日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0月30日。同日,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与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科健营销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及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6 月10 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 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 年5 月1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1074.24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承揽合同纠纷,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印刷款人民币91,074.24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2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91,074.24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9-21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1,896.46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25日,科健营销开出并承兑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科健信息,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25日。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为科健营销提供票据保证。同日,科健信息向浦发深圳分行贴现了该票据。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支付票面金额的款项,科健信息未按约承担支付责任,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科健信息、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对科健信息上述付款义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6 月10 日,由于公司重组,深圳中院中止执行上述3 案,由于公司重组未能成功,浦发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9 年5 月18 日,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666~67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3-15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9 月29 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2004 年9 月30 日,光大上海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 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如期归还贷款。2007 年3 月15 日,光大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400 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7 年8 月6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借款本金1,4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 |
| 判决日期 | 2007-08-06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 年7 月3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8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光大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 年12 月1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 号执行通知书。2008 年1 月24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1242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 年12 月24 日,法院补充了一份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明细:轮侯冻结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的投资股权及收益,期限至2011 年12 月23 日止。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814074.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7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14,074.00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1-03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后上诉但未到庭,法院于2005 年4 月18 日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79 号民事裁定书以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330,00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0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3 月27 日,广发深南支行与深港工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美金90 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 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美金90 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2 月29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8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美元9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5-12-2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726.32 万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5-09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1 月19 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本金2,500 万元,到期日为2004 年11 月19 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 年5 月9 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1)康达尔公司偿还农行布吉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62,750 元(暂计至2005 年4 月20 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本公司对康达尔公司所欠农行布吉支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康达尔公司及本公司承担。 |
| 判决内容 | 2009 年2 月1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康达尔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5 年4 月20 日为人民币162,750 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对康达尔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康达尔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23.75、财产保全费126,333.75 元,共计人民币262,157.50 元由康达尔公司及本公司连带负担。 |
| 判决日期 | 2009-02-1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康达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 年12 月9日,该异议被驳回。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250 万元。
2009 年5 月5 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法执字第572 号执行令。2009 年9 月28 日,公司、科健集团、农行布吉支行、康达尔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在2013 年9 月20 日前分5 次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4 |
| 公告日期 | 2009-08-24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1-24 |
| 原告方 | 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32527.79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 年11 月24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货款232,527.79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8 月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9 号民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 年11 月30 日前支付10,000 元,2006 年12 月30 日前支付10,000 元,自2007 年1 月起至2007 年10 月期间,本公司应于每月30 日前支付20,000 元,余款12,527.79 元于2007 年11 月30 日前支付完毕。2007 年本公司已经支付65,000 元。
截止20090630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支付85,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2-27 |
| 原告方 | 曾向辉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39966.96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曾向辉于2005 年12 月27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9,966.96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7年1 月15 日,本公司与曾向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 年1 月至2007 年7 月的每月月底前向曾向辉支付30,000元,于2007 年8 月31 日前付清余款29,966.96 元,曾向辉放弃要求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本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26 元。若本公司连续两期未履行前项规定支付货款,曾向辉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28 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35,0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1-01 |
| 原告方 | 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64350.1600 元 |
| 案件描述 | 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4年11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
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2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货款764,350.16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6-2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货款3 万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12-28 |
| 原告方 | 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007 年12 月28 日,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20 万元及滞纳金。 |
| 判决内容 | 2008 年7 月2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 万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06 年4 月1 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
| 判决日期 | 2008-07-2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10 |
| 原告方 | 颜正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498.2000 元 |
| 案件描述 | 颜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因与本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7 年10 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电费19,498.2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8 年3 月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颜正19,498.20 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8-03-0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广告费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757.2956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 |
| 判决内容 | 2004年11月11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拖欠原告的广告费人民币57,572,955.75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1-11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2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本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
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 年8 月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7 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公司未交上诉费为由裁定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
2005 年11 月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号执行令,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4 月2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2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所有的手机生产线及机器设备一批以人民币643,670 元抵偿给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产已被处置,处置款项尚未支付给东方日海。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5-12 |
