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29 |
标题 | 昭衍新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37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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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8 |
标题 | 关于对冯宇霞、周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监管局[2024]38号 |
批复原因 | 冯宇霞、周志文:
经查,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因H股上市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你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8.16%。你们作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5月27日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6%时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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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9 |
标题 | 昭衍新药: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因H股上市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你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8.16%。你们作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5月27日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6%时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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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9-09 |
标题 | 昭衍新药:关于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冯宇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16号 |
批复原因 | 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经被动稀释后又主动减持,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6%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冯宇霞违规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1.0031%,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冯宇霞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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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昭衍新药:关于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股东顾美芳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在顾美芳当天的交易中,卖出股份的平均成交价低于买入股份的成交价,因此本次短线交易并未获利,无需返还收益。
2.顾美芳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将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国家证券交易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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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8-22 |
标题 | 昭衍新药关于董事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9年5月23日,董事顾晓磊及其一致行动人顾美芳、顾振其、拉萨香塘分别持有公司股票14,113,176股、9,673,776股、196,000股、1,887,416股。在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拉萨香塘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昭衍新药股票1,428,716股;顾振其通过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昭衍新药股票196,000股;二者合计减持1,624,716股,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超比例减持数量为11,371股。此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董事顾晓磊及其一致行动人顾美芳、顾振其、拉萨香塘自持有公司股票以来,一直严格遵循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本次减持昭衍新药股票系资金周转所需,由于相关人员在减持时计算错误,导致多减持了11,371股,致使出现违规行为。董事顾晓磊及其一致行动人顾美芳、顾振其、拉萨香塘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影响的严重性,将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国家证券交易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守法合规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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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05 |
标题 | 昭衍新药高级管理人员敏感期违规增持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3月4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顾静良先生的通知,其股票账户因操作失误于2019年3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700股,上述交易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入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上述事项发生后,顾静良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检讨。公司也就顾静良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顾静良先生已承诺6个月后卖出该部分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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