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7 |
公告日期 | 2004-04-1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45.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书[(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456号]各1份。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泰阳证券’”于2003年10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我公司(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2,345.6万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10月20日止),并请求判令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0年4月20日,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划入我公司帐户人民币1,000万元,我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归还人民币200万元,其余款项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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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年10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泰阳证券的财产保全申请,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长中民二初字第456号]”,分别冻结了我公司在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人民币1,972.511万元的股权及我公司在深圳市天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73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2003年10月22日起至2004年10月2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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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还款的前提下,泰阳证券同意本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免除本公司所有利息。
二、本公司同意于2004年底之前偿还所欠泰阳证券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分五期支付。第一期:2004年1月31日支付200万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用;第二期:2004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人民币;第三期:2004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人民币;第四期: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人民币;第五期: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人民币。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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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0 |
公告日期 | 2002-01-1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香港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将拥有的深圳侨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3 亿元人民币转让给香港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控股)公司除支付我公司一亿零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外,一直拖欠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余款、利息及违约金约二亿六千万元人民币)。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 经终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判决内容 | (2000)粤高法执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68号新世纪广场(原“侨光广场”)东塔楼(即A栋) 第四十二至二十七层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在2001年 11 月前将上述房产建设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房产的竣工交付义务, 故双方当事人及被执行人在国内的全资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自愿达成《补充协议》, 三方一致同意约定:被执行人将新世纪广场西座(即西塔楼)第三十五、三十六层房产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过户税费, 被执行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全部房产的建设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
广东省高院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西座(即西塔楼)第三十五、三十六层房产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过户税费, 被执行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房产的建设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新世纪广场西座(即西塔楼)第三十五、三十六层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属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于2002年1月8日送达后立即生效。” |
判决日期 | 2000-11-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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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9-01 |
公告日期 | 2001-09-01 |
案件名称 | 拖欠产权转让款 |
起诉日期 | 1999-08 |
原告方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8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8 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产权转让款885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建鹏达公司支付我司产权转让款885 万元人民
币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0-12-2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经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天地集团公司、天地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7360元,合共214720元,由天地集团公司、天地房地产
公司负担。建鹏达公司已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60元,天地集团公司、天地房地产
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建鹏达公司,本院不作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8-29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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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09 |
公告日期 | 2001-05-09 |
案件名称 | 回迁安置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04 |
原告方 | 李明 李湘 |
被告方 | 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李明、李湘诉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海商苑回迁安置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深圳中院作出判决, 判令方兴达公司和天地房地产公司共同支
付李明、李湘人民币2,450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0-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5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一)方兴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明、李湘在“方海商苑”面积为144.20平方米的首层商场商铺经济损失人民币24514000元及该款银行利息(按同期同类的银行贷款利率,从1999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天地开发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方兴达公司和天地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方海商苑”二层267号商铺、四层C座408号、409号办公室交付李明、李湘。逾期则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房租,按同地段同时间商业、办公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计算给李明、李湘;
(四)驳回李明、李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808元,财产保全费135335.42元、评估费66000元,均由天地开发公司和方兴达公司负担。李明、李湘多预交的135335.42元,本院不予退还,由天地开发公司和方兴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李明、李湘。天地开发公司和方兴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费人民币66000元付给广东正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李明、李湘于2001年4月13 日向省高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称,方兴达公司、天地公
司已于2001年3月28 日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请深圳市解放路“方海商苑”楼房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该局已于2001年3月31 日对该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公
告,要求对方兴达公司、天地公司上述楼房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27
,067,084.07元。
省高院根据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深圳市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
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北侧(地块编号H211-18)“方
海商苑”楼房价值约人民币27,067,084.07元的房产。查封期间, 被本院查封的房
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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