| 原告方 | 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856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新技术)于2006 年5 月12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美元5,008,560.00 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8 月2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8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易通新技术确认本公司已于2005 年1 月向其付款1,476,000 美元,且该笔付款为应付货款的一部分,本公司承诺,分三期向易通新技术偿还货款余额3,532,560 美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 个月内,偿还货款1,413,024 美元,3 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 美元,5 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 美元。如本公司不能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还款,视为违约,应在违约后立即一次性向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余额,并支付该款项自其违约之日至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所产生的利息,对此,易通新技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揭中法执委字80号查封通知,裁定查封深圳市南山区松平路T404-0020号土地(科技园土地);鸿隆大厦第九、十层;华联花园共15套房;荔园大厦乙栋共43套;冻结本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三星科健公司35%的股权、深圳科健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0%股权、智联科公司70%的股权、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7.4074%股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5-17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7 月22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0702Q186 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2004 年9 月17 日,全网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各为1000 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本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都为全网公司。本公司将两张商业承兑汇向银行贴现,票据到期后,本公司、全网公司未付款。2006 年5 月17 日,浦发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1 日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3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全网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8-04-01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江苏分行 |
| 被告方 | 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2 月30 日,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与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为长恒公司开出的金额合计为2,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出具保证函一份,为上述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汇票到期后,长恒公司未按约定将足额票款交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垫支人民币1,400 万元,为此,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恒公司归还本金1,4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4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的诉求。 |
| 判决日期 | 2005-07-0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8 月29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3 号执行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08 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08)再次发出玄执字第592 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公司在2008 年4 月21 日前履行义务,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03 |
| 原告方 | 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482.3663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3 日,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14,823,662.99 元。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0月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4,823,662.99 元,承担受理费84128.32 元。 |
| 判决日期 | 2005-10-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2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执字第203 号执行令,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 案件名称 | 土地租金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4-24 |
| 原告方 |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7.564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5 年4 月24 日,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返还已使用的土地、支付拖欠的租金482,122.16 元及滞纳金1,253,517.62 元。2006 年8 月8 日,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4 万元,收回地上建筑物科健大厦及附属物。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11 月23 日,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就(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30 号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原《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因到期而自然中止,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所涉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公司截止至2006 年11 月23 日拖欠招商创业公司土地租金共计964,244.32 元,双方同意按照拖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所拖欠租金的利息。
2008 年4 月24 日,在南山区法院的主持下,招商创业与本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将上述土地上由本公司兴建的科健大厦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归招商创业;本公司负责解除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因本公司与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新强”)债务纠纷对科健大厦的查封;招商创业向本公司分期支付1,700 万元作为补偿,本公司及已承租的租户在2008 年4 月17 日起至2009 年1 月23 日之间陆续清空科健大厦并向招商创业移交;房产在交付前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交付手续完成后,(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30 号案件项下本公司所欠招商创业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的本金及利息等),以及前述债务之外新发生的截至本协议约定的最后清空日止本公司所欠招商创业的全部土地租金本息、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等债务即消灭。2008 年4 月25 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科健大厦的查封。2008年5 月,招商创业将科健大厦首期补偿款1,450 万元支付给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用于偿还欠付广西新强的款项;2009 年1 月19 日,本公司与招商创业签署《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确认书》,确认了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2009 年1 月23 日,与招商创业签订补充协议,由于本公司在清空科健大厦过程中造成的部分建筑物及消防设施损坏及部分租户未按期交还房屋,补偿款变更为1,666,51 万元。招商创业已将补偿尾款129.85 万元直接支付给广西新强用于清偿本公司债务;其他补偿款已按约定由招商创业将科健大厦2008 年5 月后的租金由本公司收取予以抵补。2009 年1 月公司已按约定交付房产,补偿款亦支付给广西新强.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华强支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4,000 万元。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2 月15 日分别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3、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维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6-0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2 月1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143 号结案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安科公司的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38,944.37 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同维电子支付完毕;依照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14 |
| 原告方 | 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3022.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05 年3 月14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13,022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2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13,022 元及违约金。 |
| 判决日期 | 2005-07-2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担保责任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24 |
| 原告方 |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15日,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2003年3月30日,本公司与方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方向公司提供给西藏金珠的额度为5,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起2年。由于西藏金珠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偿还银行借款1,900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藏金珠偿还建行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方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方向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遂于2005年1月24日,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方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止至2007 年12 月31 日,雅砻藏药已归还借款1,841.90万元,借款本金余额为58.10 万元。 |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22.757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8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27,570.25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08-08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禾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5 年9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726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43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23 |
| 原告方 | 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2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4年12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000.00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4-2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执字第321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1-30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深圳四海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83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20 日,交通银行深圳四海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四海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深交银2003 年四海授信保字0501号授信额度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安科公司与交行四海支行签订的交银深2004 年四海综授字0820 号《综合授信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本金830 万元。2005 年11 月30 日,交行四海支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科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公司在本金830 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9 月26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6-257、258-2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830 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6-09-26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7 月30 日,南山区法院对本公司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453、1454 号执行令,令本公司履行债务连带责任及执行费的义务。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0-10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叶琨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88.0861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3月4日、9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出并承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总价值2,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4日、7日。本公司于2004年3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出具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确认书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署承兑印章。深圳市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叶琨作为保证人对该等承兑汇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10日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博力能公司、本公司及智雄公司
