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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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利元亨: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函[2022]00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民生证券于2022年4月15日前,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关于对郭春生、袁莉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郭春生、袁莉敏: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基础、销售收入、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2
标题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7号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127号
批复原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昭、林恒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未对2017年审计报告日前未回函的31份往来询证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你们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部分往来询证函由保荐机构代为发出或收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你们对部分无效的往来询证函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你们将成本确认与分摊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执行原材料出库计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们发出往来询证函共245份,审计底稿中未详细记录筛选询证函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你们对部分往来、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未在审计底稿中予以及时、完整地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的规定。 七、你们未及时将2018年制造费用分摊测试程序相关工作底稿予以归档,且未在存货底稿中予以索引、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1
标题利元亨精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6]鄂0281刑初252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至12月间,周俊豪在经营利元亨精密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余某控制的大冶市鑫东辉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大洲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宾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鑫鹏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大冶等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税额1,873,836.65元,价税合计12,896,404.95元。利元亨精密为此支付价税合计数额的6.5%的开票费用。期间,为掩盖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余某扣除其应得的开票费用后将票面资金余下部分通过其控制使用的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汇到介绍人区某、陈某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区某、陈某在扣除介绍费用后将余下资金汇到利元亨精密法定代表人周俊豪控制的个人账户,周俊豪在收到上述资金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账户将全额票面资金汇到大冶等公司的账户。上述资金流转完成后,余某安排人员将虚假合同、发货单等手续邮寄给利元亨精密。周俊豪安排公司人员持上述116份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续到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73,836.65元。
批复内容利元亨精密被判处罚金25万元并退赃款1,873,836.65元;周俊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处理人大冶市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索沃科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惠城国税水简罚[2016]367号
批复原因索沃科技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批复内容对索沃科技处60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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