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7 |
标题 | 晶丰明源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部分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总计”由2,766,435,651.73元更正为2,802,619,783.71元,变化金额36,184,131.98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29%;2022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总计”由2,579,964,803.45元更正为2,605,252,705.52元,变化金额25,287,902.07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97%。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汪星辰、邰磊给予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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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6 |
标题 | 晶丰明源: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或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拟以24,974.95万元收购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38.87%股权,交易对手方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和舟山和众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舟山和众信)。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6日、4月10日披露的相关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刘洁茜于2022年7月与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签署《关于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之业绩对赌与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当发生凌鸥创芯净利润不达标(承诺凌鸥创芯2022年、2023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10,000万元)等情形,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有权要求胡黎强、刘洁茜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的凌鸥创芯股权。同时,《收购协议》约定非经广发信德和舟山和众信同意,胡黎强和刘洁茜不得允许晶丰明源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其持有的凌鸥创芯股权等保护性条款。对于《收购协议》的相关安排及内容,公司在2023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未有提及,直至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门问询函中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广发信德、舟山和众信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的针对性问询,公司才于2023年4月6日在问询回复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胡黎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刘洁茜、时任董事会秘书汪星辰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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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3 |
标题 | 晶丰明源: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0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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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04 |
标题 | 晶丰明源: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0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3年4月7日之前披露回复内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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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15 |
标题 | 晶丰明源: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0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3年3月22日之前披露回复内容。 |
处理人 | 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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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5 |
标题 | 晶丰明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90号、沪证监决[2022]29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你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决定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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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90号 |
批复原因 | 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你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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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9 |
标题 | 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91号 |
批复原因 | 汪星辰:
经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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