连带承担票据责任,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汇票未付余额19,880,860.8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10 月2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博力能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共2100 万元的财产。2005 年4 13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发函给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公司,轮候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三星科健的35%的股权及收益,查封期限二年。2005 月4 月21 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 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以下协议:确认应付的汇票本金为19,863,364.02 、应付利息1,146,993.11 元、诉讼费用110,414 元、财产保全费105,520 元;由协议签订之日偿还本金50 万,其余2005 年9 月开始每月20 日前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偿还200 万直至本金全部清偿,未付利息在付清全部本金的当日支付给原先;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在2005 年9 月30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上述约定任何一期未能履行,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7-30 |
| 原告方 | 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69.175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 年7 月30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3,691,752.35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1 月2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691,752.35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11-02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4-23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
| 被告方 |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5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约定工行外高桥支行向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1,950万元未归还。工行外高桥支行于2004年4月23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06-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2006 年12 月6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29 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12 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 年12 月2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 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975 万元。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期末余额为18,075,612.67 元。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5924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 |
| 判决内容 | 2004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四份《订货合同》,本公司支付深圳市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9,240.00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1-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2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17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
| 判决内容 |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沪仲案字第0489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应向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交付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货物。如本公司交货逾期、不足或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人民币2,226,135.00元。 |
| 判决日期 | 2004-11-1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8 月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10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沪仲案字第0489 号裁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
| 被告方 |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郝建学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9 月8 日,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健)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约定由其向杭州科健提供总额为2,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授信协议签订当日,郝建学与招行武林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杭州科健在授信协议项下应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支付杭州科健购买科健营销货物应向科健营销支付的货款,即武林支行在授信额度内为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进行贴现,杭州科健应将被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的款项存入武林支行指定帐户作为贴现保证金,科健营销与本公司应对杭州科健在贴现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 年8 月2 日,科健营销持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总金额为2,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项招行武林支行申请贴现。2004 年8 月3 日,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及科健营销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对上述票据进行贴现。贴现合同签订当日,杭州科健向招行武林支行交存了600 万元保证金,后者向前者发放了票据贴现款。但至2005年1 月10 日汇票到期日,杭州科健未将票款足额交付,郝建学、科健营销及本公司也未履行各自的连带付款义务,武林支行扣收600 万元保证金后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杭州科健、郝建学、本公司及科健营销连带承担票据偿还责任,偿还汇票未付余额1400 万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7 月10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初字第2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科健支付招行武林支行1,400 万元,及自2005 年1 月1 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付款违约金542,406.63 元,另支付招行武林支行差旅费24,122.63 元及律师代理费3 万元,郝建学、科健营销、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6-07-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分别于2005 年8 月17 日、2005 年12 月12 日被驳回。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9-01 |
| 原告方 | 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8973.79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6 年9 月1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8,973.79 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11 月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 年1 月至4 月平均每月25 日前支付20,000 元,余款在2007 年5 月25 日前支付。本公司已在2007 年支付41,019 元。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8 月3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2655 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1号、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2月27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各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900万元。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2,100万元及判令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 月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9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5-01-2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54.5607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2004 年9 月20 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需偿还货款3,545,607 元及违约金128,806.75 元。 |
| 判决日期 | 2004-09-2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24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授信额度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18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37.2808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6,600万元,期限自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6日。授信额度用于进出口押汇和减免信用证保证金。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为此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农行福田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智雄公司及郝建学对本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1-2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8 月9 日下达(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04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账面原值为4,019.64 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
2006 年5 月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471 号执行令,要求本公司履行义务。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 |
| 被告方 |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郝建学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9 月24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下称“浦发行文化路支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编号为7609200428005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科健信息提供短期贷款3,000 万元,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5 年9 月23 日。同时,浦发文化路支行分别与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对科健信息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信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行文化路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5 月10 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借款本金28,425,688.97 元及利息1,437,019.63 元(利息计算至2005 年10 月20 日),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郝建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6-05-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6 月12 日,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9-28 |
| 原告方 | 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27.4504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6 月30 日,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中电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及本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2006 年6 月30 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给深港工贸发放贷款美元130 万元,贷款到期后,深港工贸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2007 年9 月28 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港工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274,504.24 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1-10 |
