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1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4]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合谋情况
为了维持“会稽山”股价,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精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2017年7月,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会稽山”等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太合汇增持“会稽山”等股票,经金某顺审批,精功集团、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控股)、绍兴众富控股(以下简称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先后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
二、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海太合汇控制使用庞增添益5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组),交易“会稽山”股票。
三、操纵“会稽山”股票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金某顺、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两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对金某顺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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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22 |
标题 | 会稽山: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酒立体仓库发生着火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19日下午15:20左右,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洒立体仓库发生着火事故。火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报警,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地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经消防救援人员全力处置,明火被扑灭。本次着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着火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正在调查核实中。 |
批复内容 | 本次着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着火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正在调查核实中。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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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2-11 |
标题 | 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9年7月16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8月2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宋酒业)分别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5日分3次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0.95亿元,此后永仁实业将借款资金0.95亿元拆借给了精功集团。经监管问询及督促,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披露上述违规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公司披露称,上述资金拆借系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3、25日将累计0.95亿元资金以银行本票的形式通过子公司唐宋酒业背书转让给永仁实业,永仁实业将资金转入精功集团。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4、18、25和29日对上述拆借款进行回收。截至2019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额收回上述拆借款本金0.95亿元,并于2019年9月12日收回利息815,267.46元。上述资金拆借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01%。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金建顺、时任总经理傅祖康、时任董事会秘书金雪泉、时任财务总监唐雅凤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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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1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28号 |
批复原因 |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稽山”)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8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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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09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82号 |
批复原因 |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根据我局现场检查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会稽山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月,会稽山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共计0.95亿元,永仁实业系会稽山关联方,且永仁实业将上述资金拆借给了你公司。截至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已归还全部拆借资金,但上述事项会稽山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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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09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我局现场检查及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共计0.95亿元,永仁实业系你公司关联方,且永仁实业将上述资金拆借给了你公司的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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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19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局督促下转回。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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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37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明,截至2018年9月7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司)股东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达风盛)持有公司3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3%,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9月7日,信达风盛持有的全部3000万股公司股份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但信达风盛未能将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月14日才对股份冻结信息予以披露。信达风盛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其股份冻结比例超过5%,达到了应当披露的标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信达风盛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信达风盛持有全部股份被冻结事项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披露。信达风盛有关股份冻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
批复内容 | 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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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9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51号 |
批复原因 |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稽山”)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2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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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05 |
标题 | 会稽山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13号 |
批复原因 | 你企业作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会稽山30,000,000股的股份于2018年9月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上述股份占会稽山总股本的6.03%。你企业未及时履行告知与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导致会稽山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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