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2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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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9 |
标题 | 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96号 |
批复原因 | 一、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桂谦、董事会秘书张晨、财务总监张伟给予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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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23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证监局发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上海缙嘉审计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对上海缙嘉交易完备性实施充分审计程序。
(二)利用专家的工作不到位。
(三)未评价上海缙嘉研发费用不规范的影响。
(四)函证程序存在瑕疵。
拉芳家化审计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实际监盘部分原材料。
(二)未评估拉芳家化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的影响。
(三)未评价拉芳家化出库单确认收入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洪文伟、陈丹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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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齐爱玲、于勤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2号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年9月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年9月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7年9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22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齐爱玲、于勤勤执业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缙嘉)股权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工作底稿中部分证据晚于评估报告出具日期获取。
二、未充分获取销售收入预测依据。
三、未充分核查公司与品牌商合作的可持续性。
四、获取的评估证据有瑕疵。
五、未充分关注并核查管理层预测的合理性。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齐爱玲、于勤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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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5 |
标题 | 拉芳家化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21号 |
批复原因 | (一)、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
一是2017年8月28日你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134.39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支付的印花税及财经公关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募集资金使用范围。二是你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对2017年半年度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核查,未对2017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及时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是合并报表范围有遗漏。你公司于2016年6月出资1亿元与相关方共同设立珠海拉芳易简新媒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拉芳易简),你公司出资比例为71.42%,拉芳易简2016年、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分别为1.2亿元、1.37亿元,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23.92万元、-306.06万元。你公司自2016年拉芳易简设立以来即拥有对其主要经营事项的控制权,你公司享有可变回报的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应自设立开始将拉芳易简纳入你公司合并报表,但你公司自2018年第三季度才将拉芳易简纳入合并报表并披露相关合并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相关规定。二是销售费用归集期间不准确。你公司2017年1月列支2016年销售费用140万,导致2016年销售费用少计140万元,净利润多计119万,占2016年净利润的0.8%;2017年销售费用多计140万,净利润多计119万,占2017年净利润的0.86%,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库存商品减值测试过程中对预计销售费用考虑不够全面,没有将广告费纳入库存商品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范围,导致减值少计约160万元,净利润多计136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0.9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四是跨期确认销售收入。你公司实际是根据商品出库单确认收入,与公司披露的经客户验收无误后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不符,导致你公司2016年多确认收入351万元,占2016年营业收入的0.33%,2017年少确认收入248万元,占2017年营业收入的0.25%,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披露上海缙嘉的品牌使用权不准确。你公司披露,上海缙嘉拥有英国AA网等21家境外化妆品牌在华代理权,其中LayeredFragrance、VenusLab、RadhaBeauty、Elvis+Elvin、ANASTASIA等品牌授权期与你公司披露的不一致。二是披露上海芳星有关信息有瑕疵。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披露上海芳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芳星)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未披露上海缙嘉资产、人员独立性不足的信息。上海缙嘉与上海芳星共用办公场所,资产、人员混同。上海缙嘉部分应承担的人工费用实际由上海芳星支付并计入上海芳星的成本费用。上海芳星2017年度、2018年前8个月分别支付了上海缙嘉员工工资薪酬费用125.45万元、69.5万元,分别占上海缙嘉同期净利润的4.12%、1.49%。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四是披露的上海缙嘉收入不准确。上海缙嘉确认跨境贸易收入未按规定扣除跨境综合税费,而将其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导致2017年度、2018年前8个月营业收入分别高估476.49万元、1,517.69万元,毛利率分别高估1.14%、2.67%。此外截至2018年8月31日,上海缙嘉淘宝C店未收到18家店铺货款,也无客户货物签收证明,但于当期确认收入6.2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对收购宿迁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重大事项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股票回购、定期报告等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遗漏内幕信息事项、知悉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拉芳家化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桂谦、财务总监张伟、董事会秘书张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桂谦、张伟、张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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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4 |
标题 | 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桂谦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05号 |
批复原因 | 吴桂谦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股票数量较大。 |
批复内容 | 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吴桂谦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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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30 |
标题 |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67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上海缙嘉51%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7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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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0-09 |
标题 | 拉芳家化关于股东窗口期购买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吴桂谦先生于2018年10月8日买入公司2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82%,成交均价约为15.02元/股,成交金额为300,387.00元。因公司定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吴桂谦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1、吴桂谦先生在本次窗口期增持的20,000股公司股票,将在未来1年内不进行减持操作。
2、吴桂谦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窗口期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吴桂谦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杜绝此类失误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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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13 |
标题 | 拉芳家化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1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2018年6月12日)》显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抽检拉芳家化生产的雨洁去屑洗发露(深度去屑)D0527YI64批次。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公司D0527YI64批次的雨洁去屑洗发露(深度去屑)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获悉雨洁去屑洗发露(深度去屑)样品不合格信息后,积极正视本次产品质量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关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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