| 原告方 | 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0.7586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 年1 月10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007,586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8 月22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63,586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6-08-22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9-19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郝建学 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郝建学、本公司及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4,500 万元及利息。2004 年9 月17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广州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短期贷款额度合同》,与郝建学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其对中桥百合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短期贷款额度合同》提供担保,本公司对中桥百合发出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桥百合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浦发广州分行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质权人。2004 年9 月17 日,浦发广州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于2004 年9 月30 日归还500 万元,余款一直未还。2007 年9 月19 日,浦发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500 万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8-16 |
| 原告方 | 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 年8 月16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月2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04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本公司需在2006 年9月30 日前支付该公司广告发布费2,116,800 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担保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后转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
| 被告方 |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93.8361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年7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城北中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城北中行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号授信协议向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资金。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与江苏科健销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协议向城北中行提供了票面金额30%计900万元的保证金。
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了三张金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0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后,城北中行垫付了除保证金及利息之外的其他款项20,938,361.35元。2004年7月19、20日,城北中行向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及本公司催讨欠款,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未还款,本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城北中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
合计21,399,055.30元(截止到2004年9月1日),从200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
| 判决内容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城北中行垫款本金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本公司对上述判决及支付本案诉讼费224,5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1-05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就(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城北中行达成协议,于200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2005年3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民二终字第0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申请。
2007 年1 月10 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确认将城北中行对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本公司的该笔债券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并于2007 年1 月20 日在《江苏经济报》公告向债务人告知债权人转让。2007 年8 月15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5 号民事裁定书,变更(2004)宁民二初字第179 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海得威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24.8843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海得威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海得威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248,843.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0-12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5 月15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第1104、2765 号变卖本公司惠州惠府国用(95)字第1302060034、36、3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偿还175 万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7-12 |
| 原告方 | 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92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2005 年7 月12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92,000 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8 月1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货款792,000 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8-1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06 |
| 原告方 |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80.5107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请求支付货款1,805,107.3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1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805,107.30 元及利息92,097.03 元。 |
| 判决日期 | 2005-06-1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1-12 |
| 原告方 | 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6165.65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4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请求支付货款456,165.65元。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
第4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
付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165.65元。 |
| 判决日期 | 2005-04-1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991.59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8 月27 日,科健营销与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4 年宝字第0004425004 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4,6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 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能)及郝建学分别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 年6 月25 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 万元,到期日为2004 年8 月27 日。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1,991.59 万元及利息及判令本公司、博力能及郝建学对科健营销
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 月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
| 判决日期 | 2005-01-2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09125.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9,125.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0-29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又于2005 年4 月1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2005 年11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5-23 |
| 原告方 | 深圳市德吉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54949.42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德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 年5 月23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354,949.42 元及违约金。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54,949.42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6-02-0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承兑汇票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95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4 月19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温州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贴现申请人,向浦发温州支行申请贴现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承兑人为科健信息,金额为3,000 万元。同日,浦发温州支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约定由科健营销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人民币3,0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于2004 年4 月21 将出票人为科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 张,总价值人民币3,000 万元,到期日为2004 年10 月21 日背书给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本公司、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均未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垫付的款项,浦发温州支行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1 月25 日作出(2005)温民二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垫款2,95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科健信息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科健营销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5-11-2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2 月28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温法执字第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如浦发温州支行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可请求继续执行。 |
| 受理法院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2-15 |
| 原告方 | 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577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于2005 年12 月15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5,77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6 月1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7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 年7 月25 日前支付5,770 元,余款自2006 年8 月起每月25 日前支付5,000 元,至2006 年11 月25 日支付完毕。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广告费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10 |
| 原告方 |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0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广告费纠纷于2005 年1 月10 日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诉求本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0.00 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31,178.00 元。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86-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14 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初字第2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0 元及违约金。 |
