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019" ["PaperCode"]=> string(6) "000019"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深深宝A" ["CorpId"]=> string(7) "1000019"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深深宝A(000019)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深深宝A

- 00001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0
公告日期2009-10-2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0-07-17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向深圳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为壹年.2000年7月17日,商业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南方通发立即偿还欠其贷款本息3616.4万元以及2000年6月21日以后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本公司做为该案的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一、被告南方通发尚欠原告商业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清结, 逾期按民诉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宝公司为被告南方通发偿还原告商业银行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方通发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1340元,由被告南方通发负担(该款项原告商业银行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南方通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商业银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111号] 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商业银行、南方通发、深宝公司三方确认深圳市商业银行于1997年 8月29日向南方通发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于1998年8月28 日到期,由深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深圳市商业银行、南方通发、深宝公司三方确认南方通发、深宝公司两方应承担的债务本息为(截止2001年10月31日止); 1、本金3,000万元; 2、利息9,953,314元; 3、一审诉讼费、保全费371,170元。 (三)考虑到深宝公司担保责任是在南方通发母公司授意下形成,因此,深圳市商业银行同意在深宝公司承担本金3,000万元,利息5,808,029元(截止2001年10 月 31日),一审诉讼费、保全费371,170元,以及从2001年11月1 日起新产生利息的基础上,不再追究深宝公司的保证责任。 (四)深圳市商业银行、南方通发、深宝公司三方同意本笔贷款从2001年 11月1 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月利率5.3625‰,以后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计算,不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基于第三条所表述的同样理由,深圳市商业银行同意深宝公司分三期还款: 1、第一期偿还本金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371,170元,二审上诉费由深宝公司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于深圳市商业银行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由深宝公司支付完毕,如该时间超过2002年3月31日、 则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第二期偿还本金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及计至偿还日止的新产生的利息,深宝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3、第三期偿还本金1,000万元、利息1,808,029元, 及计至清偿日止的新产生利息,深宝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后,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宝公司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七)违约责任:如深宝公司未完全履行第五条约定之还款义务,则深宝公司须承担全部债务,包括深圳市商业银行不向深宝公司追究的2001年10月31日前的欠息中的4,145,285元利息,以及从2001年1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的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深圳市商业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在每期深宝公司向深圳市商业银行偿还债务后,深宝公司即有权向南方通发追索。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3 年度,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代南方通发偿还本金、利息及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8,003,311.50 元,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方通发资产。2004 年11 月和2005 年1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2004)深中法执字第477、115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南方通发无可执行财产,因此裁定中止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111 号民事调解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详见刊登在2005 年1 月22 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公司查知南方通发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2007 年7 月,公司已向南方通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南方通发清算组审核,下发《债权审核通知书》,确认公司债权为43,561,532.50 元(其中代偿款为38,003,311.50 元,利息为5,558,221.00 元) 日前,公司收到(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可南方通发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审理查明,确认南方通发普通债权人共有21家,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71,830,173.29元,经清算组清算,南方通发现有破产财产共计3,159,563.79元,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清偿职工工资等支出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777,065.51元,分配比例为0.4779%。根据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司可分配到208,191.00元,增加公司收益208,191.00元。 日前,公司收到(2005)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终结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破产案的破产程序。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公告日期2009-08-1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深中华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金额为80 万美元的担保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终字第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发出执行命令。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中华人民币6,631,575.92元(折合80万美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已进入执行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月14日向深中华送达(2004)深中法执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2005)深中法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裁定查封、冻结深中华财产(以人民币14,131,575.92元为限)及令深中华自执行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上述两执行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因未发现财产线索,已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公告日期2009-08-1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300 万元港币提供连带担保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已于2002 年12 月经调解结案,2003 年1 月13 日公司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300 万元及利息港币10 万元,剩余利息免除。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相关权利。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公告日期2009-08-1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4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6月,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原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振华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盛润公司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本息。2000年4月,广发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0年9月6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盛润公司偿还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9-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11月7日,公司、盛润公司与广发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公司代盛润公司偿还贷款利息人民币100万元的前提下,剩余本息人民币858万元由盛润公司向广发行续贷,公司继续为盛润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并提供公司所持的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做质押。