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6号 |
批复原因 |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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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佛山制罐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佛关顺业简易字[2017]004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佛关顺业简易字[2017]0047号 |
批复原因 | 进口货物申报不实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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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宝钢包装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93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3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对重组预案进行修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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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8 |
标题 | 宝钢包装关于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宝钢包装”)注意到,近日部分媒体发布、转载了标题为“宝钢包装被上海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报道。 |
批复内容 |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公司已同上海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联系沟通,被列入名录的原因是根据工商要求,股份制企业只需填报发起人信息,而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除了发起人外,将公司上市后的其他主要股东信息都进行了填报,导致不符合工商信息填报要求。
3、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和更新相关信息。
4、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处理人 | 上海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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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7]006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2016年度政府补助情况统计的提示性公告》,宝钢包装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0,693,747.73元。经核实,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7,348,094.99元,上述政府补助收益合计占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2%。同时,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仅为9,885,070.79元,上述政府补助收益对公司2016年度业绩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鉴于此,公司至迟应当在收到的政府补助收益达到其2015年度净利润的10%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收到补助事项及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3月31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且构成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违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赵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赵莹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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