| 判决日期 | 2005-09-1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86-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8-30 |
| 原告方 | 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欠款纠纷,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 年8 月30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偿还欠款及承担仲裁费。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2 月16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京仲调字第0280 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 年3 月16 日前分次偿还40 万元,另承担仲裁费11,875 元。 |
| 受理法院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广告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07 |
| 原告方 | 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20.2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北京华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7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本公司
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42,149.00元。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2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广告费人民币2,202,000 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9-2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10-18 |
| 原告方 | 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30.6798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 年10 月18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4,306,798.48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6 月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65 号民事调解书,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确认尚欠货款3,956,159.30 元,应于2006 年6 月20 日前支付,同时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 年2 月24 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2006 年6 月9 日,本公司与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抵债协议,以机器设备抵偿债务2,900,000 元,并已将机器设备交予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3 月22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228 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01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25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下称浦发清泰支行)与科健信息(下称科健信息)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 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清泰支行发放短期贷款3,000 万元,贷款期限6 个月,从2004 年8 月25 日至2005 年2 月25 日。同日,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浦发清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 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浦发清泰支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按约还款,浦发清泰支行于2005 年3 月1 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13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欠款3,0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6-02-13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3 月4 日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1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本公司在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地上建筑物(科健大厦)处置的有关收益。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21 |
| 原告方 | 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34715.61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 年3 月21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34,715.61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2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734,715.61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6-29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14 |
| 原告方 |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0.672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印刷款合计1,306,720.0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分别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309,420.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5-17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68-26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8-198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6-05-12 |
| 原告方 | 字源公司(加拿大) |
| 被告方 | 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字源公司(加拿大)于2006 年5 月12 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全部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1 月3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7497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K383 型GSM 双频数字移动电话机;协亨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上述产品;本公司向字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 元,本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 元。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上海浦发分行 |
| 被告方 |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芳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8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3 年11 月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简称中行浦东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03 年沪浦中信字300701 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行浦东支行给予中汽租赁人民币7,000 万元短期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 年。本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浦中保字3007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按约定,中行浦东支行和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3 沪浦中信字300701-1 号和2003 沪浦中信字300701-2 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人民币7,000 万元。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6,800 万元未归还。中行浦东支行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0 月13 日作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80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李金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5-10-13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8 月2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 年12 月6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 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 年12 月12 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 年12 月2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 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400 万元。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20 |
| 原告方 | 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44.470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3,444,702.01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2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货款3,444,702.01 元及利息137,156.72 元(计算至2005 年2 月3 日) |
| 判决日期 | 2005-06-29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2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34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只需支付货款3,214,702.01 元及利息。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14 |
| 原告方 | 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0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
的货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内容 | 因与2005 年8 月2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130,000 元货款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8-2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
| 公告日期 | 2008-04-2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7-03-16 |
| 原告方 |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5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因与本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 年3 月16 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75,000 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7 年9 月2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6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 元及利息,如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 元由本公司负担。 |
| 判决日期 | 2007-09-2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12 月1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执字第32 号民事裁决书及执行令。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
| 公告日期 | 2008-04-11 |
| 案件名称 | 信用证押汇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96.5685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信用证押汇纠纷案,标的金额为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合计支付浦发深圳分行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除其中本金美元256140元的利息系按合同期内利息案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688%,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80256%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余利息按合同期内利息案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1%,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732%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7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股权的分红款中扣划人民币1,434,231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1,430,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7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8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股权的分红款中扣划人民币2,228,624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2,224,4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8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9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公司持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股权的分红款中扣划人民币4,366,16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4,359,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院(2004)深中法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9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60号《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本公司持有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5%股权的分红款中扣划人民币4,547,520.21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4,540,979.2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有关规定,“本院(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01 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659 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
