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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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09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根据泰和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相关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徐善水先生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泰和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通知书,泰和县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徐善水先生的留置措施。
处理人泰和县监察委员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09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进展的公告2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大连市金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徐善水先生个人涉嫌行贿
批复内容徐善水先生个人因涉嫌行贿而被留置。
处理人大连市金州区监察委员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标题关于对吴正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4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母亲唐凤英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4,000股,成交金额301,712元,卖出公司股票23,900股,成交金额26,6201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6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公告称,吴正兴自2022年3月9日就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其中累计买入股数24,900股,买入金额322,808元,累计卖出股数28,900股,卖出金额404,138元。根据公司公告,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缴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02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正兴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吴正兴先生自2022年3月9日就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女士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且部分交易行为处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窗口期。
批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唐凤英女士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收益金额人民币20,059.00元已于2023年11月1日由吴正兴先生代转款至公司账户。 (二)经向唐凤英女士核实,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吴正兴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唐凤英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错误行为,对因上述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经向吴正兴先生核实,其本人对上述短线交易并不知情,并已就上述事项督促其母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吴正兴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三)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8-21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泰和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徐善水先生个人因涉嫌行贿
批复内容被留置并立案调查
处理人泰和县监察委员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18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解除留置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徐善水先生个人因涉嫌行贿
批复内容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徐善水先生的留置措施
处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徐善水先生个人因涉嫌行贿
批复内容被留置并立案调查
处理人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7
标题关于对孙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35号
批复原因你于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集友股份股票3,270,370股,交易金额12,547.62万元;2021年3月24日,买入1,200股,交易金额3.64万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25
标题集友股份:集友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孙志松先生自2020年9月25至2021年3月24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270,370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00股。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从时间上看,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孙志松先生此次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向公司报告该事项,并非主观故意违规。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孙志松先生股票账户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要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今后要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已对孙志松先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吸取教训、提高警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孙志松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孙志松先生保证,未来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孙志松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14,400元(按其半年内已卖出本公司股票最高价42.35元与本次买入价30.35元之差,乘以本次买入股数1,200股计算)已全部上缴公司董事会。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1
标题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09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09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2月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3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92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 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1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利润分配预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091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认真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0
标题集友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091号
批复原因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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