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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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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公告日期2010-03-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23
原告方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广州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1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4年2月,公司与金宇房地产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广州东沙经济区B-07号地块内九层以下商住楼5栋。本公司向其支付土地综合开发费,并取得以金宇房地产名义销售楼房的自主销售权。合同生效后,公司依约投资开发商住楼,并以金宇房地产名义销售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1999年12月,金宇房地产单方面违约收回公司对外销售的名义和权利,致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并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2002年7月,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与金宇房地产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并追究金宇房地产违约责任,要求对方向公司支付投资款项及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17万元。而金宇房地产则提出反诉。
判决内容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2月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 2.金宇房地产向公司补偿30,942,891.1元; 3.金宇房地产赔偿公司损失556,597.98元; 4.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5.驳回金宇房地产的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2003-08-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维持广州中院民事判决第1、第3、第4、第5项。 2.变更广州中院民事判决第2项判决:金宇房地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补偿28,942,891.9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4-01-12
执行情况于2004 年5 月8 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宇房地产被查封的物业——广州市芳村区东‰i 村东南侧的“金宇花园”27-32 栋首、二层商铺以569 万元抵偿给公司,并已完成过户手续。 因金宇房地产公司无其他有效可执行财产,2005 年6 月27 日,广州中院以“(2004)穗中法执字第12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32 号”终审民事判决,目前公司正积极追收金宇房地产所欠余款,待发现金宇房地产此事项,公司计提坏帐543 万元,作会计差错处理,并追溯调整2006 以前年度损益。 此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度全额计提坏帐准备2572万元,不影响本期损益。公司将成立债权债务清理专职小组,加大追收力度,加快协调此案的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公告日期2010-03-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6-23
原告方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64.82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4月,公司与海龙王房地产就合作开发“银湖别墅”(地块编号为:H402-43)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海龙王房地产、深圳市龙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龙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计人民币2100万元的债权转为合作开发项目的保证金连同公司垫借资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265万元,后因海龙王房地产未能提供合作土地全部权益的合法手续,导致合作开发项目无法进行。 2003年6月23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100万元以及垫借款287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89.82万元。而后,于2003年8月,海龙王房地产又对本公司提起反诉
判决内容1. 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4月17日签订的《合作开发〈银湖别墅〉房地产项目协议书》 2.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49755000元及利息 3.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2003-11-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院于2004 年9 月6 日作出“(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0 号”终审判决,判决海龙王房地产返还公司4975.5 万元等。
二审判决日期2004-09-06
执行情况2004年9月27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11月15日下达了“(2004)深中法执字第40-16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975.5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公司于2003年10月向深圳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院裁定查封了海龙王房地产位于深圳银湖H402-43号地块68%的权益。鉴于该地块被其他抵押债权人于2004年7月13日申请拍卖,拍卖价款9500万元。公司现正在申请执行拍卖余款。 2005 年8 月16 日和8 月25 日公司分别收到深圳中院“(2004)深中法执行字第40-1610 号”通知书和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尾中院”)“(2005)汕中法执二字第72-1 号”通知书,获悉此案已转由汕尾中院负责执行。2006 年11 月17 日,汕尾中院下达“(2005)汕中法执字第72 号” 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海龙王房地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此案已中止执行。 此事项,公司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本年度计提坏帐4010 万元。 公司将成立债权债务清理专职小组,加大追收力度,加快协调此案的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4
公告日期2010-03-2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18
原告方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4.89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7 月3 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与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置业”、“被告”)签订《关于鸿基花园三期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公司与正中置业合作开发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4 区宗地号为G01004-3 地块鸿基花园三期项目,协议约定:“项目合作的方式由公司作为发展商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正中置业作为投资商,负责项目全程开发、投资建设及销售等工作,按合作项目面积85,229 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700 元的单价分期支付公司固定收益,合计230,118,300 元;同时,公司需对合作项目延长15 年土地使用权补交地价款31248900 元,该笔地价款由正中置业垫付,并在公司收取的固定收益中抵扣,正中置业负责办理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相关手续”。 鉴于正中置业未按《协议书》约定办理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相关报建手续,也未将在公司固定收益中扣除的用于办理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31248900 元支付给公司,公司于2009 年2 月18 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1248900 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1248900 元人民币为本金,自2007 年3 月16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09 年2 月28 日为4280552 元人民币。)