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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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3]2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7日,张金楼担任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更名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某系张金楼配偶。刘某证券账户在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59,700股、成交金额3,721,757元,累计卖出该公司股票53,700股、成交金额3,169,254元,存在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张金楼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23
标题胜华新材: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13
标题胜华新材: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刘梅女士在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49笔,截止目前,刘梅女士的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000股。该期间刘梅女士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3,700股,合计3,859,585.28元,平均成本60.59元/股;累计卖出57,700股,合计3,307,588元,平均成本57.32元/股;累计分红收益1,800元;扣除刘梅女士证券账户剩余的6,000股,买入成本555,763.7元,累计收益为:3,307,588-3,859,585.28+555,763.7+1,800=5,566.37(元)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20
标题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披露2022年度非公发预案,2董事1监事反对
批复内容发出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07
标题石大胜华: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0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3
标题关于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8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财务负责人宋会宝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吕俊奇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委托理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对发生重大变动的会计科目说明变动原因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宋会宝、时任董事会秘书吕俊奇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6
标题石大胜华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件批号刑事裁定书[2017]鲁刑终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公司项目部付款经办人郑某涉嫌通过伪造合同、签字和付款审批单的方式,将某项目的工程款转至第三方个人账户。公司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批复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押于垦利区检察院的涉案款79.789197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石大胜华;冻结在案的银行存款728.94397万元、理财产品417.15756万元依法返还石大胜华;查封的涉案房产四套依法拍卖后返还石大胜华;责令被告人郑萍继续退赔石大胜华不足部分。其他查封、冻结在案的房产和账户由查封、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8-22
标题石大胜华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总经理于海明先生于2017年8月18日委托他人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导致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35.69元/股。于海明先生知悉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报告。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尽管于海明先生的股票账户对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系因受托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于海明先生本身并无主观违规故意,但是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于海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此次证券账户的操作委托他人进行,以至于其证券账户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董事会核查,于海明先生未因上述误操作行为获益,因此,无可没收收益。 (2)经自查,上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3)于海明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4)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5)于海明先生自动终止实施此前发布的股份减持计划,自2017年8月19日之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12
标题石大胜华关于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日,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公司项目部付款经办人郑某涉嫌通过伪造合同、签字和付款审批单的方式,将某项目的工程款转至第三方个人账户。截止目前,经公司资产财务部初步核查,预计对公司造成损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因其作案手段隐蔽及需要外部取证等复杂因素影响,具体金额有待公安机关最终核实确认。
批复内容公司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紧急召开内部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全面内部检查。公司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公安机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7
标题石大胜华关于相关人员受到处分及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校长孙海峰、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蔡升(兼任石大胜华董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李涛江(兼任石大胜华监事会主席)等人对上述安全事故负有不同党纪、行政或经营管理责任,因而受到相关处罚建议。 其中,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石大胜华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和石大胜华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控制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两家独立法人企业没有生产经营业务联系。
批复内容上述三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内容如下: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蔡升,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部署、轻落实,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标准化生产、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2.李涛江,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孙海峰,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副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二)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2.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上述事项至今未直接影响石大胜华的正常生产经营。
处理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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