| 公告日期 | 2008-04-11 |
| 案件名称 | 经济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 年8 月2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向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科公司”)发放了金额为900 万元、期限为壹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上述贷款分别由本公司、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安科公司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同维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催收未果,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2 月1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科公司应在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 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本公司、同维公司对安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安科公司追偿。 |
| 判决日期 | 2006-0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143 号结案通知书,具体如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诉安科公司、本公司、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0 号民事裁定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677,679.63 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安科公司的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38,944.37 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依照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0 号民事裁定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
| 公告日期 | 2008-04-11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青岛奥力电器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5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发生业务联系,但在业务过程中中桥百合未按时向飞马通讯履行付款义务。为此,中桥百合与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健信息)协商后,由中桥百合、本公司及科健信息于2004年5月共同向飞马通讯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4年5月31日前向飞马通讯还款70,782,370.66元,中桥百合、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依据《承诺书》的约定,飞马通讯亦有权直接向中桥百合、本公司及科健信息三家或者任何一家公司以及相应的子公司追究欠款,但是中桥百合、本公司及科健信息未按承诺书之约定履约期限偿还货款。2004年11月2日,飞马通讯与青岛奥力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飞马通讯将其债权之部分,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连同附带的利息、滞纳金一并转让给于青岛奥力电器有限公司。飞马通讯亦已向中桥百合、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青岛奥力电器有限公司为追索欠款,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4 月10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青民二初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桥百合、科健信息、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欠款及滞纳金。 |
| 判决日期 | 2005-04-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青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桥百合、科健信息及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青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被告中桥百合作为主债务人在与原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中,约定了诉讼管辖地为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05 年6 月,本公司部分存货被强制执行,用于抵偿债务本金260 万元。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因被执行人中桥百合已全部履行完毕偿债义务,本公司无需为中桥百合与青岛奥力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加工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29 |
| 原告方 | 深圳华润永昌彩印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41776.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华润永昌彩印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29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2005年3月15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印刷费541,776.00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3-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1-04 |
| 原告方 | 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67.3568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毅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1月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
2,673,567.50元及利息。本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1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700,248.28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6-1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3 月4 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0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9.264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裕同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92,641.5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12-1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月3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6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2-03 |
| 原告方 | 台湾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3.9513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台湾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5年2月3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美金1,139,513.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2-08 |
| 原告方 |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80.573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4年12月8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人民币3,378,607.50元及利息。2005 年1 月14 日,该公司又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支付人民币427,124.25 元。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7 月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793,277.28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7-2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叶琨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526.3314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回函本公司,称本公司为湖南中圆科技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35263314.00元已经提起诉讼, |
| 判决内容 |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胜诉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现已进入申请执行阶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承兑协议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5-03-08 |
| 原告方 | 青岛市商业银行人民路第一支行 |
| 被告方 | 青岛海科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4月19日,青岛市商业银行人民路第一支行与青岛海科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协议约定商行第一支行对海科韵的1500万元的汇票予以承兑,出票日为2004年4月19日,到期日为2004年10月19日。海科韵支付了承兑保证金750万元,其余部分由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海科韵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照约定交付票款。商行第一支行于2005年3月8日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销售总代理合同 |
| 起诉日期 | 2004-03-11 |
| 原告方 | 江门市新联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贯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仲裁 |
| 涉案金额 | 523.8544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江门市新联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上海贯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总代理合同纠纷,江门市新联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终止三方签订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合同”,上海贯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保证金5,238,544.00元。本公司及上海贯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94,756.00元,及将现有库存的9474台K656手机以每台作价2,257.00元退还给本公司及上海贯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1-08 |
| 原告方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1.3992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713,991.80元及利息。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欠货款1,708,135.8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4-2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575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657,50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保全结果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资金账号。 |
| 判决内容 | 2005 年4 月18 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57,500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5-04-1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 年1 月20 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 号保全结果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资金账号。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赵力源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
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
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总价值人民币6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
行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
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
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11-02 |
| 原告方 | 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9600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4年11月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
96,000.00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636575.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加工合同货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73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36,575.00元及逾期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4-09-16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发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45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16940.0000 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印刷款人民币