此后,贷款期限每届满,在公司代盛润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的前提下,盛润公司向广发行续贷人民币858万元,公司继续为盛润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并提供公司所持的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做质押。 至2005年2月5日,公司、盛润公司与广发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公司与广发行签订《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盛润公司向广发行贷款人民币858万元提供连带担保,并提供公司所持的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做质押贷款期限6个月。截至2005年度,公司已代盛润公司偿还利息人民币2,369,145.58元。2006年10月31日,广发行将上述《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此后,粤财公司多次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9年3月20日,粤财公司委托广东知和行律师事务所发来律师函称“债权人及本律师已经掌握深深宝公司名下相关的财产线索,粤财公司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法院将查封、冻结深深宝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屋厂房土地、股权等),足以覆盖债权本金利息,本案必将得到执行。” 日前,公司与粤财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决定采用和解方式解决该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即公司向粤财公司支付现金合计人民币858万元,以履行因上述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公司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依照上述履行方式履行义务后,粤财公司同意免除公司对剩余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即免除该债权全部利息),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就该债权主张任何权利。粤财公司应于该笔款项全部到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对公司拥有的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91.71%的股权质押手续。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向盛润公司追偿。 公司已于2009 年3 月30 日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粤财公司,并在2009年5 月20 日办理完解除深圳市深宝三井食品饮料发展有限公司91.71%的股权质押手续。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公告日期2009-08-1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2月,本公司为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深中华逾期未能还款,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8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为深中华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执行命令,至报告期末尚未执行上述判决.经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多次协商,至今尚未执行上述判决。日前,经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平等协商,就上述事项达成《减免利息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在2003年8月31日之前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还款人民币200万元;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相关减免息方案的请示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不超过2003年12月20日)一次性再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还款人民币500万元。 二、在本公司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有条件同意减免上述债务利息(免息日为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截至2003年8月15日,上述债务利息累计人民币574万元)。 2004-01-09公告,现《减免利息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相关追偿权。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上述两执行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因未发现财产线索,已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1
公告日期2009-03-21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诉本公司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贷款港币600万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3 年度,公司已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200 万元及相关利息,余下本金港币400 万元转贷,并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详见刊登在2003 年5月13 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2004 年度,该笔贷款到期后,盛润公司未予以偿还。2006 年度,公司又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250 万元,折人民币255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又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1,453,186.52 元及利息620,734.25 元,折人民币2,055,920.22 元。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相关权利。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1
公告日期2008-08-01
案件名称代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盛润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法院判令盛润公司偿还公司代偿的人民币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案号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判决内容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代偿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开庭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盛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900 万元及利息(自2006 年12 月3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盛润公司如未按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债务,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800 元由盛润公司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盛润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盛润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盛润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盛润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08)深中法执字第127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执字第127-3 号],裁定(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3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8
公告日期2008-03-28
案件名称担保偿还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盛润公司承担偿还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上半年公司代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港币50万元及相关利息16.3万元,余下本金港币400万元转贷,并由公司继续担保。 截止2003年度,公司已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200万元及相关利息,余下本金港币400万元转贷,并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2004年,该笔贷款到期后,盛润公司未予以偿还。 2006 年度,公司又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250 万元,折人民币255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又代盛润公司偿还本金港币1,453,186.52 元及利息620,734.25 元,折人民币2,055,920.22 元。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相关权利。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8
公告日期2008-03-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
原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为维护公司权益,2004 年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中华,请求判令深中华偿还公司代其支付的700 万元并赔偿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深中华偿还公司代其支付的人民币700 万元及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48 号]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深中华未能依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故公司于2004 年12 月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 月14 日向深中华送达(2004)深中法执字第1382 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2005)深中法执字第208 号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令,裁定查封、冻结深中华财产(以人民币14,131,575.92 元为限)及令深中华自执行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上述两执行案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因未发现财产线索,已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06