前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35529452 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立案受理后,正中集团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 年3 月25 日、6 月22 日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正中置业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及其不服裁定的上诉。此案将于2009 年9 月9 日开庭审理。 本案经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正中置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12 日发出民事调解书[(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3319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将人民币31248900 元按四六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原告应分得款项为人民币12499560 元,被告应分得款项为人民币18749340 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对被告享有人民币12499560 元的债权。 二、被告承诺以“龙岗鸿基花园三期”中价值人民币12499560 元的未售房产抵偿债权,原告亦予以同意。被告承诺原告销售抵债房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房产交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三日之内(B605 房除外,B605 房交付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如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被告应当在2009 年10 月15 日前将人民币12499560 元一次性付至原告指定账号。 三、被告保证向原告交付的所有房产均未出售,且产权无任何瑕疵,如有违反此项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全额支付现金。被告如未能按期交付房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于2009 年10 月15 日前全额付清。每延期一天,则被告应当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直至全额付清之日止。 四、原、被告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当通知加盖章的方式即时签收对方送达的书面函件;原告收件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 号鸿基大厦25 楼,被告收件地址为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5 层楼。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9448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724 元,由原告承担40%即人民币43889.6 元,被告承担60%即人民币65834.4 元。被告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 双方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截止报告期末,前述事项已按调解书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被告方福建东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福建东南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5 年7 月14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的应诉通知书,因东南网络欠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4,150 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福建省高院于9 月28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东南网络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东南网络追偿。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440,010 元由东南网络负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5-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 年3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35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诉讼期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福建省高院以“(2005)闽民保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司4,300 万元财产 2006 年5 月,福建省高院以“(2006)闽执行字第13 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移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平中院”)执行。2006 年9 月30 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东南网络及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执行和解协议),针对各方确认涉及的重组债务金额4882 万元,协议约定自2006 年8 月16 日至2007 年10 月20 日期间,东南网络和公司每月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按时按还款计划偿还相应款项,共计人民币45,010,000 元后,信达资产公司豁免重组债务中的其余债务。 截至报告期末所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款项已全部付清。2007 年7 月11 日、11 月29 日南平中院分别以“(2006)南执行字第 19-22 号”、“ (2006A)南执行字第19-28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我司全部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4
公告日期2004-04-24
案件名称拖欠承包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2-07-02
原告方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34.52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7月,本公司全面承包经营下属的蔡屋围大酒店,承包期限为八年。但自1997年1月,蔡屋围大酒店原有的停车场、商铺被政府征用拆除,承包经营面积因此减少了1453平方米,给酒店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为此,1998年9月15日,在桂园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关于协调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鸿基(集团)公司就拖欠承包经营蔡屋围大酒店承包金的会议纪要》,之后,本公司依会议纪要规定支付租金至2001年2月。2001年3月开始,由于解放路地铁施工,又严重影响了蔡屋围大酒店的经营。本公司要求蔡屋围实业协商处理地铁施工给酒店造成的损失问题,因蔡屋围实业拒绝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本公司因此延缓交付租金。
判决内容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3年2月26日出具了“(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37号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本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人民币1121.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75984.4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68元。本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03-02-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03年12月20日下达了“(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蔡屋围实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履行1995年7月21日签订的《蔡屋围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书》,双方确认 公司至合同期满(截止2003年11月)仍应支付的承包费总额人民币1,280万元。此款由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内支付640万元,其余640万元在付清第一期640万元后的30日内全部付清给蔡屋围实业。 (2)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45元由蔡屋围实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45元由公司负担。蔡屋围实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45元由二审法院清退。
二审判决日期2003-12-20
执行情况本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审理之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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