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顶点软件: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贺华强先生通过其控制的广发证券账户、平安证券账户和深圳达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陆续买入公司股票。2019年3月14日,账户组买入“顶点软件”21,200股(成交均价74.35元/股,总金额1,576,167元)后,合计持有“顶点软件”股票数量6,026,131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01284%(公司当时总股本为12,021.38万股),账户组持股比例首次超5%。超过5%的股票数量为15,441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01284%。账户组持有“顶点软件”股票比例达到5%时,贺华强先生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二)账户组持股比例首次超5%后,2019年3月14日至3月31日未交易“顶点软件”股票。2019年4月1日账户组卖出“顶点软件”20,000股(成交均价101.28元/股,总金额2,025,600元),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17%。交易完成后,持股比例降为4.9962%,不再为公司5%以上的股东。贺华强先生买入公司股票持股比例超5%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2021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就贺华强通过账户组在限制期内买卖“顶点软件”股票行为出具【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贺华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万元。贺华强已于2021年4月缴清罚款。(二)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贺华强先生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计人民币53.865万元。贺华强先生就本次违规交易特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宣导,在公司官网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增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宣传,提示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3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贺华强是深圳达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峰)实际控制人。贺华强通过其控制的广发证券账户、平安证券账户和深圳达峰平安证券账户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陆续买入“顶点软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账户组买入“顶点软件”21,200股后,合计持有“顶点软件”6,026,131股,占“顶点软件”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贺华强在账户组持有“顶点软件”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停止交易,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卖出“顶点软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买入21,200股后至2019年3月31日未交易“顶点软件”股票)。 |
批复内容 | 对贺华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万元。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