公告日期2007-02-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2月,本公司为盛润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港币3200 万元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1998年12月31 日至1999年10 月31 日。盛润公司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本息。2005 年,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知,其已于2004 年将该笔贷款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盛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港币3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港币9,871,270 元(暂计至2004年5 月31 日,合计港币41,871,270 元),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确认质押有效并立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深圳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的股权),确认原告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盛润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1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申请人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提供的担保财产。2、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本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人民币2200 万元为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景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 元。2、查封、冻结本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00 元的财产。 公司本着稳健有序、积极有效的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力争将其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公司未来发展扫清障碍,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2006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上述案件。 公司向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支付现金合计人民币29,000,000元,其中已包含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因诉讼及保全所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231,928元,保全费人民币156,040元。公司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GlenmoreInvestment Limited支付人民币29,000,000元。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应于该笔款项到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消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公司招商银行帐户的查封/冻结,并配合办理解除对公司拥有的深圳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的股权质押手续;同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消对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反诉的撤诉申请。 2006年12月11日公司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GlenmoreInvestment Limited签署《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解除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担保责任的和解协议》。 公司已根据上述和解协议支付人民币2900万元;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消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银行帐户的查封/冻结,并配合办理解除对公司拥有的深圳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股权的质押手续。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号-2《民事裁定书》及(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号-3《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撤消对公司的诉讼,并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至此,公司为盛润公司贷款港币3200万元提供担保之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已全部妥善解决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本公司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贷款人民币500 万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2000年12月18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息共计528万元转贷,即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深特力签订转贷款合同,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深特力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还本付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2 年3月代深特力偿还528 万元,2004 年3 月,公司已收回代深特力偿还的本金528万元及补偿金20 万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0
公告日期2004-04-10
案件名称担保偿还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300 万元港币提供连带担保一案已于2002 年12 月经调解结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 年1 月13 日公司代盛润集团偿还本金港币300万元及利息港币10 万元,剩余利息免除。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行使相关权利。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30
公告日期2003-07-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人民币700 万元提供连带担保一案已经和解结案,2003 年公司与建行达成《利息减免协议》,并已按协议分两期代深中华偿还人民币700 万元、履行担保责任完毕(详见《公司2003 年年度报告》);公司为深中华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金额为80 万美元的连带担保一案
判决内容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终字第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公司已代深中华偿还人民币663.16 万元(折合80 万美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后于2004 年7 月22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代偿款项。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6-05
公告日期2000-06-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基泰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两次致函基泰,函示因其违约,我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基泰方依合同规定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并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现基泰方支付款项不足于赔偿我方损失,本公司将不予退还;同时要求对方及其关联公司归还欠本公司的借款,基泰不服,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请求仲裁并于1月13 日被仲裁委受理。
判决内容该仲裁书裁决如下:(1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作兴建深宝商业城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2 )案涉《 赠予合同》不成立;(3)我公司应向基泰返还548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585,459.08 元(利息算至2000年1月5日);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66,654元, 基泰承担233,327元,由我公司承担233,327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 随即于当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我们认为:《仲裁裁决书》在内容与程序方面均存在不符 合《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之外,具体如下: (1)裁决书裁决了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 (2 )裁决书依据深圳地方性法规裁决合同无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 解释。 (3 )仲裁庭的组成有失公平、基泰公司一方代理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2000 〗深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裁决了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 裁决所依据的法规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未能做到公平、公正, 基泰公司出庭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以上诸条,已导致该裁决的作出违反《 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2000年6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发出第0058919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该通知书称:“经审查,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及附件符合诉讼 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案号为‘(2000)深(中)法(经一初) 字第(147)号’”。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