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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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顺平)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6号
批复原因操纵“恒润股份”的情况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恒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市场。期间累计买入12,523,172股,累计买入金额479,615,116.96元;累计卖出12,312,172股,累计卖出金额467,356,984.35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恒润股份”0股,期末持有211,000股。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恒润股份”共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2”共有1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2”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0,328,629股(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0,117,629股(扣除对倒成交量)。“账户组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75%和87.5%。“账户组2”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2.02%,超过20%的有13个交易日,2018年4月10日占比最高,达49.05%。“账户组2”期初持股为0,从2018年4月2日开始买入,所持“恒润股份”股票数量不断增加,期间有10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7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8年4月10日持股量最多,达3,419,043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7.1%。“账户组2”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5个交易日,分别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7.5%和93.75%。“账户组2”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9.67%,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2018年4月17日占比最高,达62.66%。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账户组2”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4,248,2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7.36%,日最高占比值为98.00%;该类申买成交10,518,27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10%,日最高占比值为42.46%。在上述期间,“账户组2”共有11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 2.对倒交易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共有1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恒润股份”,成交量2,194,543股;其中,有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8年4月13日占比最高,达14.4%。 3.虚假申报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张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2”,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账户组2”申买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5.72%。其中,2018年4月24日9:15:00至10:24:22期间,“账户组2”申买306笔,申买量为858,300股,“账户组2”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的54.83%,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2”申买量的95.36%,自申买开始后反向申报卖出且成交242,200股,成交金额8,198,625.00元。 2018年4月2日至4月25日期间,“恒润股份”股价走势较上证综指明显异常,该股2018年4月2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2.54元,上述期间最高收盘价40.52元(2018年4月11日),较期初上涨24.52%,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24%,股价偏离上证综指23.28个百分点;期末(2018年4月25日)收盘价34.1元,较期初上涨4.79%,同期上证指数跌幅1.61%,股价偏离上证综指6.40个百分点。 经统计,张顺平通过“账户组2”交易“恒润股份”亏损6,302,121.55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顺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850,067.90元,并处以62,550,203.7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06
标题恒润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接受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
批复内容承立新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张亚洲先生正在协助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调查
处理人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9
标题恒润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421号
批复原因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润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2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逐项落实,现就工作函有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周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49号
批复原因周洪亮:   经查,你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21年1月4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0股,成交金额2,462,929元,股票卖出时间处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日的前10日窗口期。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09
标题恒润股份:恒润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副总经理周洪亮先生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了其减持计划,并于2021年1月4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平均成交价格为35.185元/股,成交金额为2,462,929.00元。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日2021年1月12日前10日为窗口期,周洪亮先生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关于“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但并非主观故意违规减持,也不存在因获悉重大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1、上述行为发生后,董事、副总经理周洪亮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2021年2月8日,周洪亮先生已将上述窗口期减持股票的净收益2,041,423.29元上缴公司。 2、由于公司正在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自致歉声明出具之日至恒润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实施完毕或恒润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周洪亮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恒润股份的股票。周洪亮先生已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公司披露《关于董监高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3、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021年2月4日,公司已就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学习,培训时长2小时30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全程参加。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7
标题恒润股份:恒润股份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周洪亮先生的配偶胡燕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胡燕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由于其卖出价低于买入价,该次短线交易没有产生收益,故无收益上交公司。2、周洪亮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由于公司正在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恒润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实施完毕或恒润股份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恒润股份的股票。经公司核查,周洪亮先生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均为行为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1、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6
标题恒润股份: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1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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