116,940.00元及利息。本公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16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18 |
| 原告方 | 深圳市超力通电子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87.644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超力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货款纠纷于2004年8月18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
款1,876,440.00元及利息288,125.28元并对合同号为0405058的合同违约赔偿损失400,000.00元。 |
| 判决内容 | 该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128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1104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司法保全本公司13辆车辆。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4-08-17 |
| 原告方 | 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韩国IBRIDGE有限公司(IBRIDGECO.LTD)于2004年8月17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 月1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欠款1,000,000.00 元及利息。 |
| 判决日期 | 2006-01-10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深中法民四初字第708 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承兑合同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 被告方 |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郝建学 赵力源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
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
合同》,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2月25日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
兑以科健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总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8月25日。银行承
兑汇票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
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
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8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
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日期 | 2004-12-15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5 |
| 公告日期 | 2005-08-15 |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宁经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2002年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2002)宁经初字第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红润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广宁中协01122101合作协议事项下的1,300万元货款或相应价值的货款。查封期间不得将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支付给弘润公司。2003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发出通知,禄口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为禄口公司与弘润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限本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前交回法院查封的财产,如届期未交回将依法进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2004年8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宁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本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并向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
| 公告日期 | 2004-08-24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3-04-17 |
| 原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公司在2000年9月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1笔金额分别为5000万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上述5000万元贷款是用于深港菜蓝子工程的专项贷款,爱地集团并未将贷款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2003年4月17日,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免除本公司对该笔专项贷款的担保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电令,因为中国农垦系统和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本公司与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的诉讼暂停到2004年12月31日。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4 |
| 公告日期 | 2004-04-24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 |
| 被告方 |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483.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1999年12月10日,本公司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向招商银行贷款3000万人民币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0年10月22日,银行借款到期,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归还了500 万人民币元,剩余贷款本金2500万人民币元获展期至2001年8月22日,本公司继续为其展期贷款提供保证。上述展期贷款到期后,本公司董事会考虑其担保风险,不同意继续为其办理展期贷款提供担保,上述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经与贷款银行协商,本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代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偿还贷款2013万人民币元。招商银行就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计4,830,000.00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2年10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227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爱地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计4,830,000.00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继续对爱地集团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爱地集团公司仍无力偿还,2003年3月10日,本公司代爱地集团公司向招商银行偿还了上述剩余借款本金计4,830,000.00人民币元及利息计554,839.25人民币元,合计5,384,839.25人民币元。由于爱地集团公司拒不向本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本公司已于2003年3月18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03 |
| 公告日期 | 2003-07-03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3-04-17 |
| 原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0年9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给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用途为深港菜蓝子工程,定向用于冷藏批发和滩涂养殖工程,借款期限从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还款资金的还款日为止,即从2000年9月28日至2006年9月28日。本公司于2000年9月30日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同意为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国家开发银行向爱地集团公司发放款项后,爱地集团公司并未将上述50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而是将其中2110万元用于偿还其1995年的贷款,其余资金皆用来支付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用途。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委托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免除本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担保责任。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6 |
| 公告日期 | 2003-04-26 |
| 案件名称 | 借款垫付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2-08-14 |
| 原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2013.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2002年8月14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爱地集团公司返还本公司代其偿还招商银行到期借款计人民币2013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查封被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2013万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判决被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健偿还人民币201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爱地集团公司仍未向本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0-31 |
| 公告日期 | 2002-10-31 |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工行上步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743.1225 万元 |
| 案件描述 | 工行上步支行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判决内容 | (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行上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0万元以及利息231,225.24元,本公司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定本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
| 判决日期 | 2002-07-14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7 |
| 公告日期 | 2002-04-27 |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 起诉日期 | 2000-12-03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 |
| 被告方 | 深圳市金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8年8月10 日为深圳市金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借款3,000,000.00港元提供全额担保,2000年3月10日金运公司该银行借款到期,金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向本公司提出代为清偿主张并向法院申请冻结本公司银行帐户,本公司按担保合同要求 , 于2000年9月14日代金运公司偿还借款,并于2000年12月3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
| 判决内容 | (2001)深南法经初字第2-0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金运投资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公司欠款3,489,225.65 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九日起计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止)。 |
| 判决日期 | 2001-02-19 |
| 是否上诉 | 是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基于金运投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按金运投资公司撤回上诉作出终审裁定。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深南法执(2001)第23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金运投资公司位于世贸广场A 座3101 房产予以拍卖,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底价为5,001,594.00 人民币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 起诉日期 | 1999-07-26 |
| 原告方 |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28.0000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合作项目投资之一“星月广场”项目,因合作方以房地产市场低迷为由,不按合同执行。为保全我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权益,1999年7月26日我方起诉合作对方----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我方之投资金额计人民币17,280,000.00元。 |
| 判决内容 | |
| 判决日期 |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查封、 冻结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名下房产7,000,000.00元及其在“星月广场”项目所拥有的权益计人民币16,840,
000.00元。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9日以(1999)深中法房初第
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决定,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9日前偿还本
公司人民币1640,000元,余下本金15,200,000.00元人民币, 由本案第三人深圳市
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价值为15,200,000.00元人民币的物业偿还。 本公司已于20
00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1640,000.00人民币元。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