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9 |
标题 | 泉峰汽车:关于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7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根据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或公司)2021年3月31日及4月3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修订版),公司2020年7月20日为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精密)代扣代缴股利分配所得税费用107.18万元,控股股东泉峰精密于当日支付上述款项。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电费805.92万元,均及时归还。经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金额合计913.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2%。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年末全部归还。 |
批复内容 | 对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潘龙泉及公司时任总经理邓凌曲、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志文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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