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30 |
标题 | 集友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徐善水先生个人因涉嫌行贿 |
批复内容 | 被留置并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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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7 |
标题 | 关于对孙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1]35号 |
批复原因 | 你于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集友股份股票3,270,370股,交易金额12,547.62万元;2021年3月24日,买入1,200股,交易金额3.64万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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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25 |
标题 | 集友股份:集友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孙志松先生自2020年9月25至2021年3月24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270,370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00股。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从时间上看,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孙志松先生此次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向公司报告该事项,并非主观故意违规。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孙志松先生股票账户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要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今后要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已对孙志松先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吸取教训、提高警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孙志松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孙志松先生保证,未来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股票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孙志松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14,400元(按其半年内已卖出本公司股票最高价42.35元与本次买入价30.35元之差,乘以本次买入股数1,200股计算)已全部上缴公司董事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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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1 |
标题 |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09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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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
标题 |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10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10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2月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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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集友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092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 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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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1 |
标题 | 集友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利润分配预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091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认真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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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0 |
标题 | 集友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091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9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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