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5月11日,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国际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将前期白酒装备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0.21亿元、3.20亿元、3.22亿元。
乐惠国际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赖云来作为公司董事长、黄粤宁作为公司总经理、舒思晨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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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
标题 | 乐惠国际: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3年5月11日,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国际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将前期白酒装备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0.21亿元、3.20亿元、3.22亿元。乐惠国际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赖云来作为公司董事长、黄粤宁作为公司总经理、舒思晨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赖云来、黄粤宁、舒思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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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4 |
标题 | 乐惠国际:关于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前期对白酒装备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舒思晨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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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13 |
标题 | 董事黄粤宁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26日,发行人董事黄粤宁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警示事项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粵宁于2019年9月30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4%,成交金额232,500元。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度第三季度报告。黄粵宁上述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公司股票的规定,构成窗口期违规买卖。 |
批复内容 | 董事黄粤宁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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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6 |
标题 |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8]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甬证监函[2018]4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未对收购NSMPacktecGmbH100%股权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章程》与《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会“通知时限”规定不一致。《章程》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2天通知,而《董事会议事规则》则规定为5天。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部分会议材料不完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存在会议记录表决票数与公告不一致情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详细记录各委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
批复内容 | 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8]4号),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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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0-01 |
标题 | 乐惠国际关于公司董事在窗口期误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包含黄粤宁先生在内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自2019年5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4,000万元。
黄粤宁先生因履行前述增持承诺,误于窗口期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了公司股票。本次增持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黄粤宁先生认识到其失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10000股股票,黄粤宁先生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对其进行警示,并向其重申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合法合规地买卖公司股票,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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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5 |
标题 | 乐惠国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48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4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书面回复,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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